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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和专利有什么区别,申广渊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案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4 16:31:0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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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和专利有什么区别



版权和专利权有什么区别著作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版权与专利的主要区别在于:(1)保护对象不同。

著作权保护作者思想、感情和意见的表达形式,但不保护思想、感情和意见的内容。

这些形式表现在小说、报纸、电影、歌曲、图片等方面。

专利权保护发明创造,属于观念和意见的范畴。

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设计,如电视机的发明、灯泡的制造方法、可口可乐瓶的独特设计等。

(2)保护的条件和要求不同。

根据保护对象的不同,著作权法可以保护同一主题、同一内容的两部作品,只要是原创作品;但是,专利权不保护同一主题的两项发明。

例如,如果甲方发明了一台电视机并申请了一项专利,乙方就不能再申请该专利了。

(3)权利的产生方式不同。

版权可以自动生成,无需任何注册或审查程序;专利权必须经国家特定行政机关依法审查后授予法定申请人。

(4)权利内容不同。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专利权只包括实施权、许可他人实施权、转让权等财产权,不包括人身权。

(5)权利的保护期不同。

如前所述,著作权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一般为作者生前加死亡后50年;专利权的保护期为发明专利20年,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10年,均自申请商标注册、商标变更、商标转让、商标复审、外观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知识产权代理、专利申请、著作权申请和认证、协助办理驰名商标 应采取哪些措施保护专利权?

申广渊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1999)一中知初字第162号 原告申广渊,男,68岁,汉族,云南省昆河线宜良工务段技术室工程师,住云南省宜良县火车站工务段。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姜颖,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海平,复审委员。

委托代理人李永红,复审委员。

原告申广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于1999年6月3日作出的第1094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1094号复审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起诉。

本院于1999年10月20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申广渊,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海平、李永红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专利复审委于1999年6月3日作出第1094号复审决定,决定的主要理由为: 本案原始申请文件说明书对该发明主题记载为:“其特征是一种由轨道、机车和转向架组成的轮轨机械系统,当选定轨道最小曲线半径Lmin、轨距s时,机车、轨道的轮轨构造特性应满足: …………(*注:缺符号处*)的轨道造型和…………(*注:缺符号处*)定轮轨机械系统主要结构参数。

中国专利局原实质审查部门所作的驳回决定的首要理由是:“该申请的权利要求……的主题是一个数学函数关系式,…在这个关系式中……绝大部分参数……没有下定义……”。

本案主题关系式中所出现的22个参数字符在申请日提交的本案原始说明书中所述的4个字母无含义,即x:未定义(在原始说明书第1页倒6行定义1/x为轨底坡修正值,但对含有该字母的代数式予以定义不能认为是对该字母已予以定义);G:未定义;B:未定义;b:未定义。

在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了:“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不得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但是,在该主题关系式所使用的各项参数中,存在有4个参数(x、G、B、b)如驳回决定所述的“没有下定义”的情况。

而由上述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可知,本案请求人如试图直接将这些参数的未在原始说明书中记载的“定义”补人本案说明书中,将因违反专利法的该项规定而不能被允许。

虽然在《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2。2。3中对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中有下列叙述:“背景技术应当引证说明……有参考价值的已有技术方案,……说明书这一部分……允许做出……适应性修改:补入……相关文件……中记载的技术方案,……”,这里的“已有技术”一词的定义见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即:“已有的技术,是指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即现有技术”。

所以,如果请求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原始说明书中未记载的那些参数的定义在与本发明相关的现有技术中已经存在,则按照上述《审查指南》中的相应规定可以补人说明书中。

作为现有技术证据,本身应具有明确的时间认定标志(用于认定其是否公开于申请日前)。

请求人已提交的答复材料中,涉及这些参数的定义的证据可分为两类: A、请求人对各个参数的定义的主观补充说明,主要是指在意见陈述书、说明书替换页中的对技术的描述中补写人了这些在原说明书中未记载参数的定义,但这些叙述至多只能认为是请求人在申请日后对申请日前的情况的追忆陈述,由于这种叙述是断言式的,其中常包括叙述者的主观动机在内,其中缺乏可以作出法律认定的现有技术的出现时间。

故如将此类证词用作对本案作出法律决定的现有技术证据则其证明力不足。

B、非请求人撰写的旁证,其中含有这4个参数符号的有: 《钢轨磨耗与疲劳打磨治理分》(谭立成,《黑龙江铁道》1990年第1期);《专利文件CN86101441》(公开日为1987年9月16日);《湖南大学教材》,署有日期1960年3月2;《铁路测量学》署有编辑定稿日期为1960年12月。

上述证据中所描述技术内容均与本发明相关,其中:证据《钢轨磨耗与疲劳打磨治理》和《专利文件CN86101441》的公开日在本案申请日1987年9月1日之后,故该证据所公开的内容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中所规定的“现有技术”的范畴,不能补人说明书中。

《湖南大学教郴系非正式出版物,其出版日期在再无其他有力旁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故该证据在本案中不予以采纳。

证据《铁路测量学》可以被认为是申请日前在国内公开发表的技术,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中所述的现有技术的范畴。



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修改申请文件吗



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修改申请文件吗 申请人提出的专利申请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进行初步审查后,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性审查。

在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时,申请人认为有必要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仍然可以向国知局提出修改的申请,对申请人主动提出修改申请,专利法实话细则作了如下规定: 一、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示时以及在收到国知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二、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三、申请人在收到国知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 四、国知局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

国知局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的修改,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替换页。

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 对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也是申请人可以视需要选择的一项手续。

申请文件存在各种缺陷时,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补正或者在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主动提出修改。

补正主要是对申请存在的形式或格式上的缺陷,或者手续上的缺陷进行补正。

例如:原文件未使用专利局制定的统一表格,可以主动补正提交合格的文件;原请求书未签章,可以通过主动 对请求书的修改要通过专门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进行,不能按照这里所说的主动修改的手续办理。

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

申请人可以修改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也可以修改其特征部分,使其更准确地与发明内容相适应或更符合逻辑。

为了使专利申请符合单一性的要求或加强保护,申请人也可以增删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

对说明书的修改一般来说主要限于非实质性的部分,例如,发明名称、背景技术、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图面说明和摘要等。

这些部分可以根据说明书实质部分的内容作修改,使其与发明主题更适合,使公众与审查员更容易理解发明。

对说明书实质部分即发明目的、技术解决方案、效果和实施例的修改一般是不允许的,只有在很特殊的情况下可以考虑。

例如,发明目的与技术解决方案明显不相适应,可以依据技术方案对发明目的作适当修改;在申请不符合单一性的情况下,修改说明书,使其符合单一性的要求;将申请时仅写在权利要求书中的内容补写到说明书中等。

对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的修改,只限于对不清晰的线条描清,涂覆不能予以保护的文字,或对视图的明显差错和不一致进行改正。

任何主动修改或补正都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或表示的范围。

主动修改或补正能否被接受由收审查员决定。

主动修改或补正应使用意见陈述书或补正书,说明修改、补正的文件名称、页数、位置及修改理由;被修改部分应打印在替换页上,附在意见陈述书或补正书后面。



版权和专利有什么区别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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