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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保护制度,专利权保护的对象都有哪些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27 18:41:0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发明专利保护制度,专利权保护的对象都有哪些

发明专利保护制度



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是指发明专利申请自公布后到授权公告前,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我国专利相关法律对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的规定,仅限于《专利法》第1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5条。

1、对发明专利临时保护立法目的思考 众所周知,专利是以申请人公开技术方案为前提来获取一定期限的专有权利,其本质可以类似地认为是申请人代表公众利益的国家之间签订的“合同”,其理念可以归纳为“公开换专有”。

但发明专利只有18个月的保密期,在发明公开后到授权前这段时间,由于申请人还没有获得专利权,无法行使专利的排他权,而技术方案又处于公开的状态,为了防范社会公众实施甚至是恶意抄袭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所以设置了“支付适当的费用”的临时保护方案,虽然该专利申请在经实质审查后有可能授权,也可能不会授权,但申请人对于其申请的专利(特别是针对那些将来一定会授权的专利申请)来说,毕竟存在一个合理的预期,如果公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该专利公开期间大肆实施该专利的技术方案,就有可能损害到这种合理的预期,所以设置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有其合理的因素。

试想如果专利从公布到授权之前的这段空挡不给予临时保护,是“合同”规定的申请人对社会公众的“赠与”,那就没必要设置临时保护的制度了。

由于《专利法》13条没有对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请求实施者支付适当费用作更明确、详细的规定,那么这种临时保护,是对所有发明专利申请(包括不被授权的和被宣告无效的专利)的本身固有保护,还是需要以专利授权为前提才对授权前的公开阶段给予保护呢? 笔者认为值得细细考究,因为可能涉及到具体实务中的某些具体操作。

从《专利法》第47条所规定的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的表述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5条所规定的内容来看,笔者推测其立法原意有可能倾向于后者。

2、从性质上看发明专利权保护与发明专利临时保护的区别 根据专利相关法律规定,一个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应该是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到申请日起算的20年届满,也就是说实际上对专利的保护期限要少于20年,在保护期限内如发生的侵权行为,如权利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法律关系按照民法理论,构成侵权之债,该诉从性质上讲是给付之诉。

发明专利临时保护的保护期限则从发明公布日起到专利授权公告日的前一天为止,由于在此期间内发明专利还没有授权,所以不存在侵权责任的问题,只能要求实施专利申请技术方案的实施者支付适当的费用,如果申请人要追究在此期间内实施者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其法律关系按照民法理论,从立法目的所提到的角度考虑,笔者感觉有不当得利之债之嫌疑,该诉从性质上讲亦是给付之诉。

3、当前我国发明专利申请临时保护纠纷的解决途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专利纠纷的处理,一般存在行政方式和司法程序两种方式解决。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5条明确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调解,但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该条明确规定了请求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解的时间应为专利权被授予之后。

既然《专利法》第13条明确规定了:发明专利申请自公布后到授权公告前,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虽专利法及实施细则没有明确规定这种纠纷可向法院起诉,但笔者认为支付合理费用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应当也可向法院起诉来解决。

4、发明专利临时保护之诉是否应当在专利授权后才可提起 如果专利申请人向法院起诉请求支付合理费用,应该在专利授权之后才能起诉还是在专利授权之前就可以起诉,法律没有作明文规定。

有观点认为,参照行政处理方式,如果向法院起诉,也应该是在该专利授权之后才能提起,理由是专利还没授权(也可能或被驳回或授权后被宣告无效),支付合理费用的请求是债权请求权,其权利的来源应当是该专利被授权,因为对于那些被最终驳回的专利申请,或者授权后被无效的专利被视为自始不存在,所以只有在专利授权后方可起诉。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

但是在实践中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比如一个专利在公布之后的一段时间内,申请人发现有公众在一段时间内大规模的实施了该专利的技术方案,如果专利授权发生在该行为终了且申请人发现该行为之日起的两年后,则等到该发明授权之后再起诉,由于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导致申请人失去了胜诉权。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司法途径不能解决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的问题。

