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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收费减缴办法,专利文件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4 00:39:1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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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 财税[2022]78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知识产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22〕71号)有关要求,更好的支持我国专利事业发展,减轻企业和个人专利申请和维护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69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7月27日 附件: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22〕71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 (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四)复审费。

第三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专利文件



专利文件指在申请专利时所需使用的专用文体。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文件包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和摘要,每个部分的作用虽然不同,但相互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文件包括图片或者照片。

一、权利要求书 专利制度一方面要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另一方面还要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公众能够合法利用现有的技术成果,保护公众的利益。

在实现专利制度的这两方面作用的过程中,权利要求书起着极为关键的作用。

权利要求书是用来限定专利权人要求的专利保护范围的重要法律文件,同时,判断专利是否具备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也是根据权利要求书来进行的。

权利要求书还用于告知公众专利保护范围的大小、衡量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对专利的侵权、确定专利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的内容。

此外,对专利申请的审查、确定专利是否有效也主要是针对权利要求书进行的。

权利要求书由一项或者多项完整的、能够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目的的技术方案构成。

这种技术方案可以是产品的结构,也可以是方法的步骤。

只有在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技术方案才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所谓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指的是权利要求书限定的技术方案应当记载在说明书中,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此外,仅在说明书中记载但在权利要求书中没有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受专利法的保护。

因此,如果专利权人希望保护某一项技术方案,就必须将其记载在说明书中,同时还要将其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

专利权是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和人类的智力劳动成果。

虽然,这种无形财产的内容体现在权利要求书中,以一种产品或者一种方法的形式出现,但专利法保护的是权利要求书限定的技术方案,一种发明构思,并不是具体的产品或者方法。

这就是专利权的“无形”之所在。

因此,权利要求书不像一般的法律文件,如房地产合同,能够清楚地划界财产的数量等内容。

权利要求书限定的保护范围只有在解释之后才能确定。

解释的依据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对现有技术的贡献、现有技术的状况。

说明书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公开的程度、专利申请在专利局的审查历史等等。

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在专利诉讼中,被告提出了专利审查中未曾发现的现有技术文件,这些现有技术文件有可能成为解释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的重要依据,使得解释后的专利保护范围表面上看起来似乎处于一种动态变化的过程之中。

因此,对权利要求书的解释便成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关键一步。

中国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二、说明书和附图 专利权人有利用国家授予的专利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其相应的义务便是充分公开其发明创造,以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

说明书和附图便起着这种充分公开发明创造的作用。

说明书以及附图用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使得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专利权人在权利要求书中要求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书是对技术方案的一种概括,而说明书和附图则是对该技术方案的详细描述。

说明书以文字的方式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进行说明,附图则以图示的方式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进行说明,两者的结合使得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更容易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内容,使其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成为可能,以满足专利法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充分公开的要求。

说明书一般包括如下几个部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的技术领域、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关的现有技术的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具体内容、对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最佳方式的详细描述以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工业上的应用。

三、说明书摘要 说明书摘要起着提供技术信息、方便公众检索专利文件、获得专利内容的作用。

说明书摘要记载的内容主要包括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的技术领域、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的主要内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用途等。

四、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五、关于专利证书 专利证书用于证明某人拥有一项专利,其上记载有专利号、专利权人名称(姓名)、发明名称、颁证日等信息。

专利证书没有记载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的具体内容,不能作为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依据,不能用于判断他人是否对该专利构成侵权。



专利文献能否任意利用



专利文献能否任意利用 背景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目前有90多个国家(地区)及组织用大约30种文字出版专利文献,每年出版的专利文献大约为100多万件,约占全世界各种图书总出版量的1/4。

这100多万件专利文献反映着全世界每年约35万项发明和创新成果,汇集了极其丰富的科技信息,从尖端的航天技术到人们日常生活用品的生产制造,几乎涉及到人类生活的全部技术领域。

