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1095-8705
最新公告:NOTICE
8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详情参阅资讯中心公告

专利申请

当前位置:专利申请 > 国内专利 > 专利申请 >

浅议著作权保护对创作的促进作用,知识产权可以算私权吗?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20 23:10:27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浅议著作权保护对创作的促进作用,知识产权可以算私权吗?

浅议著作权保护对创作的促进作用



部分具有较强版权保护意识的网友发文表示:“建设健康、有序的互联网文化市场,不能只贪图短期免费‘福利’。

放眼未来,漠视付费版权并非网民们真正长远的‘福利’,只有加强版权保护意识,让众多作者、制作者在文化作品与制品的创作中有利可图,才能进一步激励创作,从而丰富与繁荣网络文化,使得广大网民拥有更为丰富多彩的产品可以选择。

”在这部分网友和一些版权人士看来,在充分保护了作者与制作者的版权(著作财产权)后,自然就能激励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从而对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产生正面效果。

在此,促进作者创作作品被理所应当地纳入了著作权法与著作权保护的题中之义。

情况真的是这样吗?这看似正确的观点背后,同样值得思考。

正如二十世纪奥地利著名经济学家冯·哈耶克所言:“赋予版权这种强制的稀缺性并不是激励人类创作的最有效办法。

我深表怀疑,世界上到底有哪部伟大作品是其作者为了获得版权而产生的?”的确,放眼世界范围内已确立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国内中,并没有如期看到像中国“四大名著”、莎翁戏剧、但丁《神曲》等高质量作品的不断涌现。

与此相反,为了追求版权(著作财产权)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各类媚俗、一味迎合市场的低质量作品层出不穷。

许多文字与影视作品创作从以前的“作者擅长写什么,读者(观众)就看什么”异化成了“读者(观众)想看什么,作者就写什么、拍什么”。

将版权保护的目的着眼于让各类文化产品原创者在创作中有利可图,并不会必然繁荣人们文化生活。

与此相反,这样的激励还可能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后果。

作品的“量”有了,但是“质”却大大下降,从而让文化市场上的作品创作逐渐趋于庸俗化、同质化、娱乐化。

在此,我们必须知晓的是:为了盈利而大量重复产出同质、庸俗的作品,这绝非在鼓励创作,而是在进一步挤压真正想表达自我思想作者的生存空间,变相逼迫其进行内容同质的低级重复。

“为卖而写”的创作,也绝非是在丰富繁荣人们的文化生活,反而会使人们可选择作品的内容主题范围逐渐缩小。

著作权法的本质属性是权利法,而非“作品促进法”,其首要目的是保护作者因创作作品而产生的各项权利。

强调著作权保护、劳有所得与激励创作、丰富与繁荣文化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

也正是如此,为了促进中国电影产业健康繁荣发展,去年十一月全国人大通过了我国首部电影产业促进法,该法中相关条文载明:为了促进电影产业的发展,国内将引导相关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加大对电影产业的投入力度;实施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机构为从事电影活动以及改善电影基础设施提供融资服务。

由此可见,激励创作、丰富与繁荣网络文化并非著作权法与著作权保护所能单独承载之功能。

尽快制定、施行相关产业促进法才是激励创作、丰富与繁荣人们文化生活的“正确打开方式”。



知识产权可以算私权吗?



知识产权是私权,是以私权名义强调了知识财产私有的法律形式。

权利本体的私权性是知识产权归类于民事权利范畴的基本依据。

知识产权在被申请主体向国内知识产权部门申请后,即获得了该知识产权的专有权利,可以在经济中进行运用,并受法律的保护,这本来就是一种民事行为。

从而知识产权拥有排他的效力,其专有权归专有权人所有,是一种私有权。

知识产权是私权的三个层面 知识产权是私权的性质体现在三个层面: 知识产权是私权的一个层面是权利的取得需要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请,权利要求范围的大小是当事人自己确定。

知识产权是私权的二个层面是权利的保护是权利人自行启动,适用不告不理;原则,除非涉及到公共利益和国内安全等一般不适用于公权力介入; 知识产权是私权的三个层面是权利的利用以及如何利用也是权利人自行开展,权利人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其本能,在利用过程中只会考虑自己的利益,除非国内有法律规制。

显而易见知识产权权利的产生、利用和保护都是权利人自己的事情,政府的责任是建立良好的法律环境,在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上,更多的应是权利人作为民事主体自行启动民事程序从而得到民事救济。

只有少数情况下对公共利益等造成危害时,才启动行政执法。



浅议著作权保护对创作的促进作用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更多关于 知识产权可以算私权吗? 的资讯,可以咨询 乐知网。



(乐知网- 领先的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聚焦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业务)。


关键词: 专利申请 专利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