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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的作用,发明专利的分案申请要求是什么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4 00:47:13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的作用,发明专利的分案申请要求是什么,法定期限是多少

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的作用



一、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的作用 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是发明专利申请的一个中间文件,表明发明专利现在所处的阶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三十四条国知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国知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三十九条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知局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二、实质审查的内容 专利局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实质审查请求书以及已有技术参考资料、实质审查费之后即对该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通常要检索与发明主题有关的现有技术并对下列问题进行审查: 1、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属于专利法所称的发明 2、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违反国家法律、社会道德、公共利益; 3、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领域; 4、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5、是否符合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的规定; 6、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是否属于最先申请人; 7、说明书是否清楚完整地叙述了发明内容,说明书的撰写是否符合规定; 8、权利要求书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写明了要求保护的范围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写法是否符合规定; 9、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单一性的要求; 10、申请人对其申请文件的修改或者分案,是否明显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经过实质审查,专利局认为不符合上述专利法规定的,即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修改或陈述意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

申请人补正或陈述意见后,专利局仍然认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就会予以驳回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驳回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三、实质审查什么时候提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发明专利的分案申请要求是什么,法定期限是多少



发明专利的分案申请要求是什么,法定期限是多少 (1)请求书中应填写原申请的申请日。

(2)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做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

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仍应当根据原申请审核。

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分案。

但是,因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况除外。

(3)分案申请的类别应当与原申请的类别一致。

(4)分案申请不得改变申请人,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原申请相同;不相同的,应当提交权利转移证明材料。

分案申请的发明人也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

(5)分案申请除应当提交申请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原申请的申请文件副本以及原申请中与本案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副本(如优先权文件副本)。

原申请中已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可以使用复印件。

原申请是国际申请的,申请人还应当在请求书中填写的原申请号之后的括号内注明国际申请号。

原申请的国际公布使用外文的,除提交原申请的中文副本外,还应当同时提交原申请国际公布文件的副本。

分案申请法定期限是多少 分案申请的各种法定期限,例如,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应当从原申请日起算。

对于已经届满的各种期限,申请人可以在白分案申请递交日起2个月内补办各种手续;期满未补办的,将收到视为撤回通知书。

对于分案申请,应当视为一件新申请收取各种费用。

期限已经届满的各种费用,申请人可以在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2个月内补缴;期满未补缴或未缴足的,将收到视为撤回通知书。



发明专利的分案申请需要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一,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

提出发明专利的分案申请应当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一)一件专利申请中应当包括两项以上发明; (二)分案申请的发明人也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 (三)分案申请应当以原申请(第一次提出的申请)为基础提出; (四)专利局已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如果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五)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

二,申请要求 (一)提出分案申请的,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过原申请公开的范围。

(二)分案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原申请的申请号与申请日。

在提出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原申请文件副本;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三)对于已提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还应当在原申请的申请号后的括号内填写该分案申请的申请号。

(四)发明专利的分案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

(五)发明专利的分案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申请人,不相同的,应当提交权利转移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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