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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授予发明专利权的申请,不断完善专利制度,促进专利许可与转让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4 00:36:50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不授予发明专利权的申请,不断完善专利制度,促进专利许可与转让

不授予发明专利权的申请



1)、依据我国专利法第五条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A、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 B、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 C、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2)、依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A、科学发现; B、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C、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D、动物和植物品种;

不断完善专利制度,促进专利许可与转让



我们常说的专利具体包括了发明创造、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三种,而想要获得专利保护的话,首先就要申请专利。

关于完善专利制度,促进专利许可与转让的内容,乐知小编已经整理了有关文章,将在下文中为您介绍。

所谓专利转让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将持有权转移给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通过专利权转让合同取得专利权的当事人,即成为新的合法专利权人,同样也可以与他人订立专利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所谓专利许可是指是专利权人允许他人在一定区域内、一定期限内以一定方式使用专利,具体分为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普通实施许可、交叉实施许可和分许可5种形式。

繁荣背后有隐患 据了解,我国知识产权许可这方面是非常繁荣的,每年大概有8万多件专利被许可,是美国的十几倍。

我国在专利许可与转让方面非常活跃,成立了很多专利联盟和专利池公司,但也有专家认为,我国专利许可与转让市场依然具有较大潜力。

我国曾经有一个企业的专利卖了两亿元,这是在国外也没有出现过的价格。

但时良艳表示,目前我国的专利许可和转让活动尽管较为活跃,但专利实施率依然不高。

由于技术出口审批程序繁复、技术来源渠道有限、专利价值评估缺乏统一标准、各国专利审批标准不同、交易担保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加之企业对专利许可和转让认识不足,专利权人漫天要价或在许可合同中设置很多限制等原因,专利许可和转让活动在我国尽管数量较大,但比例不高。

此外,中国和国外的专利制度的差异也是造成国际专利转让与许可活动存在风险的原因之一。

时良艳指出,由于各国专利审查标准不同,导致专利有效性的判断标准很难统一,这无疑为专利许可转让提出了挑战。

时良艳表示,对于一些打包许可的专利应该进行反垄断审查,对于核心专利一定要进行严格的评估,特别是在国家间进行专利的许可与转让,更要注意所在国的法律和国际上的有关规定。

促进之中防风险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的许可与转让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工作,比如启动了全国专利产业化工程和专利技术产业化试点工作等,建立全国技术专利交易平台,优化专利市场环境,促进有效的专利转化与实施。

此外,加强了知识产权评估体系建设,知识产权评估是专利许可与转让的关键一环。

6月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资产评估协会启动了知识产权评估工程,建立和完善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包括确立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方法等已经进入了项目建设的实质性阶段。

对此,林华表示,操作专利转让合同的首要问题是控制风险。

降低专利转让合同法律风险的第一步是做好合同签订前的审慎检查,审查专利转让合同包括审查专利权状况和审查转让人主体资格。

审查专利权状况主要指审查相关专利权是否在有效期内以及权利是否有明显瑕疵,比如显然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

企业作为专利转让与许可的主角,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有关人士在接受中国 记者采访时表示,华旗每年用于研发的投入均占企业销售收入的5%以上,自主研发的数字水印技术等已经走在了世界的前列。

该人士表示,华旗正逐步在数字水印技术、点读笔技术等相关领域进行专利布局,截至2007年3月,华旗资讯总共提交了385件专利申请。

为了防止新产品涉嫌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和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该人士还强调,公司建立了新品知识产权核查制度,在产品项目立项和新品准入流程中,加入知识产权核查环节,对其可能涉及的专利、商标、版权进行排查,以保证自有的知识产权能够及时申请,同时避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

此外,公司在新品准入和专利申请前,都进行专利文献检索。

并积极利用专利文献数据库作为研发的工具。

完善制度助发展 可以说,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总是两个角色的综合体,一个是专利的授权人,另外一个是专利的被授权人。

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并不是每项技术都要通过自主研发来获得,因此专利的许可与转让就成了必不可少的一项日常工作。

谢学军表示,专利许可转让对于许可方或转让方的好处在于通过向国外企业发放许可证,避开各种准入壁垒,快速进入国外市场;在传统领域外,拓展专利产品的使用和销售领域,特别体现在专利产品被应用于其他新兴行业,承担新的使用功能;节约生产和销售成本,专利许可和转让对于被许可或受让企业的好处则在于帮助其提高技术水平、缩短研发时间、节约研发成本、跨越技术开发瓶颈、获得市场垄断地位和避免侵权诉讼等。

谢学军最后强调,我国政府要在完善交易渠道以及法律法规建设方面促进专利的转让与许可,企业要加强科研投入,必须拥有核心专利,只有这样,企业的发展才能“根深叶茂”,也只有这样,企业在行业与产业界诸多竞争者中才能走得更远。

无论是专利的许可还是转让,前提是已经取得了专利权,而在具体进行许可与转让的时候,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具体的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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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许可有几种方式

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的专利申请有哪些



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的专利申请有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其申请采取的是形式审查制度,也称登记制度。

专利实质审查制种类 1、即时审查制,又称为一次性审查制。

即专利局对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之后,无需申请人提实质审查请求,就随即对专利申请的内容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审查,以确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即时审查制的优点是可以确保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质量,减少诉讼纠纷,这使审查程序得到一定的简化。

其缺点是审批时间较长,且需要有庞大的专利审查机构。

目前,美国、苏联、加拿大、瑞典、印度等国家实行这种审查制度。

2、延迟审查制,又叫早期公开请求审查制。

即专利局在对专利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之后,不立即进行实质审查,而是先将申请案公开,申请人可以自申请日起一段时间内的任一时间请求实质审查,待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之后,在已公开的情况下,专利局才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则被视为自动撤回申请。

各国规定请求实质审查的法定期限不同,大致2~7年。

日本、西德、荷兰等为7年,澳大利亚等国为5年,巴西为2年,我国则为3年。

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的优点是:加速了专利信息的交流;给申请人充分时间来考虑是否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和什么时候提出实审请求,申请人中有一部分将根据实际情况放弃实质审查请求的,从申请人来讲避免了被驳回,节约了审查费用,从专利局来讲减轻了审批的工作量,使审查员能集中精力审查处理那些提出实审请求的专利申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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