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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决定的结果是什么,专利复审前置审查有哪些类型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5 10:49:49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复审决定的结果是什么,专利复审前置审查有哪些类型

专利复审决定的结果是什么



1、 专利复审委员会有两种复审结果:维持原专利行政部门的决定或者撤销原专利行政部门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据。

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应当书面通知复审请求人,说明理由。

复审请求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复审请求无效已经做了。

第六十二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受理的复审请求转交国知局原审查部门审查。

原审查部门应复审申请人的请求同意撤销原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作出相应的复审决定,并通知复审申请人。

第六十三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复审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复审请求仍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原决定的复审决定拒绝的感觉。

复审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或者认为修改后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原驳回决定撤销,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查程序。



专利复审前置审查有哪些类型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对专利局驳回申请决定不服的复审请求书(包括附具的证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连同原申请案卷一并送交作出驳回申请决定的原申请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该审查部门应当提出“前置审查意见书”。

除特殊情况外,前置审查应当在自收到案卷后两个月内完成。

前置审查意见分为下列三种类型。

(1)复审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成立,同意撤销原驳回申请的决定。

(2)复审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克服了原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缺陷,同意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原驳回申请的决定。

(3)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和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不足以使原驳回申请的决定被撤销,因而坚持原驳回申请的决定。

对于前置审查意见,原审查部门应当特别注意下列各项。

(1)原审查部门应当明确说明其前置审查意见属于上述何种类型。

坚持原驳回申请决定的应当详细说明意见;所述意见和原驳回申请决定相同的,可以简要说明,不必重复。

原审查部门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重新进行检索以后,在增加新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坚持驳回决定的,应当根据新的对比文件(必要时结合原有对比文件)详细写明坚持驳回的意见。

(2)原审查部门认为复审请求人提交的对被驳回的专利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说明。

(3)原审查部门提出的意见属于上述三种类型中第(1)种或者第(2)种类型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再进行合议审查,应当根据前置审查意见作出复审决定,通知复审请求人,并且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原审查部门不得未经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而直接进行审批程序。



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



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机构、职能和案件审理情况 1。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设立和机构2。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职能3。案件审理情况 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修改以后的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 1。 专利法修改对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的影响(1) 对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案件的审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 对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件量和应诉工作量的影响(3) 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双方当事人都能够进入司法诉讼程序(4) 解决未经实质审查就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纠纷过多的问题2。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修改前后复审程序的区别3。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修改前后无效宣告程序的区别 三、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 证据和举证责任2。 公开认定3。 复审程序中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规定4。 无效宣告程序中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以及专利文件修改的规定

专利复审决定的结果是什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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