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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性质的专利转让注意事项是什么,同专利权人签许可合同吗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6 12:10:00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合作性质的专利转让注意事项是什么,同专利权人签许可合同吗

合作性质的专利转让注意事项是什么



合作性质的专利转让注意事项是什么 第一步:寻找专利转让的途径。

这是专利转让流程中最基本的一个环节,而且也非常容易实现。

宣召专利转让的方法其实有很多,例如可以在专利网站上进行转让,也可以委托专利中介机构,甚至还可以自己寻找相关的企业等方式。

第二步:专利转让人和专利受让人签署专利权转让合同。

这是专利转让流程关键一步。

只有专利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取得一致的意见之后才能有效地开展之后的转让相关工作。

在转让合同中,对于双方的利益都应该有明确地文字内容。

第三步:双方准备好专利转让需要的相关文件。

这些文件应该严格地按照规定的形式进行填写,这样就可以缩短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文件的时间,加快审核的速度。

第四步:将相关的文件递交给专利局。

这是专利转让流程中重要的一个部分。

因为只有专利局审核通过后才能让专利转让具有法律依据。

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会在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选择适当的专利代理机构也是这个过程中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细节。

第五步:专利转让流程的最终环节就是等待专利转让结果。

当专利局审查后,会对审查结果做出通知。

如果审核通过的话,专利局一般会在2到6个月内发专利转让合格通知书。

并且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库中查询到相关的变更结果。

专利法规定: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转让注意事项: 1、避免盲目扩大专利价值-对于专利权的转让标底,应以能够成交为原则,否则很可能合作失败; 2、避免求快-专利转让是法律程序,建议最好委托相关业内人士,进行相关操作; 3、把合作放在首位,专利开发重要的是对社会、对生活有益处和贡献,一项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市场容量的专利技术,在没有转化为盛会生产力之前,只能是技术,因此实现产业化才是造福于社会和人类的最高标准; 4、尽可能做好转让过程中的记录,这对于后续问题以及收益分配都是很重要的;在转让之前,不要轻易进行价值评估等操作、尤其是不要轻易根据对方要求进行此类操作,如果确实需要进行评估,尽量明确评估费用担负原则和担负比例;在没有完全完成转让手续前,不要轻易交付技术资料和相关图纸等具体信息。

对于专利权转让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注意权利人的问题,主要看转让人是否是专利的合法持有人,是否有共有人,是否存在职务发明的性质,对国有企业的专利还注意有无审批意见。

2、注意受让人的问题,特别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注意专利权的转让按法律规定必须经过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同专利权人签许可合同吗



同专利权人签许可合同吗 专利权人想要与受让人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需要双方协商或者是出现了法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才可以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应当受到合同的约束,不能随意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同时对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方也是不能随意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之后,受让人就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同时,受让人不得许可约定之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的合同未经批准者无效



【关键字】专利转让专利合同解除无权处分 【案情简介】 原告:耿*民、CGG(泰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GG公司) 被告:**鲍尔成兆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公司) 2006年2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PCT国际专利在泰国转让合同》,合同中记载了如下内容:……本合同转让方拥有型材螺旋缠绕管专利……鉴于本合同受让方对上述专利的了解,希望在泰国获得该专利的申请权并成为专利权人……鉴于转让方同意将其所拥有的前述专利在泰国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转让给受让方。

合同内容约定: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第一笔转让费后的7日内向受让方交付包括向国际局(中国专利局)递交的全部PCT专利申请文件的复印件、国际局(中国专利局)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指定局(泰国国家专利局)的授权文件在内的全部专利资料;双方在资料交付后的20日内到泰国专利局办理著录事项变更……。

同时还约定了转让费的支付方式。

同年5月16日双方对原合同条款作出了修订和补充,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书,其中约定:由转让方向受让方无偿提供缠绕机样机一台,该设备出口及在中国境内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在泰国境内的进口及运输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等条款。

**GG公司在泰国成立。

2006年1月25日耿*民向被告支付了第一笔专利转让费1.2万美元。

但合同签订至今,被告除向原告交付了缠绕机样机一台外,未向原告交付合同约定的任何专利相关资料。

庭审中双方共同认可,由于泰国不是PCT成员国,双方变更了合同,由被告配合原告在泰国直接以CGG公司的名义申请专利。

但关于合同变更后的履行情况,被告称已协助CGG公司进行了申请并且该专利在泰国正处于公告期;原告称由于被告提供的手续不全等原因,该专利申请在泰国已被驳回,由于合同已无法履行,原告遂诉至本院。

原告耿*民、CGG公司共同诉称,型材螺旋缠绕管专利的专利权人系陈*清而非被告,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系无权处分行为,合同应当归于无效。

并且,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

被告从未履行相关批准手续,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应当归于无效。

被告应当对合同无效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即CGG公司创办至今所产生的营运费用承担全部责任。

请求判令:1、确认双方签订的《PCT国际专利在泰国转让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无效;2、被告返还专利转让费1.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99600元;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394120泰铢,折合人民币976471元,两项合计1076071元人民币;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鲍尔成兆量科技有限公司(**成公司)辩称:1、合同系其与CGG公司签订。

耿*民是作为CGG公司的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并非合同相对方,不是本案适格原告。

2、合同所涉专利原申请人系**成公司的股东陈*清,但陈*清同意将其专利转给**成公司,合同应属有效。

合同未履行的原因在于泰国非PCT成员国,但我方已配合CGG公司在泰国直接申请专利,CGG公司亦已在泰国实施该专利技术获利。

3、合同约定专利转让费首期应当支付1.5万美元,但原告仅支付了1.2万美元,应属违约行为。

4、原告CGG公司的营运费用与合同无关,更与我司无关,不应当由我司承担。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合作性质的专利转让注意事项是什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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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专利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