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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可以是公司和个人吗?,专利权人和发明人有什么区别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5 10:51:4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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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可以是公司和个人吗?



一、专利权人可以是公司和个人吗? 1、专利权人可以为多人 2、专利权人可以是个人 也可以是法人。

3、共同申请也是可以的,包含个人、公司 4、共同申请一般专利年费2者都是需要交纳一份。

而且没有减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专利权人属于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分为两类: 1、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2、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三种情况: 第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第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第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不管是职员个人,还是单位都是可以成为专利权人的。

一般来说,若是发明是职员个人完成的,并不与单位的工作任务有关,在创作的过程之中,也没有借助单位的物质资源,那么此时职员个人就是独立的专利权人。

此外的其他情形,专利权人一般属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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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和发明人有什么区别



专利权人和发明人有什么区别 1、从定义上区分:专利权人:专利权的所有人及持有人的统称。

即专利申请被批准时,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人。

专利权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发明人:专利法规定,在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中,对发明创造具体实质性特点做出贡献的人称为发明人。

发明人为自然人。

2、从权利上区分:专利权人的权利:包含专利人身权和专利财产权两个方面。

(1)、专利人身权:指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该专利的发明或设计人,即署名权,署名权不因专利财产权的转让而消失。

(2)、专利财产权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1)、独占权。

指只有专利权人才有实施其发明创造的制造、使用、销售,对该专利获得享有独占的权利,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均不得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使用、制造、销售专利产品。

2)、许-可权。

指专利权人有条件地允许他人使用其专利技术。

具体地讲,专利权人(称“许-可方”)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允许他人(称“被许-可方”)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其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全部或者部分技术的权利。

3)、转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可以出卖、赠与、抵押,也可以作价投资入股,继承转让是由于法定原因而发生的转让,当专利权人(自然人)死亡后,专利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给有继承权的人。

发明人的权利:署名权,发明人可以请求专利局不公布其姓名。

发明人只能是个人不能是单位 专利发明人只拥有名誉权并非财产权,只能变更不能转让;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可以是个人和单位,财产权可以转让;专利没授权前的申请人叫专利申请人,授权后叫专利权人,有申请权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才是专利权人,才拥有专利权。

专利权人需要负担哪些义务 我们都知道,权利与义务是相铺相成的,既然专利权人拥有权利,那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专利权人应在获得专利权后,需按时缴纳专利年费。

每年应按时缴纳专利年费,以确保专利权的有效性,逾期不缴纳专利年费,专利权就会丧失,发明成果将不再受专利法的保护,任何人都可随意使用。



专利权人在专利上面享有什么权利



专利权人在专利上面享有什么权利 1。独占实施权:指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依法享有的进行制造、销售或者使用的专有权利; 2。进口权:指将专利权人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或授权,以经营为目的的进口专利产品的权利; 3。转让权:指专利权人将其获得的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4。实施许可权:指专利权人通过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 5。放弃权:指专利权人在保护期限届满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声明或以不交年费的方式放弃其专利权的权利; 6。标记权:指专利权人享有在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容器上、说明书上、产品广告上作上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性质:1。排他性。

排他性,也称独占性或专有性。

专利权人对其拥有的专利权享有独占或排他的权利,未经其许可或者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否则即构成侵权。

这是专利权(知识产权)最重要的法律特点之一。

2。时间性。

时间性,指法律对专利权所有人的保护不是无期限的,而有限制,超过这一时间限制则不再予以保护,专利权随即成为人类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利用。

3。地域性。

地域性,指任何一项专利权,只有依一定地域内的法律才得以产生并在该地域内受到法律保护。

这也是区别于有形财产的另一个重要法律特征。

根据该特征,依一国法律取得的专利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受到法律保护,而在其它国家则不受该国家的法律保护,除非两国之间有双边的专利(知识产权)保护协定,或共同参加了有关保护专利(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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