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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人的类型有哪些?,专利申请应当当心哪几种事项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22 11:58:38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申请人的类型有哪些?,专利申请应当当心哪几种事项

专利申请人的类型有哪些?



1。原始申请人和继受申请人 原始申请人是指在发明创造完成之后,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约定,直接享有专利申请权利的人,如非职务发明创造人个人、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等。

继受申请人是依法从原始申请人那里获得专利申请权的人,如专利申请人将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给他人,那么合同的受让人则为继受专利申请人。

2。先申请人与后申请人 先申请人和后申请人是针对多个专利申请人而作的划分,这种划分的基础条件是: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的申请人,先后就相同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

而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就同嘲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个申请人专利权。

于是,有的国家专利法采用先发明原则,依法将专利权授予先发明人;有的国家专利法采用先申请原则,依法将专利权授予先申请人。

采用先发明原则可以保证最早发明人获得专利权,但是,在确定谁先发明时容易发生举证困难,也不利于促使发明人尽快提出申请并公布其发明。

而采用先申请原则,简便易行,避免了谁是最先发明人的争论,减少了法律纠纷,还可以促使发明人尽早提出专利申请,促使新技术早日公开,推动技术的进步。

因此,鉴于先申请原则的优势,我国专利法采用了先申请原则。

具体而言,先申请原则是指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依法授予最先申请人专利权,后申请人即使实际上是先发明创造人也不能获得专利权。

那么,如何确定谁先申请?以申请日为准。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如果专利申请文件是直接送达的,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而无论是直接申请或邮寄申请,如果申请人提出优先权请求的,则按照优先权的原则确定申请日,即通过优先权的适用,依法将申请日提前。

3。外国申请人和本国申请人 这种分类方法是以申请人的国籍为标准进行划分的。

任何中国公民和单位依法都可以提出专利申请,而外国人(单位或者个人)在我国申请专利时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按照国际惯例和《巴黎公约》的原则,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享有国民待遇,即与本国公民一样有权申请专利。

而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之

专利申请应当当心哪几种事项



按照我国当前得法律规定,申请专利需注意: 第一,需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

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文件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说明书。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则应提供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及其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第二,材料提交和补正要及时。



实用新型专利许可协议



依照法律规定工伤发生后应当在一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工伤,且而且这一年的期限无法中断、中止。

而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是可以中断、中止的,商法通公司法律顾问分析: (1)只要认定为工伤,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要求赔偿。

(2)只要期间向对方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3)只要期间向对方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时效是中断的,要重新计算。

视具体情况而定。

工伤诉讼应注意的三大问题: 一、时效。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保留证据。

如果无书面劳动合同,要另保留证据。

如工资单、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金等的收条、出勤记录等。

三、复议前置。

根据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如果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专利申请人的类型有哪些?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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