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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宣告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专利宣告无效的流程是怎样的?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5 10:50:54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宣告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专利宣告无效的流程是怎样的?

专利宣告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



一、专利宣告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即导致专利权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题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包括: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专利申请中的不合法情形: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规定的范围;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同时申请的协商授权原则;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3。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包括: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科学发现等法律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4。重复授权的情形: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即一个发明创造只向一个人(最先申请的人)授予专利权。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出现上述情形不能取得专利权,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可以宣告其无效。

二、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后果是什么?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视为自始不存在。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以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经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如果按照上述规定,专利权人或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人或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人或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部分专利使用费或专利权转让费。

在申请专利权之后,需要经过专利主管部门的审查,若是具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中的情形,那么申请的专利就会被宣告无效,自然申请人也就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成为受法律保护的专利权人了。

而宣告专利无效之后也会有一些后果,比如此时因为恶意给他人造成了损失的,就应当作出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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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宣告无效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专利宣告无效的流程是怎样的? 申请专利无效的流程: (一)无效程序的启动 无效程序启动的时间为自国知局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的任何时候,可以一直持续到该专利权终止后。

由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能够对专利权终止前的某些事项产生影响,因此允许在专利权终止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无效程序启动的主体: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但是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权人不得宣告自己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二)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受理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启动无效程序后,成立合议组对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进行合议审查。

绝大部分案件由3人(组长、主审员、参审员)组成的合议组进行审查。

只有极少数案情重大的案件才由5人合议组(1名组长、1名主审员,3名参审员)进行审查。

(三)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作出 合议组经审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有三类; 一是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二是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三是维持专利权有效。

(四)后续的司法救济程序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受理诉讼的法院和诉讼性质与不服复审决定提起的诉讼相同。

需注意的是,无效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宣告专利权的理由包括哪些?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有以下各项: 1、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定义。

2、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或者其利用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3、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关于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的要求。

4、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不授予专利权的领域。



专利局的行政复议的概念是什么



专利局的行政复议的概念是什么 行政复议是行政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在于,给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系统内提供一个针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救济管道,同时,也给行政机关在行政系统内一个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机会。

虽说行政复议带有准司法性质,但其基本性质仍是行政行为,且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

专利行政复议是指针对涉及专利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

此处所谓涉及专利事项,既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查授予专利权等过程中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专利违法案件等过程中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专利行政复议有什么条件 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往往要引起专利局行政复议活动的发生和进行。

特别是行政复议不收费,为了防止产生滥用复议权的情况,申请复议必须要有严格的法律条件,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复议申请人是认为专利局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

(2)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具体的复议请求是指申请人申请复议时,要求专利局解决问题的具体内容。

例如,要求恢复被专利局终止的专利权等。

事实根据指的是案件事实和证据事实。

3)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以上三个条件是申请行政复议所应具备的必要条件。

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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