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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什么情况可申请专利实施强制,什么是专利实质审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4 00:45:24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什么是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什么情况可申请专利实施强制,什么是专利实质审查

什么是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什么情况可申请专利实施强制



一、什么是专利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是指国知局依照专利法规定,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一种许可方式,又称非自愿许可。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国知局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二、申请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后,如果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以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后一专利权人可以向国知局申请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前一专利权人也可以向国知局申请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另外,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知局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

三、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后果有哪些 在了解了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种类后,或许还有人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产生什么样的后果还不是很了解吧以及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的目的有哪些呢? (一)产生的后果:非独占性、不可转让性和有偿性 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

国知局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

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知局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专利权人对国知局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知局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政府征用许可的结果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参照规定办理。



什么是专利实质审查



什么是专利实质审查 专利实质审查是指专利局在对申请案进行审查时,不仅要对申请案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还要对申请案中的发明创造是否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实质性要件进行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文件进行仔细研究,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检索,确定该发明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最终作出是否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实质审查的内容: (1)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即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况; (2)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否属于不能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3)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即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单一性的要求; (4)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即申请人对申请进行修改或提出分案申请时,是否超出了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5)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发明定义,即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6)专利申请发明书的撰写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并对所要保护的发明作了清楚、完整的说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 (7)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和简要地表述了请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独立权利要求是否包含了为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8)是否符合在申请要求优先权的情况下,如果发现在优先权日与申请日之间其他人就同一主题提出了另外的专利申请,或者经过检索发现存在此期间公开的相关对被文件时,则审查优先权要求是否成立;同时根据检索出的对比文件判断该发明专利申请的专利性。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什么是专利异议?专利异议程序是什么?



一、什么是专利异议 专利申请并不是我们想申请就能申请成功的,还存在着许多不可控因素。

因此,了解什么是专利异议,对专利申请来说有利无害。

专利异议是专利申请被公告后,允许社会上任何人在法律期限内对该专利申请案提出异议的一种审查制度。

通过这种异议审查,专利局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对专利申请的评价,及时发现问题,正确的作出授权决定,从而可以减少专利授权后的纠纷。

二、专利异议审查范围 中国《专利法》第41条规定,专利申请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局对该申请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的理由主要限于以下几点: [1] (1)申请专利的主题不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1] (2)申请专利的主题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 [1] (3)申请案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1] (4)申请人无权申请专利; [1] (5)发明说明书没有揭示发明的全面内容,或者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1] (6)申请案的修改或分案超过了原申请的范围。

[1] 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案提出异议的理由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案异议理由基本相同,如果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是抄袭、剽窃他人作品的,也属于提出异议的范围。

[1] 异议人提出异议时,应当向专利局提交异议书。

异议书的内容应符合专利法的规定,不符合法律的异议书,专利局有权不予受理。

[1] 三、专利异议审查期限 异议审查的目的是借助在专利申请审查中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结合的办法,吸收群众参与审查,以弥补审查员审查之不足。

实行迟延审查制的多数国家专利法均规定,自审定公告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限内(中国原专利法为3个月、日本为2个月、荷兰为4个月)任何人均可对公告的专利(申请)提出异议,专利局在收到异议陈述书后,成立异议审查组对异议进行审查。

[1] 无论是发明专利申请,或者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专利局对异议的审查都仅限于异议书所涉及的问题。

审查决定一经作出,专利局即通知申请人和异议人。

申请人对专利局异议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专利局决定的通知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我国规定原为3个月),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在实践中,专利异议程序面临异议期过长或过短的两难选择,过长则会延长专利权的审批周期,导致专利申请人无法尽快获取专利权;过短则使第三方根本无法知晓公告的内容和提出意见,以致影响异议程序功能的实现。

为此,当今不少国家(如英国、德国)都开始引入授权后的撤销程序以替代授权前的异议程序。

特别需注意的是,1991年6月在海牙签订的《专利法条约净(草案)规定实行授权前异议程序的国家应在10年内完成向撤销程序的转换。

作为缔约国之一的我国,在1992年修改后的专利法引入了撤销程序,并且延长了异议程序的期限,规定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前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

专利局决定受理的异议案,应将异议书副本送交申请人,申请人应在收到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个月内就异议作出答复。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答复的,专利申请视为撤回。

专利局在异议审查阶段,要依法对异议是否成立进行审查。

如认为异议成立,即可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

如果认为异议不成立,或者在异议审查期间无人提出异议的,则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异议人对授权决定不服的,不能立即请求复审,只能在专利权取得以后,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

四、专利异议程序 未雨绸缪、有备无患、防患于未然等,是我们总挂在嘴边的词语,它提醒我们做事情不可随心所欲,而要提前做好准备,有的放矢的进行。

对专利异议程序的了解,就是这么一个过程,一个循序渐进,逐渐过渡的准备过程。



什么是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什么情况可申请专利实施强制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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