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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对专利管辖的规定具体是怎样的,有专利权工程投标的规定是怎样的?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6 12:13:30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最高院对专利管辖的规定具体是怎样的,有专利权工程投标的规定是怎样的?

最高院对专利管辖的规定具体是怎样的



一、最高院对专利管辖的规定具体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二、专利侵权行为的侵权特征 1、侵害的对象是有效的专利。

专利侵权必须以存在有效的专利为前提,实施专利授权以前的技术、已经被宣告无效、被专利权人放弃的专利或者专利权期限届满的技术,不构成侵权行为。

专利法规定了临时保护制度,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的应支付适当的使用费。

对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必须有侵害行为,即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专利的行为。

3、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非生产经营目的的实施,不构成侵权。

4、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即行为人实施专利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又无法律依据。

专利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申请人进行递交资料到专利局,然后审查员进行审查,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审查员会进行通过,然后进行授权专利资质,如果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那么审查员会进行驳回,申请人再次进行更改之后还可以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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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专利权工程投标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有专利权工程投标的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有关规定有专利权工程投标前需征求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然后就可以按照一般的流程进行招标了。

具体流程如下: 1、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按规定向相关部门备案。

2、委托代理招标事宜的应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3、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实行公开招标的,应在国家或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或其它媒介,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住处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5、实行邀请招标的应向三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发送投标邀请。

6、采用资格预审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向参加投标的申请人发放资格预审文件。

投标人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填写资格预审申请书,如是联合体投标应分别填报每个成员的资格预审申请书。

二、工程招标的方式 1、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又称无限竞争性招标,招标中投标单位的数量不受限制,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承包商都可自愿参加投标。

公开招标使招标单位(业主)有较大的选择范围,可在众多的投标单位之间选择报价较低(或工期较短)、信誉较好的承包商。

这种方式更有利于开展全面竞争,打破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能促使承包商努力提高工作质量、缩短工期和降低造价。

但这种招标方式使得业主(或招标单位)的工作量较大,招标费用增多;同时由于投标单位较多,投标的社会成本增大,投标单位资格上参差不齐(有些单位经验丰富,但财务实力差;有些单位财务实力强,但技术力量不够),又会加大评标难度。

另外,公开招标由于投标单位数量较多,更容量产生低价抢标的现象,影响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

2、 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又称有限竞争性招标。

招标中投标单位的数量要受到限制,通常为5~8家,最多不超过10家单位。

招标前,业主事先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在此基础上建立投标单位候选人名册,招标中分别根据各标段的特点有选择地邀请几家承包单位参加投标。

被邀请的投标单位通常是业绩、施工技术力量、财务状况等方面处于同一水平的单位,而且都能胜任工程施工,因此,业主评标中要看投标单位的报价(类比价)是否具有竞争力。

这种招标方式不仅满足了公平竞争的要求,降低了招标费用和投标的社会费用,而且大大减少了评标的难度,增加了评标的客观公正性。

这种招标方式在国际招标中很流行。

另有一种邀请招标称为排他性招标。

被邀请的投标单位不是经过公开资格预审后选择的,而是为了排斥某些单位、地区保护、工程性质特殊(只有少数单位胜任)或工程保密等考虑而由业主确定的。

这种方式限制了自由竞争,违反了机会均等原则,不利于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

3、 议标 议标是不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而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人直接邀请某一承包商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后将工程任务委托其完成的招标方式。

如果第一家协商不成,可另外邀请一家,直到达成协议为止。

这种方式只有在工程性质特殊、内容复杂、工期紧、规模小的工程中采用。

对于那些发明、实用新型等之前未存在的事物,已经申请获得专利权的过程,在招标之前,首先就需要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在被授权之后,才可以进行招标,并且授权范围需要明确,否则就会侵权。

任何专利权人授权,但是专利被其他主体使用的,此时可以上诉至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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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商标申请人的知识



本文主要是介绍商标申请人的主要问题以及与之有关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在我国,现行商标法的规定中,商标申请人主要是现阶段申请现行商标的主要群体,该群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关的公司组织等。

以下乐知网站小编为您作出了简要介绍。

我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一、商标申请人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后扩大了商标权的主体范围,赋予了国内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取消了过去对经营范围及药品、烟草、报刊杂志商标所需特殊要求的限制,同时允许共有商标注册申请。

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按所属国可以分为两种:国内申请人与国外申请人。

二、国内申请人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自然人 自然人是人在法律上的称谓。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即公民。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也就是说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权利申请商标注册;当然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法人 《民法通则》中“法人”的定义是这样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 义务的组织。

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3、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

三、外国申请人 根据《商标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按照其所属国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对等原则,可以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

对于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办理申请手续时视同国内申请人;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则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有一点需要注意,尽管商标法中只提到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但实践中,外国其他组织同样可以申请。

四、共同申请人 除了单一申请人外,根据《商标法》第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共同申请人中可以全部是国内申请人或全部国外申请人,也可以既有国内申请人,也有国外申请人。

实践中,在我国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和办理其它相关事项,办理手续的,港澳地区以及台湾地区的申请人是参照“外国申请人”办理的。

上面的文章主要是讲解商标申请人的主要问题。

综上所诉,商标申请人主要是在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产物,是为了更好的释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活力,以及鼓励更好的公司、企业投入更大地力度去搞科研创作。

商标申请人的有关知识可以方便该群体的人员更好的落实科研生产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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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对专利管辖的规定具体是怎样的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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