既然存在上面所提到的问题,笔者思量,既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作为一种债权请求权,虽然我国司法制度并未明确建立“不得拒绝裁判”的制度,如果申请人在专利授权之前向法院起诉要求实施者支付合理的费用,是否有其它理由支撑法院对此诉求进行立案审理呢 首先,既然专利有可能授权有可能不被授权,而善意的专利申请人又有合理的预期,在专利被授权之前提起的支付适当的费用之诉,从保护未来的“专利权利人”利益的角度考虑,法院应申请人要求提前介入有利于保护未来“专利权利人”利益。

其次,法院的介入有利于调查确认发明申请的实施者所实施的时间、范围、追溯时效以及主观恶意程度等情况。

再次,可以为未来的潜在“专利权侵权之诉”提前提供一次调解的机会,尽量避免潜在的侵权范围的扩大,给“权利人”带来损失,同时也为实施者提供一次专利侵权风险的警示。



专利权保护的对象都有哪些



一、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有哪些 专利权的客体,也称为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条的规定,专利法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1、发明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是发明人将自然规律在特定技术领域进行运用和结合的结果,而不是自然规律本身,因而科学发现不属于发明范畴。

同时,发明通常是自然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文学、艺术和社会科学领域的成果也不能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

发明分为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和改进发明三种。

产品发明是关于新产品或新物质的发明。

这种产品或物质是自然界从未有过的,是人利用自然规律作用于特定事物的结果。

如果某物品完全处于自然状态下,没有经过任何人的加工或改造而存在,就不是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产品发明,不能取得专利权。

方法发明是指为解决某特定技术问题而采用的手段和步骤的发明。

能够申请专利的方法通常包括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两大类,前者如产品制造工艺、加工方法等,后者如测试方法、产品使用方法等。

改进发明是对已有的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所作出的实质性革新的技术方案。

例如,爱迪生发明了白炽灯,白炽灯是一种前所未有的新产品,可以申请产品发明;生产白炽灯的方法可以申请方法专利;给白炽灯填充惰性气体,其质量和寿命都有明显提高,这是在原来基础之上进行的改进,可以申请改进发明。

2、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

该产品应当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

一切有关方法(包括产品的用途)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上述方法包括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等。

例如,一种齿轮的制造方法、工作间的除尘方法、数据处理方法、自然存在的雨花石等不能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保护。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

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的空间外形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凸轮形状、刀具形状作出的改进;也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

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

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

它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

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连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

3、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又称为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的载体必须是产品。

产品,是指任何用工业方法生产出来的物品。

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

通常,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除非产品色彩变化的本身已形成一种图案。

可以构成外观设计的组合有: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产品的图案和色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

形状是指对产品造型的设计,也就是指产品外部的点、线、面的移动、变化、组合而呈现的外表轮廓,即对产品的结构、外形等同时进行设计、制造的结果;图案是指由任何线条、文字、符号、色块的排列或组合而在产品的表面构成的图形。

图案可以通过绘图或其他能够体现设计者的图案设计构思的手段制作。

产品的图案应当是固定、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的;色彩是指用于产品上的颜色或者颜色的组合,制造该产品所用材料的本色不是外观设计的色彩。

二、哪些对象不受专利法保护 1、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例如,用于赌博的设备、机器或工具;吸毒的器具等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但是由于被滥用而违反国家法律的,则不属此列。

2、科学发现。

它是指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

科学理论是对自然界认识的总结,是更为广义的发现。

它们都属于人们认识的延伸。

这些被认识的物质、现象、过程、特性和规律不同于改造客观世界的技术方案,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运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才能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

它仅是指导人们对信息进行思维、识别、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法则,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

例如,交通行车规则、各种语言的语法、速算法或口诀、心理测验方法、各种游戏、娱乐的规则和方法、乐谱、食谱、棋谱、计算机程序本身等。

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它是以有生命的人或者动物为直接实施对象,进行识别、确定或消除病因、病灶的过程。

将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和社会伦理的原因,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有选择各种方法与条件的自由。

另外,这类方法直接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实施对象,理论上认为不属于产业,无法在产业上利用,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

例如诊脉法、心理疗法、按摩、为预防疾病而实施的各种免疫方法、以治疗为目的的整容或减肥等。

但是药品或医疗器械可以申请专利。

5、动物和植物品种。

但是对于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

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 1。发明专利。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所谓产品是指工业上能够制造的各种新制品,包括有一定形状和结构的固体、液体、气体之类的物品。

2。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专利保护制度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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