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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如何申请专家鉴定房屋估价,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具体是什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4 16:31:40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被征收人如何申请专家鉴定房屋估价,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具体是什么

被征收人如何申请专家鉴定房屋估价



1。专家鉴定的申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申请专家鉴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1)前提条件——对复核结果有异议。

(2)时间限制——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22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 2。对专家鉴定结果不服的处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22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因此,对专家鉴定结果不服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典型案例】 邢某去世后留下一套住宅由其妻、子、女共有。

后该住宅被列入拆迁范围。

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受托对该住宅进行了评估,估价结果为158万元,折合10934.26元/平方米。

被拆迁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向某估价公司提出复估要求,某估价公司复函坚持评估结果。

被拆迁人对此很不满意,经交涉仍无结果,遂正式向A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专家委员会正式受理了鉴定申请,并发出受理通知单。

同时,专家委员会向某估价公司发出估价鉴定单,向5位资深估价师发出鉴定工作邀请函。

之后,该宗住宅拆迁评估鉴定专家组第一次会议召集7位专家(包括专家委员会正、副主任)参加了会议。

会议通报了该宗案例的背景,专家们仔细查阅了评估报告、技术报告和申请鉴定报告。

会后,全体专家组成员到委托鉴定对象现场进行了查勘。

最后得出了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并获得双方当事人的认可。

【专家评析】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具体是什么



(1)专利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2)专利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专利法》第五条); (3)专利的主题不属于能够授予专利权的范围(《专利法》第二十五条); (4)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5)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6)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7)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8)修改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请求裁决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的条件是什么?



一、 请求裁决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的条件是什么? 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已公告; (二)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

二、请求书 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应当提交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请求人的国籍或者请求人总部所在的国家; (三)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 (四)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五)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理由; (六)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请求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七)请求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专利代理机构的盖章; (八)附加文件清单; (九)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请求人应当提交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一式两份。

请求文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请求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补正。

期满未补正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三、具体程序 (一)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请求书,并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逾期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二)对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办法》规定的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将请求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可以提交书面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听取当事人双方的口头意见; (三)请求人可以随时撤回其裁决请求。

请求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前撤回其裁决请求的,裁决程序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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