全球每年发明创造成果的90%至95%在专利文献中公开,而且许多发明创造仅仅通过专利文献公开。

为了方便技术的传播、利用,很多国家都规定专利文献作为官方文件而不受版权法保护,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专利文献可以被任意利用。

笔者认为,专利文献与当事人的专利申请文件不同:专利文献是政府公文,但公文不包含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这些当事人自己写的内容,也即是专利文献的实体部分被排除在官方文件之外,具有著作权保护的可能,不合理的使用仍然可能构成侵权。

观点一:专利申请书不等于专利文献 专利文献是专利制度的产物。

简单来说,专利文献是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及国际性专利组织在审批专利过程中产生的官方文件及其出版物的总称,而专利说明书是对发明的描述,包括对要求获得独占权的描述,仅仅是作为专利文献的一部分而存在。

专利文献和专利申请书等资料由于制作主体的不同,在版权法上的法律地位迥然不同。

专利文献由专利行政部门制作并发布,因而作为官方文件不受版权法保护,而专利申请书等资料只要具备独创性就可以得到版权法的保护。

观点二:专利文献属于作品 汇编作品又称为编辑作品,世界上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都将其作为独立的一种作品类型并对其含义、保护范围和独创性作出规定,普遍认为汇编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对所汇编的材料的选择和编排之上,对汇编作品的保护也仅限于作品具有独创性的选择和编排,而不及于所编辑的内容。

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中规定了汇编作品的定义,即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

由此可知,就全部的专利文献整体而言,从内容上就是对专利申请人提供的诸多资料进行汇编得出的,在此基础上,只要具有独创性,专利文献就应属于汇编作品。

虽然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专利文献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不受法律保护这一价值判断并不能否认专利文献属于作品这一事实判断。

观点三:汇编作品保护范围受限制 世界各国著作权法对汇编作品的保护仅限于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选择和编排,而不保护被选择和编排的数据或材料。

汇编作品著作权保护范围限制的合理性在于以下几点。

首先,对于那些以作品为创作基础的汇编作品,所汇编的内容是他人合法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汇编是在原作的基础上进行的,属演绎创作,必须尊重原作的著作权。

其次,对于以非作品为基础创作而成的汇编作品,所汇编的内容处于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汇编作者在自由利用处于公有领域的材料或数据的基础上创作汇编作品,如果允许其对汇编的内容享有著作权,必然会限制他人利用同样的材料和数据进行创作活动,这与著作权保障信息自由、鼓励创作的宗旨是背道而驰的。

因此,当汇编作品享有版权时,并不意味着编在该作品中的一切作品的版权都归汇编人自己所有了。

汇编人只能就他付出了创造性劳动的那部分成果享有版权,其中可以单独取出的每个被汇编进去的作品,版权仍归原版权人所有。

如果汇编作品材料本身受著作权法保护,汇编作品就存在双重版权,即数据、材料本身的版权和汇编作品的整体版权。

反之,当汇编作品不受版权保护时,也不意味着在该汇编作品中的一切作品都不受版权保护,也即是汇编作品和构成其组成部分的作品在版权保护方面是分离的。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汇编作品“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规定的“不损害汇编作品内每一作品的版权的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不得损害数据或材料本身已有的版权”都体现了这一精神。

观点四:专利代理人可以成为作者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由此可知,申请人委托代理公司及代理人书写专利文献的行为应属于委托创作。

依据上述规定可知,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即专利申请文件等资料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但申请人具有相应的使用权。

同时,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可知,代理公司中的代理人受托书写专利文献的行为属于其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因此而完成的专利文献当然属于职务作品。

但是,一般而言,代理人书写专利文献系依赖于其自身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并借助于公开的各种形式的技术资料,而非代理公司所专门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因此,笔者认为,作为职务作品的专利申请文件等资料的著作权应属于代理人而非代理公司,然而,就全部的专利文献整体而言,应属于汇编作品,其作者应该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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