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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专利费用,北京军区总医院诉李健民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4 00:46:32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加拿大专利费用,北京军区总医院诉李健民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加拿大专利费用
加拿大专利费用是多少 申请加拿大发明专利必须要缴纳的官费有:申请费、实审费、维持费、授权及年费。
加拿大专利法规定,自申请日起三年,专利申请如果没有授权,应该每年缴纳维持费以维持该申请持续有效。
PCT?申请进入加拿大时如果维持费期限已过或接近,进入的同时应该缴纳维持费。
维持费如果没有及时缴纳,可以在期限届满后一年内请求恢复,恢复时应缴纳维持费及滞纳金。
加拿大专利法规定,小企业申请专利时官费可以减免?50%。
申请小企业费用减免,必须要递交一份签字的符合小企业标准的声明。
如果不是小企业而按小企业标准缴纳官费,一旦发现该专利申请或专利将被无效。
加拿大没有超权项费用。
北京军区总医院诉李健民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二中民初字第9799号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北小街2号。
负责人袁士宗,院长。
委托代理人谢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健民,男,汉族,1945年6月出生,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副主任医师(已退休),住北京市东城区南门仓5号3号楼1单元602。
委托代理人韩煦东,北京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晓鸣,北京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以下简称北京军区总医院)与被告李健民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北京军区总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谢冠斌、张斌,被告李健民及其委托代理人韩煦东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军区总医院诉称:原告所属骨科于1981年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批准为“全军创伤外科专科中心”,后更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全军创伤骨科研究中心”(以下简称“骨科研究中心”),是全军骨科专科医疗、训练、科研的主要基地。
被告李健民于1983年调入原告医院骨科工作,曾担任骨科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是骨科研究中心的研究人员,已于2001年2月从原告处退休。
骨科研究中心自1981开始,在大量临床工作中发现,使用梅花髓针治疗股骨骨折在防旋转及防短缩能力方面存在缺陷,遂组织人员对此课题进行研究。
经过该中心胥少汀、李健民、于学钧、刘树清等人反复多次的研究、测试、实验、临床试用等,在1989年前后初步研制成功了“组合式防旋转髓内针”。
1989年12 月31日,原告向原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并于1991年3月13日获得授权,其中设计人为李健民、李铁防、胥少汀等。
该项技术被评为1999年全军科技进步四等奖。
为了加强该项专利技术的临床使用研制工作,原告一直投入人力物力坚持研究工作,并将该项研究确定为原告九五期间医院科研课题,下拨经费以支持骨科研究中心的研究工作。
2002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在隐瞒原告的情况下,采取以自己或找人共同挂名作为专利权人的方式,擅自将原告的上述“组合式防旋转髓内针”技术分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四项专利,其中,本案所涉名称为“肱骨干自锁髓内针”发明专利(专利号01109640.3)是2001年3月15日申请的,至今尚未获得授权。
被告采取隐瞒原告的手段,将原告的职务发明成果擅自申请专利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并且侵吞了本属国家所有的无形资产,干扰了原告单位正常的科研生产秩序。
故诉请人民法院判令:专利申请号为01109640.3号的“肱骨干自锁髓内针”发明专利申请权归原告所有,被告承担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中止程序所支付的费用600元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证明被告进行专利申请并被授权的材料,包括1、“肱骨干自锁髓内针(专利号01109640.3)”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2、该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二、证明原告在1991年3月3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享有名称为“组合式防旋转髓内针(专利号89221657.3)”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材料,包括3、专利证书复印件;4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三、证明被告在原告单位工作起止时间的材料,包括5、北京军区总医院政治部干部科出具的关于李健民调入骨科工作时间的书面证明;6、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联勤部(2001)京联干字第59号“转发谢中光等离退休命令”的通知;四、证明原告骨科既是专科医疗机构又是训练、科研的主要基地的材料,包括7、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79)后卫字第434号“关于调整医学专科中心的通知”;8、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后勤部(1981)后卫字第041号“关于调整医学专科中心的通知”;9、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2001)卫医字第9号(通知)“关于调整全军医学专科中心的通知”;五、证明原告为被告进行涉案专利研究工作提供物质技术条件的材料,包括10、骨科研究中心设备清单;11、原告与骨科签订的《九七年度院科研课题协议书》;12、原告所属骨科制作的医学科学研究设计(论证)报告(编号:97M07);13、原告所属骨科申报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队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14、原告为被告发表与涉案专利研发有关的学术文章报销版面费的证明;15、原告骨科原主任胥少汀的证人证言;16、原告骨科原副主任刘树清的证人证言;17、原告实验室原技术人员姜金卫的证人证言;18、原告保卫科原科长王鸿庆的证人证言;19、天津市人立骨科器械有限公司的书面证明;20、被告致科训局的反映信及所附王鸿庆、华筑信签字的两张收条;21、原告保留的刘喜福等9人的病例材料;六、证明原告目前仍在研究涉案专利技术的材料,包括22、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2002)卫医字第18号“关于加强临床高新技术重大项目建设的通知”;七、证明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中止程序所支付费用的材料,包括23、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收据。
