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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申请专利授权行政复议?,哪些文件是申请专利需要提交的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3 10:31:39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哪些情形可以申请专利授权行政复议?,哪些文件是申请专利需要提交的
哪些情形可以申请专利授权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规程第五条将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列举如下: (一)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 (二)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 (三)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服的; (四)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五)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六)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不服的; (七)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终止不服的; (八)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九)专利权人对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十)强制许可请求人对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十一)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终止其国际专利申请不服的; (十二)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所作复查决定不服的; (十三)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布图设计申请不服的; (十四)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布图设计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十五)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因耽误有关期限造成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十六)布图设计权利人对非自愿许可决定不服的; (十七)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所作行政处罚不服的; (十八)专利代理机构对撤销其机构的处罚不服的; (十九)专利代理人对吊销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二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专利复审与行政复议的区别 专利复审:是指专利申请人对国知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这里的复审是专指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单一行为。
受理部门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哪些文件是申请专利需要提交的
发明专利申请: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有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各一式两份;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各一式两份;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各一式两份; 申请的同时还应办理相关手续,如委托代理时应提交委托书,请求办理费用减缓手续时应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
1、请求书 请求书是确定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三种类型专利申请的依据,应谨慎选用;建议使用专利局统一表格。
请求书应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的名称或使用该外观设计产品名称;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含邮政编码)以及其他事项。
2、说明书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3、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4、说明书附图 说明书附图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必要文件。
发明专利申请如有必要也应当提交附图。
附图应当使用绘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不得涂改或易被涂擦。
5、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发明、实用新型应当提交申请所公开内容概要的说明书摘要(限300字),有附图的还应提交说明书摘要附图。
6、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
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审查原则
一、商业方法专利申请有什么审查原则 商业方法专利,也叫商业模式专利,由于绝大多数的商业方法专利与计算机软件相结合,故也有人称为商业方法软件专利。
一般认为,其包括了普通的商业方法专利和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商业方法专利,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普通的商业方法通常被视为智力劳动的规则,专利法不予以保护,而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商业方法专利可能与技术相结合,能够解决一定的技术问题,达到一定的技术效果,可能具有“可专利性”。
依据我国专利法对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进行判断时,其法律依据是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即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中国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并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编写的《审查指南》(2006年版)中,为了对“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给出更为清楚、更为明确的审查标准,规定了“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原则:即:“(1)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以外,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均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该权利要求实质上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也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2)除了上述(1)所描述的情形之外,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需要具体分析,按下述两种情况区别对待:(i)如果发明对于现有技术的贡献仅仅在于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部分,则应将该发明视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其专利权;(ii)如果发明对于现有技术的贡献不在于或不仅仅在于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部分,则不能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拒绝授予其专利权。
”不仅仅在于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部分,则不能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拒绝授予其专利权。
” 二、专利初步审查的原则 在第一部分第二章“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第?15.2。1节审查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初步审查三种专利的统一要求对原审查原则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制定了初步审查的审查原则。
明确了审查员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保密原则 (2)书面审查原则 (3)听证原则 (4)程序节约原则 强调了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应当赋有的保密责任和义务;在书面审查原则中明确了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原则上不进行会晤”,因为初步审查的审查案件较多,审查的范围是形式审查和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其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一般是可以通过补正的方式解决的,因此不需要求申请人会晤、进行产品演示或者提供样品,但若申请人主动会晤请教审查员,本着为申请人服务的精神,也应当认真进行会晤;听证原则中明确地阐述了“审查员在驳回决定之前,应当将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通知申请人”;在程序节约原则中,重申了为提高审查效率,审查员应当尽可能在一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全部缺陷;保留了为当事人服务的原则,明确告知当事人的后续法律程序。
原审查指南中三种专利的审查程序各自一章,没有统一的规定。
这样既出现了申请中同样的问题因规定的不同,其处理程序不一致,也造成申请人、专利代理人对审查标准的掌握难以预料。
此次审查指南修订中,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第一部分第二章“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第?15节审查程序的基础上,结合审查实践对审查程序作出统一规定: (1)初步审查合格 (2)申请文件的补正 (3)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 (4)通知书的答复 (5)申请的驳回 (6)前置审查与复审的处理
哪些情形可以申请专利授权行政复议?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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