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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专利的认定具体是怎样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撤销驰名商标吗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5 10:59:06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冒充专利的认定具体是怎样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撤销驰名商标吗

冒充专利的认定具体是怎样的



1、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的; 2、专利权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后,制造或销售标有专利标记产品的; 3、专利权届满或者终止后,继续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的; 4、为一至三项所述行为人印制或者提供专利标记的; 5、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或者其他专利文件、专利申请文件的; 6、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与他人订立专利许可合同的; 7、在广告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的; 8、其他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为专利方法的行为的。

9、专利申请(授理)未被授权,在产品上标有专利产品的。

另外,在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第三条规定中,专利权届满或者终止后,继续销售专利权限期届满或者终止前合法制造的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不属于冒充专利行为。



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撤销驰名商标吗



一、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撤销驰名商标吗 利害关系人可撤销驰名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除驰名商标所有人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

下列主体为利害关系人: (1)驰名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 (2)其他有证据证明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主体。

是否为利害关系人应当以提出评审申请时为准。

但于案件审理时已具备利害关系的,也应当认定为利害关系人。

二、驰名商标的损害来自哪些方面 (一)自身行为的损害 驰名商标就象受到公众更多关注的名人,“爱之深,恨之切”,公众的表现可以成就它,但某些细小的行为瑕疵都将被放大,而影响该名人的整体形象。

企业为了短期利益,不惜损害多年积累的商誉,将直接导致商标的死亡,所以驰名商标一定倍加注重自身的形象维护。

(二)他人傍名牌的损害 一些拥有驰名商标的公司不注意维护自己的恶果。

驰名商标除需要企业自身细心呵护之外,还要认真抵御来自外界的各种干扰,尤其要防止傍名牌。

(三)被词典好心收录为词条 一个公司创造了一个通用的词语,它的意义就已经超越了经济层面。

商标因为过于有名被编进字典当成词条,将使该商标成为通用名词,而彻底毁灭商标,这对驰名商标权人来说是巨大的损失,所以有的国家法律赋予驰名商标所有人具有字典更正的权利。

即如果自己的商标被字典收录,变成一个通用名词,那么驰名商标权利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字典进行更正。

新的产品以及具有高度驰名性的产品,最可能被大众接受为该商品的通用名称。

驰名商标成为通用名称,显著性完全丧失,从而使其不再具有商标基本的区分功能。

对权利人而言,这无疑是一场灾难,权利人所付出巨大财力和智慧创造出的商标价值将不复存在。



利害关系人可否申请行政复议



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要想准确认定利害关系人,首先要明确判断标准。

在实践中,许多复议机关错误地认为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才能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这显然提高了行政复议的门槛。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由此可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就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想要保护的法律权益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是行政复议申请权形成的客观要求。

提出条件即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同样不是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要求。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应载明的事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等,只要求材料齐全、表述清楚,不要求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

受理条件是复议机关初步审查和决定是否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时考查的内容。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受理条件之一。

由此可见,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受理审查环节适用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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