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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商业秘密与专利的区别,商业秘密的秘密点应该怎么进行固定呢?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29 14:42:33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如何判断商业秘密与专利的区别,商业秘密的秘密点应该怎么进行固定呢?
如何判断商业秘密与专利的区别
一、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该条规定说明发明专利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同时也可以是对现有产品或者方法进行改进而获得的专利。
二、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新的技术方案。
”该条规定了实用新型是专指具有一定形状、构造的产品设计方案而获得的专利。
三、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它具有以下特点: 1、是与产品相结合的外观设计; 2、能在工业上应用的外观设计; 3、能给人以美的享受的外观设计。
由此而获得的专利,称为外观设计专利。
从理论上讲,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是不同的:从保护力度上看,专利的保护力度最强,具有极大的排他性,例如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技术,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而对商业秘密明显弱于对专利的保护力度,独立的开发研制和逆向研究是不视为侵权的。
从保护时间上看,专利的保护期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对发明专利,世界上许多国家均规定20年。
而商业秘密的保护期却没有类似的限制,只要处于保密状态,权利就永远存在。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最强的保护时间最短,最弱的保护时间最长;对同一技术,发明人有权选择自己认为最合适的法律保护。
从另一个角度看,对同一技术,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之间并不是完全相互排斥的,在这里我们应注意不同的时间段:第一,在专利申请日之前,秘密是可能存在的;第二,自专利申请日至公开日之前,秘密也是可能存在的;第三,自公开日之日起,秘密消失了。
在第一个阶段,给予商业秘密保护,在第二、三阶段,给予专利保护,这是没有问题的。
确定专利保护,首先必须确定何为专利:我国专利法所保护的专利有三种,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上述发明创造经申请人提出申请,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凡符合专利条件的,将分别被批准授予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
我国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结合色彩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所以,专利保护是以申请人公开其发明创造为前提,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为基础。
所谓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是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明文规定的。
因此,确定商业秘密保护,应从以下6个方面给予考虑:1、秘密为权利人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人士所知悉的情况,当被称为秘密的信息已经被一个与权利人没有任何关系的人士从专业杂志上查到时,秘密就不存在了;2、秘密为权利人的经营范围以内的人士(包括雇员和合作伙伴)所知悉的情况,被称为秘密的信息已经被公司的老总和保安同时掌握时,它的秘密性是值得怀疑的;3、对内的保密措施,公司与雇员之间的保密协议是不够的,公司还应有自己的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4、对外的保密措施,限制外人接触到秘密的一切手段和安全措施,设置的结果可能无法阻止窃密行为的发生,但至少应增加窃密的难度;5、秘密的价值,如果是秘密,那么对权利人和竞争对手而言,都是可用于获利的;6、开发秘密的难易程度,独立开发、逆向研究不视为侵权。
商业秘密的秘密点应该怎么进行固定呢?
商业秘密的秘密固定的方式是: 1、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培养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 2、要通过建立全面的保密制度,落实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战略; 3、制订与商业合作伙伴合作开发或委托开发的商业秘密保密协议; 4、建立企业生产、销售、物流、售后服务阶段保密制度。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 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区分专利和商业秘密
(一)概念区别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可申请紧急保全。
专利一般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区域性组织根据申请而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一定时期内产生这样一种法律状态,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般情况下他人只有经专利权人许可才能予以实施。
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二)保护制度设立目的不同 商业秘密是秘不示人的秘密武器,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目的侧重于维护公平竞争。
专利是国家授予的一项合法垄断权,通过《专利法》保护,目的侧重于鼓励创新。
(三)保护范围不同 从对两者的概念分析可以看到,商业秘密所涵盖的保护范围较为广泛,包括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
只要当信息不能被归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时均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方案、可获得专利权的装置或工艺手法,甚至可以是研发过程中的试验记录或是任何将来具有价值的其他信息。
专利的保护范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至少有一部分信息是需要公开的,比如说明书、附图、具体实施方式等。
(四)取得方式及成本不同 专利权基于申请的并经过行政机关公告授权取得,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应当在授予专利权后向社会公开。
发明专利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有望改为15年),期满需要缴费来续期。
商业秘密的取得无需行政机关审批,只要该信息符合秘密性、保密性和价值性即可(特别说明,新颖性不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新颖性是专利制度中的法律概念和专利有权需要符合的条件之一,并不能套用到商业秘密制度上。
),核心技术信息所有人自行采取保密措施。
此外,商业秘密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拥有者一直持续把某信息当商业秘密对待,该信息从产生之日起立即生效,而且可以一直持续拥有商业秘密的身份,而无需去向任何机构申请登记也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但看似无须官方成本,而根据“免费的才是最贵的”理论,企业通常为了维护商业秘密需要采取一系列保密措施,这些措施的花费可能是上无封顶的。
(五)公开后果不同 专利的取得是以公开为前提,是通过公开后取得权利保护。
而商业秘密一旦公开,就不再受到保护了。
(六)侵权判定原则不同 专利侵权通过判断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来认定,主要是运用相同侵权或等同侵权等原则,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商业秘密侵权判定的原则主要是相同或者实质相似+接触-合法来源,与专利侵权判定不同的是需要判断被控侵权人是否实际或可能接触过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如何判断商业秘密与专利的区别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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