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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专利权归谁所有?,能否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无效这个专利?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4 23:08:5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职务发明专利权归谁所有?,能否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无效这个专利?

职务发明专利权归谁所有?



1、 职务发明专利权分为谁?通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本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批准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发明创造,与发明人、设计人订立合同,并约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的,专利申请权和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归本单位所有。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发明,本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此,要厘清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首先要厘清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职务发明有哪些类型,第一类是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

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发明人在自己的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二)在执行本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时完成的发明创造;(三)辞职后一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退休或者转岗,与原单位的本职工作或者本单位交办的任务有关;二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未向社会公开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技术资料)进行的发明创造;如果只使用了本单位的少量的物质技术条件,而这种物质条件的使用与发明创造的完成无关,就不能视为职务发明创造。

第三,职务发明的判断标准是什么,一个实体经营范围内的所有发明创造都被视为服务发明。

从单位角度看,用人的目的是为了发展业务,员工有义务为单位业务的发展而努力工作。

因此,职工在本单位业务范围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均属于履行职责的发明创造,是否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发明创造,作为区分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发明创造完成时间是否为业余时间,作为区分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公司是否立项,作为区分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职务发明 5。根据岗位责任制和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

能否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无效这个专利?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中,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可作为无效理由。

不具备新颖性广泛意义上来讲,通常是指在申请专利之前,本专利的内容通过以下方式被公开:生产、销售、广告宣传、发传单、发表论文、演讲、展厅展示、橱窗展示、多媒体演示、动画展示等。

福建某公司享有布料夹砖机构实用新型专利,2010年,洛阳某公司以权利要求1-5、7-14不具备新颖性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复审委作出维持本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

洛阳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北京一中院判决维持审查决定,洛阳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附件4证明福建某公司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通过销售、使用的方式导致本专利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5、7-14不具备新颖性。

二审法院查明: 附件4的调查笔录中记载“杜某:2002年12月底,福建某公司以其××压机抵150万元,另出150万现金,这个机器是福建某公司的第一台机器,压机是2003年7月份到厂里安装……,2004年3月19号产品检测合格”。

据此,首先,可以明确福建某公司与武汉某公司在2002年是合资入股的关系,2002年的压砖机以充抵股份入股的形式交予武汉某公司,并非是商业上的销售行为。

其次,按照商业惯例,由于福建某公司和武汉某公司之间的这种合资入股的特定关系,武汉某公司对于充抵入股的压砖机应负有默示的保密义务,因此,在压砖机的安装调试使用过程中,除武汉某公司相关人员和工人以外的其他人无法进入设备区并进一步了解压砖机的技术内容。

而且,本专利产品体积庞大,结构复杂,其中的结构部件不能一目了然,在不懂得其专业知识并将其拆分的情况下,很难清楚了解其技术方案。

综上,洛阳某公司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5、7-14不具备新颖性的主张不能成立,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扩展阅读: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中,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可以作为无效理由。

不具备新颖性广泛意义上来讲,通常是指在申请专利之前,本专利的内容通过以下方式被公开了:生产、销售、广告宣传、发传单、发表论文、演讲、展厅展示、橱窗展示、多媒体演示、动画展示等。

因此,对于一项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系统、新工艺等,首先,综合考虑是以商业秘密还是以专利的方式进行保护。

其次,如果适宜以专利方式进行保护的,可在研发阶段,针对各研发阶段的核心技术、半成品、成品、一代产品、二代产品等更新换代产品进行层层保护,申请多项专利,从而规避因专利申请前已公开而导致专利授权后被无效的风险。



自动放弃专利权可以恢复吗



自动放弃专利权可以恢复吗 首先专利人需要知道专利权缺失的可能性会有哪些去情况,以上说过的如果专利申请成功之后专利人没有及时办理办登费用的话专利局会视为专利人想舍弃该专利,年费是维持专利的正常运行,正常保护的重要环节,如果专利人没有及时缴纳年费,没关系,专利局会加收专利滞纳金,但是如果连专利滞纳金都没有缴纳那么就会导致专利权终止。

一般专利局是这样规定的,专利局在发出《终止通知书》时,会给专利权人一个合理期限(2个月)来提出恢复权利的申请。

专利权人逾期不申请,专利权最终丧失;除非专利权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逾期。

不可抗力无庸赘述,正当理由是指专利权人穷尽了所有可能办法仍不能按期申请 也就是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内还没有做好专利费用的缴纳,那么专利去权丧失是肯定的了;除非专利抓紧了由于不可抗逆因素,如一些官方问题导致的专利去权缺失的话,有理由专利申请办理流程申请专利权恢复;当然如果专利人直接舍弃专利,低价放弃专利文件的后续想恢复专利的那也是不行的了。

专利权缺失的有很多种情况,但这些重要因素都是源自专利人。



职务发明专利权归谁所有?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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