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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专利怎么罚,冒充专利行为包括哪些?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4 16:25:11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冒充专利怎么罚,冒充专利行为包括哪些?

冒充专利怎么罚



冒充专利怎么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主席令第八号)?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冒充专利行为包括哪些?



一、冒充专利行为包括哪些? 冒充专利是指将非专利技术或者落后技术冒充是先进的专利技术,以骗取消费者信任的一种违法行为。

冒充专利与假冒他人专利不同,冒充专利实际上不发生对其他专利权的侵犯,它标明的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是不存在的,纯粹是一种欺诈行为。

为了打击冒充专利产品和专利方法,净化市场,保护公众的利益,我国《专利法》规定,冒充专利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冒充者改正并予以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冒充专利的行为有以下情形: 1,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3,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4,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5,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二、冒充专利的行为是怎么认定的? 冒充专利的认定 1、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的; 2、专利权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后,制造或销售标有专利标记产品的; 3、专利权届满或者终止后,继续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的; 4、为一至三项所述行为人印制或者提供专利标记的; 5、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或者其他专利文件、专利申请文件的; 6、 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与他人订立专利许可合同的; 7、在广告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的; 8、其他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为专利方法的行为的。

9、专利申请(授理)未被授权,在产品上标有专利产品的。

另外,在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第三条规定中,专利权届满或者终止后,继续销售专利权限期届满或者终止前合法制造的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不属于冒充专利行为。



分公司能否是专利权人



在现实生活中大家都知道,如果要申请专利的话,是需要达到一定的资格才能够进行申请作为分公司,其实并非属于法人,在现实生活中想要申请专利的话,还是要提前了解一下相关的政策相关的条件,那么分公司能否是专利权人?下面乐知小编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

一、分公司能否是专利权人 分公司为非法人,没有资格申请专利,需要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者机构才能申请。

《专利法》第三十七条 国知局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二、专利权人类型 专利权人包括三种类型: 1、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2、发明人、设计人。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完成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有。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突出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其他从事辅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3、共同发明人、共同设计人。

由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协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称为共同发明创造,完成此项发明创造的人称为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

除另有协议外,共同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共同发明人,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共同发明人共有。

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单位所有或者持有。

涉及境外居民或法人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转让方、受让方均属境外居民或法人的,必须向专利局提交双方签章的转让合同文本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2)转让方属于中国大陆的法人或个人,受让方属于境外居民或法人的,必须出具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同意转让的批件,以及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签章订立的转让合同文本原件或经公证的转让合同文本复印件; (3)转让方属于境外居民或法人,受让方属于中国大陆法人或个人的,必须向专利局出具双方签章的经公证的转让合同文本原件; (4)上述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必须由转让方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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