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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实质审查重点有哪些,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的实施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4 23:00:42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的实质审查重点有哪些,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的实施

专利的实质审查重点有哪些



专利的实质审查重点有哪些 专利实质审查是指专利局在对申请案进行审查时,不仅要对申请案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还要对申请案中的发明创造是否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实质性要件进行审查。

申请案中的发明创造要具有新颖性意味着必须是自己的劳动成果或智慧结晶,不能照抄照搬他人的成果,保证自己申请的发明创造具有新颖性就要尽力避免在申请日之前发表此项技术相关的文章或是销售设计与申请专利的技术相关的产品,更不要于申请日之前在公众面前进行专利技术的制造或施工。

很多人有一个误区,认为只能在技术开发全部完成之后才能申请专利,然而,申请专利并不要求必须是已经完成的技术,在技术研发开始之际已经具备相关创意又通过实验验证开发思路找到了最合适的参数,就可以开始申请专利,以免日后申请对发明创造的新颖性造成损害。

发明专利申请需要“实质审查” 在为大家解读“实质审查”之前,先要弄清楚一件事——申请哪些专利需要实质审查。

众所周知,在中国,专利目前包括三种类型,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根据中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实行实质审查制,在申请公布后将接受更多的“考验”,进入到“实质审查”的阶段。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怎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如果申请人已经办妥了实审请求手续,申请将会进入实审程序,专利局会发给申请人“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

如果申请人没有办妥实审请求手续,那么专利局则等待申请人办理实审请求手续;从申请日起满三年,申请人未提出实审请求的或者实审请求未生效的,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小知在此提醒大家,当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一定要尽快办妥实审请求手续,不然申请是无法进入实审程序的,专利权的授予就更是遥遥无期了哦。



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的实施



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的实施--------------------------------------------------------------------------------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是国知局给予实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的强制许可使用权。

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权的取得有下列两种情况:一、申请人申请取得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权。

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申请人具备了实施专利权人享有的专利的条件,经协商不能得到该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申请人可向国知局申请,经国知局批准后,获得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二、国知局决定实施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状态,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行政部门可以决定实施专利权人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强制许可使用。

如果强制实施许可涉及到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强制实施许可仅限于公共非商业性使用,或者经司法程序或者经行政程序确定的、为反竞争行为而给予的救济使用。

如果一项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在前已取得的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是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科技进步,其实施有赖于前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国知局可以根据后一项专利权人的申请,给予前一项专利权的强制实施许可,同理,前一项专利权人也可以申请对后一项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

国知局作出的强制实施许可,应当根据请求人请求强制实施许可的理由规定强制实施许可的范围和时间,实施强制实施许可的理由消失并不会再次发生时,专利权人应向国知局提出请求,终止强制实施许可,国知局经审查后,符合专利法的规定,作出终止强制实施许可决定。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介绍



专利权是属于发明申请专利的人享有,但出现了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为了公共利益,国家是可以强制许可的。

现在乐知的小编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介绍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的问题。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介绍: 我国《专利法》第六章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章均规定了“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一)事由 《专利法》规定了三种事由: 一是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48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知局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2条规定:“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任何单位均可以依照专利法第48条的规定,请求国知局给予强制许可。

请求强制许可的,应当向国知局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

国知局应当将强制许可请求书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当在国知局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知局作出关于强制许可的决定。

” 二是国家作出紧急状态等非常情势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49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知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 三是促进新发明实施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50条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进,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知局根据后医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上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知局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 《专利法》第51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

该条规定了强制许可的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二)程序 《专利法》第52条国知局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

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知局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三)限制和补偿(报酬) 《专利法》第53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 《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国知局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限定强制许可实施主要是为供应国内市场的需要。

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的,强制许可实施仅限于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或者经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确定为反竞争行为而给予救济的使用。

《专利法》第54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知局裁决。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3条规定,依专利法第54条,请求国知局裁决使用费数额的,当事人应当提出裁决请求书,并附具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证明文件。

国知局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并通知当事人。

(四)司法审查 《专利法》第55条规定了强制许可的司法审查,“专利权人对国知局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知局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对于专利的强制许可还有任何的问题,请联系我们乐知的小编,我们的小编非常乐意为您解答任何疑问,帮助您了解法律知识。

专利强制许可的相关法条 请求裁决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程序

专利的实质审查重点有哪些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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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申请专利 发明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