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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复议的步骤是什么?,专利行政复议邮寄是否可以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4 23:01:10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行政复议的步骤是什么?,专利行政复议邮寄是否可以

专利行政复议的步骤是什么?



一、专利行政复议的步骤是什么? 1、专利行政复议的提起 关于第一类专利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时应当符合正当申请人、复议事项范围、复议期限以及复议请求和证据等条件。

关于第二类专利行政复议,依照《行政复议法》的一般规定,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2、专利行政复议的受理 关于第一类专利行政复议,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做如下处理: (1)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规程》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向复议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2)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规程》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3)复议申请书不符合《行政复议规程》第13条、第14条规定的,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提出复议申请。

3、专利行政复议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转交有关部门。

该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逾期不提出答复意见的,不影响复议决定的作出。

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前款所述书面答复意见以及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保密的内容除外。

二、专利行政复议的范围有哪些? 专利行政复议的收案范围包括: 1、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 2、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 3、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服的; 4、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5、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6、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不服的; 7、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终止不服的;

专利行政复议邮寄是否可以



专利行政复议邮寄是否可以 依据我国行政处方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专利行政复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关于专利行政复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专利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行使职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只能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而启动,不能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自行启动。

专利行政复议不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阶段,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救济程序,但如果当事人已经向法院起诉,且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情况下,就不能再提出复议;如果当事人选择了复议,且复议已经立案受理,就不能再向法院起诉(只有等复议决定作出后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起诉)。

如果当事人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当事人先行进行复议程序,因为复议程序简捷,不收取费用,且承办人员具有相应的专利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

如何申请专利复议 申请专利复议应当提交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并附具必要的证据材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书面形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附具该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的,应附具授权委托书。

复议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均须提交一式两份,授权委托书提交一份原件即可。

复议申请书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作的复议申请书标准表格,也可以提交手写或者打印的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复议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通信地址(包括邮编),建议写明电话以方便联系;(二)具体的复议请求和理由;(三)复议申请人的亲笔签名,如果是法人申请时,要有法人印章(签名或印章应为原始真实的,不得复印、打印)。

复议申请书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邮寄或者递交,并以邮戳日或者递交日为复议申请日。

当然,如果通过受理处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复议申请书,法律事务处收到后仍然有效,只是比直接向法律事务处提交耽误时间。

提出复议申请并不要求复议申请人有充分的理由,只要复议申请人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错误的(不一定是真有错误)就可以了;也并不要求其一定要提供证据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有错误,因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正确的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即在国家知识产权局。

这里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错误”有时要作扩大的解释,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发文的情况下,也包括邮局的错误,因为邮局的送交行为应视为国家知识产权局行为的延伸。

当然,如果复议申请人承认是自己的错误,国家知识产权局并没有错误,只是要求恢复权利,则不能通过复议程序来解决,而应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恢复权利手续。



专利行政复议邮寄是否可以?



一、专利行政复议邮寄是否可以? 最好是邮寄,而且最好以EMS邮寄,详细写明邮寄的材料名称,这样就有证据证明于何时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了。

要是亲自去送,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有人给你签收的,而一旦形成诉讼,相关部门又往往会称其并未收到。

二、专利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行政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在于,给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系统内提供一个针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救济管道,同时,也给行政机关在行政系统内一个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机会。

虽说行政复议带有准司法性质,但其基本性质仍是行政行为,且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

专利行政复议是指针对涉及专利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

此处所谓涉及专利事项,既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查授予专利权等过程中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专利违法案件等过程中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我国目前的专利执法体制是所谓的双轨制,即司法体制和行政执法体制并行。

根据《专利法》第60条、第63条以及第64条的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做出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等行政处罚。

对上述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一体制的架构需要在地方设立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和冒充专利等违法行为。

目前,在所有省级人民政府内,都已设立此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部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内,也已设立此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三、专利行政复议的机构 专利行政复议的机构,也称专利行政复议的机构的主管机关。

与专利行政复议的两类申请人一致,也存在专利行政复议的两类机构。

第一类机构,《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属于国务院直属机构,性质上相当于国务院部门,因此,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由其本身进行复议。

当然,尽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与作出复议决定的机关同一,但内部的处理部门却可以不同。

根据《行政复议规程》第3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以下简称“法律事务处”)负责行政复议的具体工作。

第二类机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所以,此类行政复议,既可以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也可以向上一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专利行政复议的步骤是什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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