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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的范围是什么,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的范围是什么?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5 10:51:1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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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的范围是什么



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的范围是什么 (一)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 (二)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 (三)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服的; (四)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五)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六)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不服的; (七)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终止不服的; (八)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九)专利权人对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十)强制许可请求人对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十一)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终止其国际专利申请不服的; (十二)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所作复查决定不服的; (十三)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布图设计申请不服的; (十四)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布图设计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十五)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因耽误有关期限造成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十六)布图设计权利人对非自愿许可决定不服的; (十七)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所作行政处罚不服的; (十八)专利代理机构对撤销其机构的处罚不服的; (十九)专利代理人对吊销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

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的范围是什么?



一、专利行政执法行政复议的范围 (1)对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财产的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专利行政执法过程中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申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5)认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执法信息公开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申请执法信息公开,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应公开而不公开或逾期不答复的; (6)认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专利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机关 1。专利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 (1)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过程中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复议请求的,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2)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选择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专利行政委托执法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委托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对被撤销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三、专利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 (1)接收并审查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2)向有关部门及人员调查取证,调阅有关文档和资料; (3)审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4)如果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申请复议的同时,对该执法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出审查申请的,由办案处(科)室对该申请进行处理或转送; (5)对下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 (7)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事项; (8)按照职责权限,督促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规定的复议申请进行受理,以及督促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生效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专利技术作品作者的认定途径



裁判要旨 专利技术作品作者身份的认定是解决发明人署名权纠纷的前提。

司法实践中,可依据该专利技术作品的原始资料由谁掌握、谁更能清晰阐释作品的核心技术内容等途径来认定作者身份。

案情 2006年9月21日,**环保公司总经理张四海以《**环保公司关于YSH北方人工湿地技术的可研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一文为主要技术基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北方垂直潜流式人工湿地净化污水的方法”发明专利,2009年1月21日获得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0610107078.9号,发明人为张四海、王*名,专利权人为**环保公司、张四海。

2009年5月12日,王*名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是《可研报告》的唯一作者,张四海申报专利行为系受公司委托,但张四海却在申报中私自添加自己的名字,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北方垂直潜流式人工湿地净化污水的方法”的唯一发明人为王*名。

裁判 郑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均把《可研报告》一文作为认定其系ZL200610107078.9号“北方垂直潜流式人工湿地净化污水的方法”发明专利发明人的直接证据。

王*名撰写的《可研报告》与张四海申请涉案专利时向专利代理机构提供的《可研报告》内容完全一致。

但王*名提交的《可研报告》一文有其署名,并向法院提交了打印件初稿及修改稿,经对王*名打印完成该文件的电脑进行勘验,显示该文件文档创建时间为2006年7月31日,早于张四海申请专利的时间2006年9月21日。

同时,张四海无法提交或说明《可研报告》等技术资料的原始文档或文件来源,也不能就涉案专利技术的形成、研发和其他技术细节问题给予清晰阐释。

郑州中院判决:确认“北方垂直潜流式人工湿地净化污水的方法”(ZL200610107078.9号)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为王*名。

张四海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0年10月28日,河南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四海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2013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张四海的再审申请。

评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谁是《可研报告》的真正作者,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创作该作品的原始资料由谁掌握。

一个作品的形成至少要经过思想阶段、构思阶段和表达阶段。

比如文字作品,作者可以提供比如纸质手稿、创作时的文章大纲、思路图纸等;又比如摄影作品,则可以提供胶卷底片、数码照片原图等。

本案中,王*名为证明自己的作者身份,提供证据证明了自己自2003年至2005年,先后赴杭州、深圳、上海、南宁等地,进行人工湿地技术方面实地考察研究,并提出在北方气候条件下采用人工湿地技术进行污水净化工程的证据;2006年5月、6月,其完成并撰写了《河南亚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关于YSH北方人工湿地技术的可研报告》、《关于北方垂直潜流式人工湿地技术在北方地区应用的说明》、《权利要求书》、《YSH北方人工湿地系统技术简介》、《关于厌氧消化的部分知识、注意事项及操作程序》、《关于污泥膨胀与曝气池泡沫的问题检查及解决办法》等技术文献的证据。

并且,王*名向法院提交了其外出考察所发生的费用票据及其他相关文字资料,并提供多名证人证明研发过程中的相关情况,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2。借用必要技术手段确定创作时间。

目前,数字版权自助保护方式——“时间戳”服务已经得到《电子签名法》的认可,加盖了时间戳的数据电文可以作为有效的法律证据。

因此,如果虚拟作品作者及时申请时间戳,获得第一时间作品存在及内容完整性证明,将有利于维护自己的作者权益。

不过在本案中,《可研报告》在创作中并没有申请时间戳等技术保护,但任何电脑创作文档都会自动生成一个文档创作时间,也可以成为法院判断谁最早完成该文档创作的途径之一。

本案中,《可研报告》系申请涉案专利的主要技术资料,并且张四海申请涉案专利时向专利代理机构提供《可研报告》与王*名撰写的《可研报告》除个别字句细微差别外,其他完全相同,且存在多处共同的打印错误,例如:第3页“防渗”都打印为“防湛”、“附着力”打印为“附差力”、“围堰”打印为“国堰”,第6页都打印有“用不不时间”,第7页将“我公司”打印成“我司”等——可见:两个当事人提交的《可研报告》均出自同一电子版,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王*名打印完成该文件的电脑进行勘验显示,该文件文档创建时间为2006年7月31日,早于张四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时间200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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