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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专利权的维持放弃有什么区别?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4 22:58:59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权的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专利权的维持放弃有什么区别?

专利权的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



一、专利权的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 1、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知局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知局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性审查未被驳回的,由国知局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颁发发明专利证书。

并同时登记和宣传。

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专利法》第四十条规定,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未发现拒绝理由的,由国知局作出授予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决定;设计、发放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进行注册和宣传。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二、申请专利时是否必须请代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也可以由申请人自己办理。

按照《审查指南》中有关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以及港、澳、台地区的法人在中国大陆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港、澳、台地区的个人可以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也可以委托普通代理机构办理;其他专利申请人除可以委托代理机构以外,也可以由申请人自己直接办理。

有的人认为外国人在我国是不能申请专利的。

但是,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和外国其他组织在专利权的保护上可以享受国民待遇,即与本国国民一样有权申请专利,从而获得专利保护。

因此,外国人符合《专利法》中规定的情形,也是可以依照《专利法》在我国申请专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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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维持放弃有什么区别?



一、专利权的维持放弃有什么区别? 专利维持是指在专利法定保护期内,专利权人依法向专利行政部门缴纳规定数量维持费使得专利继续有效的过程。

专利维持时间是指专利从申请日或者授权之日至无效、终止、撤销或届满之日的实际时间。

专利维持的作用在于: 1、专利维持时间是评价专利维持制度优劣和反映专利制度运行绩效的关键指标之一。

2、专利维持时间反映创新主体的专利运用和管理能力。

3、专利维持时间反映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技术创新能力。

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专利权人行使放弃权,以书面声明的方式提出放弃专利权的,一经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其专利权即可终止,其发明创造进入公共领域,成为公有技术,任何人都可以不经许可自由使用,并无须向其支付报酬。

二、专利权取得方式是什么? 1、初步审查。

专利主管机关查明该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关于申请形式要求的规定。

2、早期公开。

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

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3、实质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专利局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4、授权登记公告。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专利局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综上所述,专利权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持有人维持和放弃是对专利权做出的行为表示,两者有本质不同,维持是用缴纳专利权费用的方式让专利期限延长,为自己使用。

而放弃则用声明的方式不再享受专利权,放弃专利应当在专利权期限之内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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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范围及其特征有哪些



一、专利权的范围及其特征有哪些 根据新《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例如,一种新药品可申请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例如,一种解决了原电水壶低传导率问题的新水壶底座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例如,具有新造型的茶壶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二、专利特征具体情况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即不属于任何在国内外的公共领域中已公开的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知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也就是说,对发明专利的申请必须在该技术在出版物或任何公开的地方发表之前,且必须在他人为该项技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记载在随后公开的文件前。

实用新型的申请必须在该技术被发表或在任何地方被使用之前,且必须在他人为该项技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记载于随后公开的文件前。

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专利的新颖性采取混合的标准:在衡量发明的新颖性时会考虑到各国的出版物,但却会忽视中国以外的地方的其它公开使用。

这就导致了“专利劫持”现象的出现。

具体而言,就是将他人在国外的公开活动(例如贸易展览)中公开的技术拿到中国来申请专利。

新《专利法》的规定将混合制的标准改为绝对制,从而改变了这一局面。

其对“现有技术”的定义为在申请日前在国内外通过任何方式公开的技术。

该种新颖性的标准适用于专利的所有三种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因此,该种标准将对整个制度中专利的有效性产生巨大的影响。

举例来说,在旧的《专利法》下,技术在国外的公开使用并不影响专利的有效性,所以该方面的证据在确认无效的程序中没有关联性。

然而,在新《专利法》下,海外公开销售、使用等的证据在该程序中变得尤为重要。

更重要的是,这种绝对新颖性标准的采用将大大减少专利劫持发生的可能性。

但是,在中国向当地的技术监管部门进行企业标准的备案不构成该标准规定的技术公开。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富有美感并能适用于工业设计。

应不同且不类似于任何在申请日前公开在国内外出版物发表或在国内外公开使用的设计。

且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在(一)和(二)的情形下申请人须在提交申请时说明情况且在申请日两个月内补交相关的国际展览会、学术或技术会议的组织者出具的该技术曾被公开或展示的材料,并确认被公开或展示的日期。

在(三)的情形下,专利局可能会要求申请人在特定时间内上交支持其主张的证明文件。



专利权的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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