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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实施细则,无效专利权是否具备溯及力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5 11:03:57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无效专利权是否具备溯及力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中的专利权质押值得关注(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

无效专利权是否具备溯及力



无效专利权是否具备溯及力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履行的专利合同,是不具有追溯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程序 为了纠正专利局可能作出的错误授权,专利法不仅规定了撤销专利权程序,同时又规定了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

自专利局公告授权之日起满6个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这两个程序都发生在公告授权之后,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从申请日起即不存在。

设置专利权无效程序和撤销程序的目的是一样的,但这两个程序有区别。

首先是无效程序自专利局授权公告日起满6个月后提出,且专利权终止后也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其次是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不仅包括了请求撤销的全部理由,而且还包括公开不充分;修改超出原始公开范围;同样的发明创造重复授权;被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人不是最先申请的人等理由。

无效宣告请求人或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维持专利权或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是否遇到专利侵权,如何规避侵权?



一、是否遇到专利侵权,如何规避侵权? 企业是非常容易遇到专利侵权的,想要规避侵权就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保密性 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时,应将项目组的人员减少到最低限度,并要求其承担保密义务。

项目的名称可采用代号。

在申请专利之前不召开任何形式的发布会,不发表论文,也不召开鉴定会。

这样做的目的是不让竞争对手了解本企业的开发动向和意图,特别是新产品的技术方案,以避免竞争对手枪先申请专利,从而造成本企业的侵权行为。

2。专利调查 发展日新月异,专利文献也以每年100万件的速度增长,而且绝大部分的创造发明都属于改进型发明,所以在申请专利和实施专利之前必须进行查新,避免落入他人专利的保护范围。

那种未经过查新就认为自己的发明属于率先创新的乐观态度和不会有相同发明存在的侥幸心理是万万要不得的。

未经过查新的创造发明即使能够取得专利权,那么它的法律稳定性也是不牢固的。

有可能得而复失,并因涉嫌侵权而受到法律的追究。

3。抢先申请 专利申请必须先发制人,特别是在采用先申请原则的国家。

我国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因此企业在制订专利申请战略时,不仅要采取预防措施,而且更重要的是应主动出击、抢占制高点。

这样就会使相同的发明创造不会再被授予专利权。

因此就会大大降低本企业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概率。

4。文献公开 在新产品获得专利权后,仍需继续研究对该新产品进一步改进的各种技术方案,并将那些本单位近期不准备实施,但一旦被其它企业抢先获得专利权又会妨碍本单位实施的其它可能方案及时向社会公开。

以防止其它企业采用外围专利战略与自己对抗,限制本企业的发展和造成侵权行为。

5。专利收买 就是收买竞争对手的专利为己所用,避免对方以专利侵权为由对自己不断改进的新产品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许多公司在产品的设计上会投入大量的金钱作为日后盈利和在市场上始终占据地位的资本,但是产品的专利问题上会因为没有法律的保护而发生模仿销售的侵权现象,所以企业在专利的经营策略上需要注意规避侵权并且保护其法律上的权利。

什么是专利侵权行为?专利侵权行为会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专利侵权诉讼时效是多久?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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