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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市场之手”培育高价值专利,我国专利分类修订工作再结硕果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21 17:07:09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以“市场之手”培育高价值专利,我国专利分类修订工作再结硕果

以“市场之手”培育高价值专利



2022年12月,《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印发,提出了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路径和目标,明确提出了“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培育一批核心专利”的战略任务。

该项战略任务之实质,就是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高价值专利培育。

目前,需要着重抓好以下几项重点工作。

一是要明确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准确界定高价值专利的内涵和外延,从而对相关工作进行精准定位。

通常情况下,高价值专利拥有技术创新难度高、权利稳定、专利产品的市场前景好、专利的技术竞争力强等特点。

一些地方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在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方面已经是探索者和先行者,并收获了不少实践经验,这些探索和尝试值得积极肯定和鼓励,经验值得推广和借鉴。

二是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

当前,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尚处于探索和试点阶段,没有形成权威的指导性文件,各省市的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缺乏统一协调,部分创新主体偏重应用性研究,着眼长远的基础性研究严重缺位,一些代理机构追求眼前利益,专利代理服务片面追求数量等问题,都迫使主管部门应尽快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高价值专利培育规划,地方或行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培育计划。

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需要长期坚持不懈,才能产生由量变到质变的结果,提高整体水平。

三是高价值专利培育应当坚持市场导向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以市场导向为主。

在高价值专利培育过程中,市场主体即企业为提升其市场竞争力对高价值专利的需要,是高价值专利培育成功的内因;政府的支持和引导是高价值专利培育成功的外因。

但是,单纯只有内因,没有适宜的外因作用,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难言成功。

事实上,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企业自身没有对高价值专利的强烈需求,无论政府提出怎样的激励政策,对这样的市场主体都不可能产生内生动力。

四是高价值专利的培育还需要建立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以及服务机构协同合作机制,加速由“知本”向“资本”转变。

近年来,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大力推动下,全国各地陆续涌现出一大批有代表性的高价值专利培育试点。

山东理工大学毕玉遂教授团队的专利获得了5亿元许可费,创造了山东省专利许可费的新纪录;中国南车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在高铁齿轮传动领域形成了一大批核心专利并构建专利池,两年时间完成了400余件专利申请,发明专利占比近50%,有力支撑了我国高铁产业发展,都是有说服力的典型案例。

当前,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离不开专利特别是高价值专利的支撑。

只有潜心着力培育高价值专利,才能为经济和产业发展注入新动能,增添新光彩,让产业、经济和社会有可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



我国专利分类修订工作再结硕果



“十二五”期间,官方共有3项专利分类修订提案获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审议通过。

“此次6项专利分类修订提案获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在‘十三五’初期即获得提案数量翻一番的佳绩,说明官方分类业务能力正快速提升,国际影响力及话语权正不断扩大。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优化相关工作管理机制,创新工作方法,推动IPC分类修订工作再结硕果,更好地服务于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官方官方专利文献部(下称专利文献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专利分类能力不断提升 全球每年产生的专利文献浩如烟海,各国只有采用共同的专利分类方法,才能方便人们查找到所需的文献。

1975年10月7日,《关于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1971)》生效,其为公开的专利文献提供了一种共同的分类--IPC分类。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为IPC分类体系的唯一管理机构,IPC分类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统一的专利分类法。

据介绍,官方自建局伊始,就开始采用IPC分类。

早期的纸质手检时代,广大审查员依靠专利分类文档开展文献检索及专利审查工作。

自1997年6月19日正式加入《关于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1971)》后,我国成为国际专利分类联盟的一员,并积极参与分类修订工作。

其中,具有标志性的进程是2004年官方首次提出《(植物农药)国际专利分类修订提案》,该提案于2006年获得通过。

2009年,官方作为项目报告人,提出了《IPC“G11B7/12(光记录所用的换能头)”国际专利细分类修订提案》,并于2011年获得通过。

之后,官方参与IPC分类修订工作进入迅速发展期。

“‘十二五’期间,官方关于国际专利分类工作的参与度不断加大,努力由国际规则的被动接受方和执行方,向规则的参与方和制定方转变,分类业务能力获得稳步提升。

在短短5年时间里,官方多个IPC分类修订项目获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审议通过,其中,电学领域IPC细分项目**62和食品处理领域IPC细分项目**64是审议通过的2个重要项目,目前,这2个修订项目已分别于2014年和2022年通过审议,并已分别在2022年和2022年的国际专利分类表中生效。

”专利文献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6项修订提案获得通过 进入“十三五”时期,官方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国际专利分类修订工作中,作为项目报告人,现阶段承担了7个修订项目。

在近日举行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专利分类联盟修订工作组第37次会议上,官方7项修订提案接受了审议,其中6项获得通过。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些获准通过的修订提案由专利文献部负责整体协调和推进,审协北京中心和中国专利技术开发公司承担具体提案的业务研究和技术意见反馈,提案的技术主题涉及机械、电学和化学等专业领域,其中部分领域紧密契合当前我国热门经济产业和新兴技术发展需求,例如新材料技术中的涂料涂层工艺和用于绝缘电缆芯线的针尖接触技术等。

据悉,目前,IPC分类修订程序包括4个阶段:提出修订提案请求;正式成立分类修订项目;审议通过英法文分类表、英法文分类定义、再分类对照表等修订内容;纳入最新版分类表生效。

此次获准通过的分类修订提案从正式立项至审议通过,分别历时10个月至16个月不等。

前期,官方对相关提案进行了细致研究和精心准备;审议期间,官方积极发挥项目负责人作用,开展多方协调,灵活务实地参与讨论,及时解答各方疑问,最终促使6项分类修订提案顺利通过大会审议。

“获得通过的6项专利分类修订提案,将在2022年新版国际专利分类表中生效。

修订后的专利分类表,有助于相关技术领域专利文献的准确分类和精细化分布,能显著提升审查员和社会公众检索专利文献的效率,为进一步提升我国专利审查质量提供了基础支撑。

”专利文献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下一步,专利文献部将继续优化相关工作管理机制,创新工作方法,努力激发专利审查员和分类员参与专利分类修订业务的积极性,同时紧密结合我国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需要,推动IPC分类修订工作再结硕果,更好服务于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专利文献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通常包含4个方面: 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对于专利行为的侵权责任,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侵犯的对象应当是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有效专利。

首先,鉴于专利权的地域性,有效专利一般应当是指获得国内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

其次,鉴于专利权的时效性,只有在规定保护期内未因缴费、无效宣告、放弃等原因失效的专利权才是有效专利。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项专利权由于某些原因被宣告无效,则该专利权将被视为自始不存在,因此即使有他人在前已经实施也不够成专利侵权。

二、有违法行为存在。

即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有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5种不认为是侵权的行为,是专利侵权责任的例外规定,如果行为人不能举证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则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专利侵权,并依法承担责任。

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侵权人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而实施该行为;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而实施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

四、应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实施其专利,而实施即是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因此,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也应是判断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



以“市场之手”培育高价值专利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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