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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专利会被侵占吗,企业专利权属于生产资产么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5 10:58:17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代理专利会被侵占吗,企业专利权属于生产资产么

代理专利会被侵占吗



一、代理专利会被侵占吗 是否属于侵权行为要看是否构成侵权的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因此,使用侵犯专利权的产品是否属于侵权行为还要看使用者是否清楚产品是否侵权才可判定。

专利侵权的类型,如下: 1、未经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2、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销售、许诺销售未经许可的专利产品的行为; 4、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5、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得的产品的行为; 6、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7、冒充专利的行为。

二、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 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两个方面: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1、形式要件主要有: (1)实施行为所涉及的是一项有效的中国专利; (2)实施行为必须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或者授权的; (3)实施行为必须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并不是形式要件。

但是,可以作为衡量其情节轻重的依据。

2、构成专利侵权的实质要件,也就是技术条件,实质实施行为是否属于专利的保护范围。

(1)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全部相同,则构成侵权; (2)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技术特征,也构成侵权;

企业专利权属于生产资产么



一、企业专利权属于生产资产么? 专利权不属于生产资产,专利权属于无形资产会计科目。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项目,必须具备其生产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一条件。

因为资产最基本的特征是产生的经济利益预期很可能流入企业,如果某一项目产生的经济利益预期不能流入企业,就不能确认为企业的资产。

在会计实务中,要确定无形资产所创造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需要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寿命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经济因素做出合理估计,并且应当有明确的证据支持。

2、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因其成本无法可靠计量,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二、专利权期限是多少年?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在TRIPS协议生效前,多数国家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15年或20年不等。

三、终止专利权期限的情形 1、期限届满终止发明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满20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自申请日长起维持满10年,依法终止。

专利权期限届满依法终止的,专利局应当通知专利权人,并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分别予以登记和公告。

之后,将专利申请案卷存入失效案卷库管理,并且至少再保存3年。

2、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终止 专利局发出缴费通知书,通知专利权人补缴本年度的年费及滞纳金后,专利权人在专利年费滞纳期满仍未缴纳或者缴足本年度年费和滞纳金的,自滞纳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最早不早于一个月,专利局作出专利终止通知,通知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未启动恢复程序或恢复未被批准的,应在终止通知书发出四个月后,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分别予以登记和公告。

之后,将专利申请案卷存入失效案卷库。

专利终止日应为上一年度期满日。

3、专利权人主动放弃专利权 专利权人自愿将其发明创造贡献给全社会,可以提出声明主动放弃专利权。

专利权人主动放弃专利权的,应当使用专利局统一制定的表格,提出书面声明。

像是专利权属于什么类型的资产,这是作为企业的会计人员必须要了解清楚的,因为在账本当中要详细的进行记录。

企业的生产资产类似于企业的这些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包括企业的专利权,商标权等,然后专利权要依法经过登记审核才受法律保护。

什么时候开始保护专利权 专利权转让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企业应对专利侵权的方法有哪些?



虽然由于专利的价值较大,故而我国立法机关制定了不少保护专利的办法,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依旧存在着专利侵权案件,被侵权的主体有单位、个人等,企业应对专利侵权的方法有哪些?被他人控告侵犯了其专利权,该如何反驳呢? 一、企业应对专利侵权的方法有哪些? 1、不侵权抗辩:即判断企业自己制造、销售的产品或使用的方法是否侵犯涉案专利权,一般应遵循这样的判断思路:第一步依据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内容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就是对权利要求书进行解释并划分为若干个相对独立的技术特征;第二步查明涉嫌侵权客体的相应技术特征;第三步对确定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与涉嫌侵权客体进行比较,作出侵权还是不侵权的分析判断。

2、公知技术抗辩或“无效请求”抗辩:若涉嫌侵权客体覆盖了涉案专利的所有技术特征,企业要进一步判断自身使用的技术是否属于专利申请日前的自由公知技术。

企业也可在指定的答辩期内和举证期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给原告(专利权人)来一个釜底抽薪。

3、先用权抗辩:如企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进行了实质性的专项投资并且完成了必要的技术准备,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

特别提醒的是:企业以后以合理的方式,如增加生产线、增设分厂等扩大规模,仍属于在原有范围内实施。

4、重复授权抗辩:该抗辩方式常被企业忽视。

若专利权人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了实用新型又申请了发明,要注意是否属于重复授权,处于违法状态的专利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5、回复警告函:涉嫌侵权人收到警告函后,应及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不同应对措施。

如侵权成立,应积极与对方谈判,力争达冷和解,避免扩大损失。

其间可视情况通过专利无效程序、公司收购、反诉或者有针对性地提出其他诉讼,或与其他企业联合采取行政、商业、司法、市场等方式给对方施加压力,迫使对方和解。

如侵权不成立,应及时做好应诉准备,收集相关证据,同时向对方回函阐述己方不侵权的观点,尽量避免诉讼。

注意,回函阐述观点时不应将具体的抗辩理由、关键证据全盘托出,以防日后在可能发生的诉讼中处于被动。

6、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咨询,得到具体指导。

二、专利侵权抗辩事由有哪些 (一)专利权效力抗辩 1、被诉侵权人以专利权超过保护期、被专利权人放弃、被生效法律文书宣告无效进行抗辩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2、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被诉侵权人以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应当被宣告无效进行抗辩的,其无效宣告请求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

(二)滥用专利权抗辩 3、被诉侵权人以专利权人恶意取得专利权且滥用专利权提起侵权诉讼进行抗辩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不宜轻易认定为滥用专利权。

4、恶意取得专利权,是指将明知不应当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得了专利权,其目的在于获得不正当利益或制止他人的正当实施行为。

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恶意: (1)将申请日前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技术标准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的; (2)将明知为某一地区广为制造或使用的产品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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