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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年费计算要求有哪些?,专利异议审查的范围是什么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4 22:54:49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年费计算要求有哪些?,专利异议审查的范围是什么

专利年费计算要求有哪些?



一、专利年费计算要求有哪些? 在专利申请被中国专利局批准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应按时向中国专利局缴纳年费。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年费标准不同,但缴纳的期限和方法是相同的。

缴纳专利年费的年度计算与发明专利维持费的年度计算方法是相同的。

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专利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所以缴纳年费的年度是从专利申请日起算至下一年的同一日,满一年称为一个年度。

自申请日起算,当年为第一年度,第几年就为第几年度,年费在到期日前一个月内缴纳。

年费在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向中国专利局缴纳。

授权当年的年费是这样规定的: 以中国专利局发出授权通知书上的发文日再加3个月为授权日。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授权日在缴纳维持费到期日之后的,专利权人不用再缴纳当年的年费。

授权日在缴费到期日之前的,如果未缴纳维持费的,直接缴纳年费;如果已经缴纳维持费,还要补交当年度年费和维持费之间的差额。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是以中国专利局发出授权通知书上的发文日再加3个月为授权日。

授权日落在第几年度,就缴纳第几年度的年费;申请人应在收到授权通知书后按规定缴纳专利证书费的同时缴纳年费。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公告日即是授权日) 超过规定期限没有缴纳年费的,有六个月的滞纳期,在滞纳期内缴纳年费的,另需要缴纳25%的年费作为滞纳金。

超过滞纳期仍未缴纳年费的,中国专利局将向专利权人发出视为放弃专利权的通知书,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

专利权人不能请求恢复专利权。

二、专利年费滞纳金是什么,专利年费滞纳金怎样计算 ? 根据《专利法》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专利权人必须每年按照规定缴纳专利年费,要是逾期不缴纳的,则就要支付滞纳金。

专利年费滞纳金如何计算 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不包括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可以在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期限但不足一个月时,不缴纳滞纳金。

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时间一个月的,缴纳按下述计算方法算出的相应数额的滞纳金: (1) 超过规定期限一个月(不含一整月)至两个月(含两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5%; (2)超过规定期限两个月至三个月(含三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0%; (3)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至四个月(含四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5%; (4) 超过规定期限四个月至五个月(含五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0%; (5) 超过规定期限五个月至六个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5%。

凡在六个月的滞纳期内,第一次缴纳不足,再次补缴时,其滞纳金应缴纳数额为再次补缴时所处超出规定期限月份相应的百分比的全额年费。

凡因年费和/或滞纳金缴纳逾期或不足而造成终止的,在恢复程序中,除补缴年费之外,还应缴纳或补足25%全额年费的滞纳金。

用户通过在网上缴纳的方式进行年费缴纳,有六个月的滞纳期,只要在此期间补交年费和对应的滞纳金,否则专利权会中止,在后面的恢复专利过程中,除了本该交的,还要交年费的25%的滞纳金,所以最好每年都按时缴费,避免不必要的支出。

发明专利年费缴纳是多少 个人实用新型专利年费是多少

专利异议审查的范围是什么



1、 专利异议审查的范围是什么?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局提出异议。

专利异议审查的范围为:(1)专利申请的标的物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2)专利申请的标的物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损害公共利益;(3)申请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4)申请人没有申请专利的权利;(5)发明说明书未揭示发明的全部内容,或者权利要求书不以说明书为基础; (6)对申请的修改或分割超出了原申请的范围。

第二,专利异议审查的期限是什么?专利局应当将异议副本送交申请人接受,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异议副本之日起3个月内答复。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撤回专利申请。

在异议审查阶段,专利局应当审查异议是否依法成立。

如果您认为异议成立,您可以做出拒绝申请的决定。

认为异议成立或者在异议审查期间未提出异议的,应当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异议人对授权决定不服的,不能立即请求复审,只能在取得专利权后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国知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授予专利权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布专利权无效。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是什么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是指专利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强制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制度。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主要涉及下列一些法律条文: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知局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第四十九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知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条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知局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一条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知局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知局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二条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五十条规定给予的强制许可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第五十四条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第五十五条国知局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

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知局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第五十六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第五十七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

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知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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