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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4 00:46:16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关于印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缴费具体是怎样的
关于印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支持国内申请人积极向国外申请专利,保护自主创新成果,中央财政从2009年起设立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并制定了《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567号)。
根据三年来的执行情况,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我们对《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做了修改,制定了《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为支持国内申请人积极向国外申请专利,保护自主创新成果,中央财政设立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申请人”,限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内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
本办法所称“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是指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向国外专利申请。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国内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时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在申请阶段和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官方规定费用、向专利检索机构支付的检索费用,以及向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需求导向,有助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支撑我国高技术产业与新兴产业发展的技术领域。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资助保护类型与我国发明专利相同的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
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应是委托国内代理机构办理的向国外专利申请,并有助于国内申请人构建专利池、获取核心专利技术、参与国际技术标准制定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事后资助。
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阶段和正式获得授权后分两次给予资助。
每件专利项目最多支持向5个国家(地区)申请,两个阶段的资助总额为每个国家(地区)不超过10万元。
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已经完成国家(地区)公布的,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条件;已经正式获得授权的,应当具有相对稳定的法律状态。
第七条 凡获得中央财政有关科技研发资金以及地方财政有关资金支持的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助。
第三章 资金的分配和拨付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
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省(区、市)向国外申请专利数量和上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等。
第九条 财政部商国家知识产权局于每年初下达各省(区、市)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十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后,应商本级知识产权部门,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业务要求组织开展本省(区、市)的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缴费具体是怎样的
1、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后,最迟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缴纳申请费。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2、各种专利费用可以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
3、通过邮局汇付的,请寄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100088);并应在汇款单附言栏中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
4、通过银行汇付的,请寄交户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北太平庄支行,帐号0200010009014400518;并应在银行汇款单中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
5、对于只能采用电子联行汇付的,应向银行付电报费,正确填写并要求银行至少将申请号及费用名称两项列入汇款单事由栏中同时发至专利局。
6、应正确填写申请号13位阿拉伯数字(注:最后一位校验位可能是字母),小数点不需填写。
7、每一申请案的费用应单独汇款,不得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的费用在一个单据中汇出。
8、费用名称可以使用下列简称: 印花费——印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申 单一性恢复费——单(单恢) 外观设计专利复审费——复 变更费——变 优先权要求费——优 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费——改(改优) 恢复权利请求费——恢 中止程序请求费——中(中止) 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无(无效) 外观设计专利登记印刷费——登 延长费——延 外观设计专利年费——年 外观设计专利年费滞纳金——滞(年滞)
关于审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自专利法实施以来,有关专利申请权的纠纷时有发生。
为了正确地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妥善解决专利申请权纠纷,保护专利申请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纠纷对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地区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包括: 1、关于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纠纷案件; 2、关于谁是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纠纷案件; 3、关于协作(合作)完成或者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谁有权申请专利的纠纷案件。
三、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按我院1985年2月16日《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有关案件管辖问题的第2项规定办理,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法院,各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由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并报经我院同意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四、人民法院对专利申请权纠纷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及时抄送国家专利局。
国家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对异议或者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或者复审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异议或者无效宣告请求是针对已为人民法院确认专利申请权提出的,而且异议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提出了新的证据和理由,则应中止专利审查或者复审程序,并将新的证据和理由送交有关人民法院。
有关人民法院应认真审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和国家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
五、为防止发明创造失去新颖性,对于尚未公开的专利申请,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时,应当注意保密。
关于印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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