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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认定专利侵权,如何知道专利是否通过了实质审查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5 11:02:01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如何正确认定专利侵权,如何知道专利是否通过了实质审查

如何正确认定专利侵权



专利侵权的认定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第七十条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面是与侵权相关最直接的一些条款,首先注意第十一条中加粗倾斜的部分:“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这是一个比较重要的前提。

因为专利权是一种对可售商品或服务的私有独占权,是交了保护费需要一定程度上垄断经营的,所以一切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制造、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等行为都肯定属于侵权行为。

关于第六十九条中的“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这里指的是相关的厂房、设备、人工、原料、销路、手续等都已准备就绪,这种情况下可以在原来的计划产量、计划区域、计划销路内继续制造和使用,但是一旦超过原来规划的范围,就有侵权的风险。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满足这一条的前提是需要保留好一切相关的材料证明文件,稍微有文件资料的缺漏,都有可能使得自身不能证明对于该项技术或方案的自主设计以及是在相关专利申请之前已经做好的。

关于第七十条,这一条仅限于销售和使用的行为,因为对于使用者或销售者而言,本身并不具有核实每一件商品的知识产权属性的义务,因此,只要是通过合法渠道购入的,这种情况下的侵权责任一般由上游承销商承担。



如何知道专利是否通过了实质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如何知道专利是否通过了实质审查,申请人完成了实质审查申请程序的,该申请将进入实质审查程序,专利局发给申请人“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 如果申请人未能完成申请程序,专利局将等待申请人完成申请程序;申请人在申请日起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或者实质审查请求不生效的,申请被视为撤回,进入实际审查程序的申请将按照进入实际审查程序的顺序等待实际审查。

在实际审查中,审查员将在检索的基础上,对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实质性条件进行全面审查。

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授权条件或者存在各种缺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修改。

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撤回。

发明专利申请经至少一次答复或者修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在实质审查中未发现驳回理由的,或者经申请人修改陈述后缺陷消除的,应当予以驳回,审查员作出授权通知书,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申请进入授权准备阶段? 国知局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限期陈述意见或者修改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三十八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国知局仍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驳回申请

如何答复发明专利实质审查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37条和第38条的规定:国知局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知局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和针对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意见陈述是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发明专利存在的问题,意见陈述书应当有针对性的陈述。

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应当避免仅引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法律规定、而缺少针对性的答复意见。

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首先要核实其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在此过程中找出存疑点,在质疑对比文件的事实认定、公知常识认定、对比文件的结合启示时,要从技术领域、技术方案、技术问题以及技术效果等角度结合实际案情在意见陈述书中进行有理有据地陈述。

专利实质审查制种类 实质审查制中又分为即时审查制和延迟审查制两种。

1、即时审查制,又称为一次性审查制。

即专利局对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之后,无需申请人提实质审查请求,就随即对专利申请的内容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审查,以确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即时审查制的优点是可以确保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质量,减少诉讼纠纷,这使审查程序得到一定的简化。

其缺点是审批时间较长,且需要有庞大的专利审查机构。

目前,美国、苏联、加拿大、瑞典、印度等国家实行这种审查制度。

2、延迟审查制,又叫早期公开请求审查制。

即专利局在对专利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之后,不立即进行实质审查,而是先将申请案公开,申请人可以自申请日起一段时间内的任一时间请求实质审查,待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之后,在已公开的情况下,专利局才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则被视为自动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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