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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一般有哪些?,企业专利和商业秘密有什么区别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29 14:41:0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商业秘密一般有哪些?,企业专利和商业秘密有什么区别

商业秘密一般有哪些?



1、商业秘密分为:(1)绝密级是关键性商业秘密。

(2)机密级是重要性商业秘密。

(3)秘密级是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遭受损害。

商业秘密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对商业秘密进行分级管理是提高保护效果,控制保护成本的有效方法。

对一个具体的企业而言,应该根据商业秘密的数量、重要度、保护要求、管理水平等实际状况划分商业秘密的密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企业专利和商业秘密有什么区别



这是商业秘密与专利的区别 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只要不是在本行业内众所周知的普通信息,能够与普通信息保持最低的秘密或新颖限度的差异的信息,都构成商业秘密。

而专利是一项发明创造,即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商业秘密基本上有两类。

一类,商业秘密可能涉及不符合专利性要求的发明或制造方法,因而只能够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这可能是客户名单,或发明高度不够从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制造方法(虽然它们有可能作为实用新型获得保护)。

另一类,商业秘密可能涉及符合专利性要求且可以通过专利进行保护的发明。

在后者情况下,中小企业将面临一种选择:申请发明专利,或保持其作为一种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一些好处包括:商业秘密保护具有不受时间限制的好处(专利一般可达20年)。

因而,只要商业秘密不向公众泄露,其保护就可无限期地继续。

商业秘密不需交纳注册费(虽然涉及使信息保持机密的费用可能很昂贵)。

商业秘密可以立即生效。

商业秘密保护不要求遵守诸如向政府部门披露信息的规定。

然而,也存在着一些把机密商业信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不利之处,尤其是当该信息符合专利性的规定时:如果该秘密包含在一种创新产品中,其他人可能能够查出它,对它进行解剖和分析(即对它实施“反向工程”),并发现该秘密,从而有权使用它。

事实上,商业秘密保护并不具有排除第三方对该商业秘密进行商业使用的排他权。

一旦该商业秘密被公开,任何人都可以获得它并任意使用。

商业秘密的实施比专利要困难得多。

赋予商业秘密的保护水平随国家不同变化较大,但通常认为保护水平较弱,尤其是与专利授予的保护相比。

商业秘密可能会由开发该相关信息的其他人通过合法的手段获得专利。

专利权,是指由国知局授予的,对发明创造者在规定的时间内享有的独占使用权,在这一规定的时间内,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经其许可,均不得制造其发明创造。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我国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的专利有以下三种: 一、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该条规定说明发明专利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同时也可以是对现有产品或者方法进行改进而获得的专利。

二、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新的技术方案。

”该条规定了实用新型是专指具有一定形状、构造的产品设计方案而获得的专利。

三、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它具有以下特点: 1、是与产品相结合的外观设计; 2、能在工业上应用的外观设计; 3、能给人以美的享受的外观设计。

由此而获得的专利,称为外观设计专利。

从理论上讲,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是不同的:从保护力度上看,专利的保护力度最强,具有极大的排他性,例如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技术,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而对商业秘密明显弱于对专利的保护力度,独立的开发研制和逆向研究是不视为侵权的。

从保护时间上看,专利的保护期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对发明专利,世界上许多国家均规定20年。

而商业秘密的保护期却没有类似的限制,只要处于保密状态,权利就永远存在。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最强的保护时间最短,最弱的保护时间最长;对同一技术,发明人有权选择自己认为最合适的法律保护。

从另一个角度看,对同一技术,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之间并不是完全相互排斥的,在这里我们应注意不同的时间段:第一,在专利申请日之前,秘密是可能存在的;第二,自专利申请日至公开日之前,秘密也是可能存在的;第三,自公开日之日起,秘密消失了。

在第一个阶段,给予商业秘密保护,在第二、三阶段,给予专利保护,这是没有问题的。

确定专利保护,首先必须确定何为专利:我国专利法所保护的专利有三种,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上述发明创造经申请人提出申请,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凡符合专利条件的,将分别被批准授予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

我国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结合色彩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所以,专利保护是以申请人公开其发明创造为前提,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为基础。

所谓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是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明文规定的。

因此,确定商业秘密保护,应从以下6个方面给予考虑:

如何认定商业秘密保护对象?



(一)技术信息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是一种常见的重要的商业秘密,有利于商业秘密权利人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和良好的竞争优势。

技术信息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

从研制技术信息的阶段性成果来看,技术信息包括完整的技术方案、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及取得的有价值的技术数据。

除了能够转化成产品的技术信息外,还包括针对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

(二)经营信息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也是商业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践生活中,经营信息作为商业秘密的身份经常会被权利人忽视,因而也就不存在采取措施对其进行合理的保护了,导致商业秘密被侵犯而权利人却全然不知,也就谈不上拿起有关商业秘密的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法规,经营信息主要包括:经营策略、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商业秘密一般有哪些?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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