被告李健民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被告自调入原告所属骨科至退休,本职工作是医生,一直工作在骨科临床第一线,从未成为骨科研究中心的研究人员。
原告在申请“组合式防旋转髓内针”实用新型专利时,并没有与被告等发明人商议,且该专利已于1995年12月31日因未交纳年费被终止,可以看出原告对该项专利并不珍惜。
“组合式防旋转髓内针”并不是该项技术发展的极限,而是一项需要改进的技术。
被告参与设计发明的“组合式防旋转自锁髓内针”正是对原告专利技术的重大改进,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是被告及其他发明人的非职务发明。
发明人依据法定程序获得了发明专利权完全是合法的。
何况专利局对任何一项专利申请均依法定程序向全社会公开,被告及其他发明人并没有隐瞒原告的行为。
本案涉及的“肱骨干自锁髓内针”是在“组合式防旋转自锁髓内针”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的,对于该种针的发明被告不是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原告也未在被告本职工作之外安排过研制肱骨针的任务,被告也未利用原告的物质技术资料,应该是被告的非职务发明,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证明被告职业及工作性质的材料,包括1、被告的退休证;2、军队医师执业证书;3、医师资格证书;4、证人王伟的书面证言;二、证明被告申请专利情况的材料,包括5、“肱骨干自锁髓内针”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三、证明原告所有“组合式防旋转髓内针”专利已被终止的材料,包括6、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
上述证据均已经双方当事人质证。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6无异议;对证据7-9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与被告无关;对证据10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没有使用过清单上的设备;对证据11、1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协议及研究设计报告没有实际履行;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这是原告针对“组合式防旋转髓内针”所作的工作,与被告申请专利的技术无关;对证据1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无关联性;对证据15、16、17、18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证人证言中陈述的都是在研究“组合式防旋转髓内针”时的有关情况,且证人姜金卫没有出庭,故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对证据19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20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证据中显示的费用是被告自己支付的不是原告支付的;对证据2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9份病例中有一例与本案无关,其他8份都是“组合式防旋转髓内针”的临床应用,与本案专利无关;对证据2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文件下发时被告已退休,与本案无关;对证据2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3、5-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及证明力均有异议,认为被告证据不能证明其申请的涉案专利是非职务发明,也不能证明本案诉讼已超过时效,因为被告的侵权行为是持续的;对证据4的真实性有异议。
本院对原、被告均无异议的证据予以认定。
关于原告所提证据10的“设备清单”在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进一步证明被告曾使用过原告上述设备的情况下,本院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定;由于证人姜金卫没有出庭作证,原告对其所作书面证言未提出其他证据相佐证,本院不予认定;由于原告所提证据19缺乏真实性,本院不予认定;对原告所提证据21中与本案无关的病例材料不予认定;对原告所提其他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对被告所提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
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查明事实如下:原告所属骨科为医治创伤的专科医疗机构。
1979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决定由原告在内的几个单位组建创伤外科中心。
1981年,又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批准成立为“全军创伤外科专科中心”,并计划使该专科中心在五年内成为全军创伤外科专科医疗、训练、科研的主要基地。
2001年,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批准更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全军创伤骨科研究中心”。
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申报书
申报编号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公章) 起止年限: 年 月至 年 月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编制 填 表 说 明 一、填写要求: 1。 申报企业填写内容及提供资料须保证其真实完整无误。
申报企业可自行打印本申报书。
2。 申报书内各栏目不得空缺,无内容时填“无”。
3。 申报书的填写要求字迹清晰、符号正确、书写工整,易于辨认。
4。 申报书及相关材料一律采用a4大小的纸,并装订成册,一式1份并附软盘。
二、指标说明: 1。 信用等级:指由本企业的开户银行核定的信用等级。
2。 是否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其中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3。 大专院校办的企业:指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学历并颁发学历证明的大专院校创办领办的企业。
4。 科研院所办的企业:指地市以上政府部门属独立研究与开发机构创办领办的企业。
5。 留学人员办的企业:指获得国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公派、自费留学人员,或在国内已取得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访问、合作研究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创办领办的企业。
6。 科研院所整体转制企业:指1999年1月1日以后地市以上政府部门属独立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为科技企业或进入国有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的企业。
7。 企业总收入:指企业全年的生产产品销售收入、技术性收入和与本企业产品相关的商品的销售收入、其它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各种收入的总和。
加拿大专利费用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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