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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宣告无效的后果是什么,专利局的行政复议的概念是什么?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5 14:56:24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宣告无效的后果是什么,专利局的行政复议的概念是什么?

专利宣告无效的后果是什么



一、专利宣告无效的后果是什么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视为自始不存在。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以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经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如果按照上述规定,专利权人或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人或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人或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部分专利使用费或专利权转让费。

由此可以看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后果是相当严重的。

对于专利申请人来讲,务必要作好申请专利的前期工作,比如专利文献的查询、查新、市场调查等。

二、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举证期限 (一)、请求人举证期限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1、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或者提交的反证,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充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2、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此外,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

(二)、专利权人举证期限 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证据,但对于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补充。

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对提交或者补充的证据具体说明。

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

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不符合上述期限规定或者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所提交或者补充的证据具体说明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宣告专利无效,那么此时该专利从之前被授权开始,其实就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并非在宣告无效之后,才会被认定为无效。

从我国有关规定中可以知道,在授予了专利权之后,要是认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任何人和单位都是有权依照专利复审程序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利权无效。

外观设计专利什么情况下无效 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机关是哪个

专利局的行政复议的概念是什么?



一、专利行政复议概述 专利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除驳回和授权行为以外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议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审理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关于专利行政复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专利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行使职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只能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而启动,不能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自行启动。

专利行政复议不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阶段,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救济程序,但如果当事人已经向法院起诉,且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情况下,就不能再提出复议;如果当事人选择了复议,且复议已经立案受理,就不能再向法院起诉(只有等复议决定作出后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起诉)。

如果当事人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当事人先行进行复议程序,因为复议程序简捷,不收取费用,且承办人员具有相应的专利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

二、可以申请复议的情形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才能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不作为形式存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也可以申请复议,如当事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国家知识产权局超过合理期限迟迟不作出是否准予恢复权利的审批决定等。

此外,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部门规章以下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三、不能申请复议的情形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才能提出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包括事实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告知行为、内部行政行为)不服则不能提出复议,如对补正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等不服不能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八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能提出复议,而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不能提出复议,而应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复议申请后,发现当事人在受理复议申请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且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将驳回复议申请。

我国实行一级复议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或者被受理并依法审理终结后,复议申请人不能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复提出复议申请;对不予受理决定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驳回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的决定)不服,不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而应依法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任何行为不服,都不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而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请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考虑。

四、行政复议机构及其职责 根据复议规程第三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负责行政复议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专利已提交实质审查放弃的如何处理



如果专利已提交实质审查放弃的,专利局会不予授予专利 专利的实质性审查内容 (1)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届满时,尚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审查员应当发出期限届满通知书; (2)已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实质审查请求书并缴纳了实质审查费、但仍不符合其他规定的,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或者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作出视为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 (3)逾期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或经补正仍不合格的,或者实质审查费逾期未缴纳或未缴足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4)实质审查请求合格的,在进入实质审查前,审查员应当发出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通知申请人。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目的在于确定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应当被授予专利权,特别是确定其是否符合专利法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实质审查程序通常由申请人提出请求后启动。

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质审查程序也可以由专利局启动。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实质审查中,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局认为仍然不符合专利法规定,即仍然存在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缺陷的,应当予以驳回。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专利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还规定了在实质审查程序中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情形。



专利宣告无效的后果是什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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