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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是如何规定的?,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有什么内容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5 10:55:30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是如何规定的?,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有什么内容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是如何规定的?



一、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是如何规定的?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是对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条件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知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二、《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如何理解 1、外观设计应当具有新颖性 即与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并且不相近似。

其出版公开的范围为国内和国外,公开使用的范围为国内。

这里讲的“公开使用”,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相同的实物公开销售或者使用。

因而,在新颖性方面,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标准是一样的。

2、外观设计应当具有创造性 即与现有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

这里讲的“不相同”,是指产品不相同和设计不相同。

产品不相同,是指产品的用途和功能不完全相同。

设计不相同,是指形状、图案、色彩三个要素不相同。

应当指出的是,相同的设计,用在不同的产品时,不应认为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3、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在这里“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是指外观设计人在申请专利以前,他人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

这种在先权主要是指:商标权、著作权(主要是指美术作品)、肖像权等等。

由于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所以,外观设计容易与商标权、著作权等权利相冲突,因而,法律规定不得与这些权利相冲突。

即如果有他人在先已经取得了上述合法权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便不得以这些商标、美术作品等作为产品的外观设计取得专利权。

这一规定是本次修改专利法新增加的内容,目的是避免权利的冲突,造成纠纷,损害已在先取得合法权利的人的利益。

不管是外观设计,还是发明等,想要申请专利的,都需要查看是否满足了法定的条件,这是专利申请者与相关职员都需要注意的,任何不满足条件的情形,即使提出专利登记的条件,也是不会被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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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有什么内容



一、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的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二、不予授予专利的对象有哪些 (一)违反法律、社会公德、妨碍社会公益; (二)科学发现; (三)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四)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但药品和医疗机械受保护; (五)动物和植物品种,但培育方法受保护; (六)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七)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八)未事先报经国知局进行保密审查,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则日后就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时,不能授予专利权。

(九)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根据申请的专利类型差异,申请的方式虽然一致,但提交的材料以及所需缴纳的费用,和在申请过程中进行的各种步骤也会不同。

例如申请的发明专利类型,需要提交的材料便有: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其他重要且相关的文件等。

无论发明人在何处申请专利,首先要做的便是分清所要申请的专利类型,有针对性的准备材料,提交至专利局所在的地方。

资料的提交既可以是发明人自行准备提交,也可以委托给第三代理方进行申请,并支付对方一定的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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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二条内容是怎么样的?



一、专利法第二条内容是怎么样的? 《专利法》第二条规定了发明创造的含义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二、专利权人变更需要办理哪些手续、程序 (一)填写“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同时提供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材料。

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材料是指: 1、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因权利归属纠纷发生权利转移以及发明人因资格纠纷发生变更的,如果纠纷是通过协商解决的,应当提交全体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权利转移协议书;如果纠纷是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应当提交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专利局收到判决书后,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查询是否提起上诉,在指定的期限(两个月)内未答复或明确未上诉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上诉受理通知书,原人民法院判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纠纷是由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调处决定的,专利局收到调处决定后,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查询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指定期限(两个月)内未答复或明确未起诉的,调处决定发生法律效力;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出具法院受理通知书,原调处决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2、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赠予发生权利转移,要求变更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必须提交转让或赠予合同的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该合同是由法人订立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人在合同上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必要时须提交公证文件。

公民订立合同的,由本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须提交公证文件。

有多个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应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赠予的证明材料。

(二)涉及境外居民或法人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转让方、受让方均属境外居民或法人的,必须向专利局提交双方签章的转让合同文本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2)转让方属于中国大陆的法人或个人,受让方属于境外居民或法人的,必须出具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同意转让的批件,以及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签章订立的转让合同文本原件或经公证的转让合同文本复印件; (3)转让方属于境外居民或法人,受让方属于中国大陆法人或个人的,必须向专利局出具双方签章的经公证的转让合同文本原件; (4)上述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必须由转让方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上述(1)-(3)中的境外居民或法人是指在中国大陆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港、澳地区及台湾的居民或法人;在中国大陆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可按中国居民或法人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的规定办理。

3、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法人的,因其合并、重组、分立、撤销、破产或改制而引起的著录项目变更必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4、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因死亡而发生继承的,应当提交公证机关签发的当事人是惟一合法继承人或者当事人已包括全部法定继承人的证明文件。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共同继承人应当共同继承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

最后、交纳著录项目变更费(200元),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是如何规定的?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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