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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回转案件的申请人如何主张权利,技术秘密与专利的区别与联系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5 11:03:30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执行回转案件的申请人如何主张权利,技术秘密与专利的区别与联系
执行回转案件的申请人如何主张权利
执行回转案件的申请人如何主张权利 所谓执行回转是指在案件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的,执行机关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时的状况的一种救济制度。
也正因如此,执行回转与一般民事执行程序在性质上有重大区别,一般民事执行程序的主旨在于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采取强制措施,而执行回转则旨在纠正因执行根据确有错误而导致的执行后果,通过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从被执行人处取回申请执行人因错误的法律文书而导致的先前的财产损失,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进而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执行回转发生的条件 一,原执行依据正在执行或已经执行完毕。
原法律文书已为法院全部或者部分执行完毕,才发生执行回转的问题。
二,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
只有当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的,才发生执行回转。
因为正确的执行根据在执行完毕后,是不会产生执行回转的,?而一旦执行根据有错误,依法定程序被撤销或者变更,执行根据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即失去了其合法根据,那么法院就应当依法保护合法当事人的权益,让原来的被执行人的利益回复到原有状态。
这里,人民法院撤销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只限于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经当事人申请,也可适用执行回转。
三,新的执行依据是其必备条件。
因为执行程序的发生以有执行根据为前提,再执行也不例外。
法院要责成原债权人返还财产,应根据执行回转裁定进行。
原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只是表明原执行依据失效,并不具有要求原债权人返还财产的强制性。
所以,根据民诉法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执行回转,再以此裁定为新的执行依据,责令取得财产的原申请人返还财产或强制执行。
第四,只适用于原申请执行人取得财产的情况。
技术秘密与专利的区别与联系
技术秘密与专利的区别与联系有哪些方面 一、概念 技术秘密是商业秘密的一种,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其中的技术信息是指技术秘诀、工艺流程、设计图纸、技术数据、化学配方、制造方法、技术资料、技术情报等技术科学方面的专有知识,也就是技术秘密所保护的对象。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的定义,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并且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进一步解释: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与实用新型应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同时还应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其它条款的规定。
技术秘密和专利之间又存在一定的重叠关系,即权利人就同一项新技术既可以去申请专利,受到专利法的保护,也可以选择作为技术秘密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但由于技术秘密必须处于保密状态,而专利申请之后必须要被公开,因此,权利人只能选择一种保护方式,不能同时享受两种保护。
二、构成条件 技术秘密要求不为公众所知悉(即秘密性)、能带来经济效益、实用性并采取保密措施(即保密性),其中采取保密措施是保证不为公众所知悉的重要保证,也可以说采取保密措施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范畴。
而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则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三、有效期限 技术秘密的保护期是以其保密状态的存续期间为准,只要严守秘密,并且不被新技术所取代,其保护期间是无限的。
而专利的专有使用权有法定的保护期,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期满之后,专利权将会自行消灭,相应的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任意使用。
四、权利和法律保护 技术秘密持有人的权利主要体现在阻止他人以不正当方法使用其技术秘密,如窃取他人技术秘密,违反保密条款向他人透露技术秘密等。
技术秘密持有人无权制止他人通过正当途径发现或者获取技术秘密的行为。
他人可通过自己的独立研究发现其技术秘密,或通过分析其产品而获知其技术秘密,这些都是法律所允许的。
技术秘密的法律保护是通过多种法律的相互补充进行的,主要来自合同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技术秘密权利人在进行技术秘密的使用许可时,与被许可人签订使用许可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将保护条款写入合同,这样,就会基于双方约定产生了技术秘密的被许可人对许可人技术秘密的保密义务,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专利权人对专利技术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专利权人有权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并收取使用费,有权转让其专利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除专利法有关规定许可和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以外,都必须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五、费用 技术秘密的保护费用主要取决于具体情况,对属于技术秘密的文件来说,在文件显眼处标明“技术秘密”等字样,锁进柜子就足够了,对于技术设备或工艺流程,也许只需要砌上围墙,配备保安人员就可以了。
对于相关的技术人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负有保密责任,并给与技术开发或发明人适当的奖励或报酬。
申请专利的过程较长,不一定所有的专利都能够授权,并且需要交纳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和各种附加费用,授权之后每年要交年费,加起来不是一个小数目,相比来说要比技术秘密所花的费用高。
六、风险 技术秘密权利人由于粗心大意而泄漏秘密、或由于其他人的独立发现而公诸于众,都可以使技术秘密不复存在。
专利申请过程中,国知局将申请人的发明创造的内容向公众公开,如果由于种种原因,会导致专利申请在实质审查的过程中被驳回,或者授权之后被无效,那么对于申请人来说只能尽了公开技术的义务,而无法实现独占该项技术的权利。
因此,对于技术秘密来讲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才能保证技术秘密的存续,而专利只要客观上满足条件,就可以在有限的期间内享有权利,相对来说,技术秘密权利人所承担的风险更大一些。
授专利权的条件具体有哪些
一、授专利权的条件具体有哪些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具备三个特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1、首先是发明创造的新颖性,这指的是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权之前,在国内外的出版物商没有公开发表过或者公开使用过的同样的发明或者是实用新型创造,并且其没有出现由他人没有向国家国知局提出专利申请并出具专利申请文件的情况。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其申报之日起前6个月内,出现法律规定的以下情形的,并不会其新颖性造成影响: (1)发明创造在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家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2)发明创造的作品首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是技术会议上发表。
(3)在没有得到发明人本人的同意的情形下,发明创造被他人私自泄漏的。
2、其次是发明的创造性,所谓创造性,就是指这个新的发明与现有的相关技术比较,有更加突出的特点和进步,或者说这个发明是一个全新的领域。
3、发明创造的实用性,这指的是该项发明创造能够用于制造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地效果。
同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条件是在该项专利申请之日以前,没有在国内外出版物上有公开发行过相同或者是相似的外观设计,并且该项专利不得与他人已经取得的合法权益有冲突。
二、不予保护的专利有几种 1。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国家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
它不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
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例如,用于赌博的设备、机器或工具;吸毒的器具等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但是由于被滥用而违反国家法律的,则不属此列。
2。科学发现。
它是指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
科学理论是对自然界认识的总结,是更为广义的发现。
它们都属于人们认识的延伸。
这些被认识的物质、现象、过程、特性和规律不同于改造客观世界的技术方案,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运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才能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它仅是指导人们对信息进行思维、识别、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法则,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
例如,交通行车规则、各种语言的语法、速算法或口决、心理测验方法、各种游戏、娱乐的规则和方法、乐谱、食谱、棋谱、计算机程序本身等。
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它是以有生命的人或者动物为直接实施对象,进行识别、确定或消除病因、病灶的过程。
将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列,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和社会伦理的原因,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有选择各种方法和条件的自由。
另外,这类方法直接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实施对象,理论上认为不属于产业,无法在产业上利用,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
例如诊脉法、心理疗法、按摩、为预防疾病而实施的各种免疫方法、以治疗为目的的整容或减肥等。
但是药品或医疗器械可以申请专利。
5。动物和植物品种。
但是对于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授予专利权。
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7。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申请专利的各种手续,都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以口头、电话、实物等非书面形式办理的各种手续,或者以电报、电传、传真、胶片等直接或间接产生印刷、打字或手写文件的通讯手段办理的各种手续均视为未提出,不产生法律效力。
专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哪些 专利权转让的费用是多少?
执行回转案件的申请人如何主张权利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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