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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服务协议书:著录项变更,植物新品种该如何保护?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20 23:08:26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代理服务协议书:著录项变更,植物新品种该如何保护?

专利代理服务协议书:著录项变更



一、专利申请官费标准 无减缓 85%减缓(单一申请人)70%减缓(多个申请人)发明专利 说明: ① 发明专利的官费包含: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实质审查费; 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官费包含:申请费、首年年费; ③ 官费可由甲方自行缴纳至国内知识产权局,也可交由乙方代为缴纳。

④ 甲方申请官费减缓的,乙方按照上述减缓后的官费标准为甲方缴纳官费申请费。

甲方未申请官费减缓或费减申请被驳回的,乙方按照无减缓的官费标准为甲方缴纳官费申请费,差价部分由甲方承担。

二、专利年费说明 ① 甲方委托乙方代缴年费的,应在当年专利年费缴纳截止之日前30日,向乙方发出明确指示,并支付当年应缴纳专利年费; ② 甲方明确指示不需要乙方代为缴纳年费;或者乙方向甲方发出年费缴纳提醒后,甲方在专利年费缴纳截止之日前3日内仍未向乙方支付当年应缴纳专利年费的,视为甲方不再委托乙方提供年费监控及代缴服务。

三、服务期限 本协议约定服务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四、甲方权利义务 1、配合乙方办理服务工作,提供服务需要的资料信息。

甲方应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

2、适时了解案件的进展程度,提出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3、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五、乙方权利义务 1、认真履行甲方委托的事项,接受甲方监督,及时回答甲方提出的问题。

适时向官方了解案件的进展程度,并及时向甲方汇报。

2、乙方应在收到本协议约定的全额款项,且收到服务所需资料及信息之日(以较晚的日期为准)起,启动著录项变更服务。

3、乙方对在办理甲方委托的代理事务过程中收到的所有官方通知书原件后,乙方应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甲方,甲方需要纸件的,乙方根据甲方书面指示快递给甲方。



植物新品种该如何保护?



为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近年来,我国的相关制度不断完善。

比如,我国新修订的种子法将植物新品种保护单列一章,提升了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力度,大幅度提高了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先后制定颁布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植物新品种命名规定》,修订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等部门规章,发布了《农业植物品种权申请审查指南》等规章。

规章制度虽然越来越健全,但在实践中,植物新品种保护仍面临诸多挑战:一是植物新品种侵权现象严重,受传统生产方式影响,农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再加上农业生产是在开放、分散的空间进行的,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普遍面临侵权容易、取证难等问题;二是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有待提高,与发达国内相比,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缺乏成功经验和先进的管理机制,保护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三是我国植物新品种的国际化水平较低,我国虽然是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大国,但我国权利人在海外市场的申请量较低,且较少参加国际合作。

我国要实现乡村振兴,离不开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在加强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笔者建议,首先,我国要加强理论研究,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比如深入研究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公约文本及各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针对UPOV1991年文本中的农民特权、实质性派生品种等制度开展专题研究;其次,加强农业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强化行政执法手段,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农业知识产权案件的执法水平,同时加强农业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积极宣传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成果;再次,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参加UPOV相关会议和活动,努力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争取更多话语权;最后,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建设,鼓励高校开设农业知识产权课程,并对农业知识产权管理、服务等相关人员开展分类培训,推进农业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积极参与对外交流等。



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工作流程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山东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专利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专利代理行业管理的重要法律遵循。

此次《条例》修改的主要目的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全面、正确贯彻实施好《条例》,对于完善专利代理制度,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活动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提升我国专利质量和运用水平,加快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贯彻实施《条例》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条例》各项规定有效落实。

二、切实加强《条例》的解读培训工作 各地要抓紧制定《条例》贯彻实施专项宣传工作方案,利用官方网站、当地主要媒体和新型媒介等方式,创新宣传方式,注重宣传效果,加强对《条例》的解读。

宣传内容要把握《条例》修改的目的和重点,宣传简政放权、减轻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内容,如放宽代理机构组织形式要求、简化考试报名条件、取消不必要的证明材料等;宣传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的内容;宣传优化服务、加大便民利民的内容,如加强专利代理公共信息发布,备案、审批一网通办;宣传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等内容。

各地要将《条例》培训纳入相关培训计划,采取多种方式,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为重点加强培训,使各有关方面人员准确理解《条例》的立法本意和主要内容,熟悉办事流程,做到实际工作中准确适用。

引导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开展学习培训工作,做到知法懂法,遵法守法。

三、认真做好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工作 《条例》对于专利代理师执业准入制度作出重要调整,取消了实践中的“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相应建立了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制度。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专利代理师首次执业,应当自执业之日起30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备案。

” 各地要高度重视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工作,履行好新增的执业备案管理职责,按照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工作流程(附件)要求,自《条例》施行之日起,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依法做好专利代理师首次执业备案、变更执业备案、注销执业备案工作。

《条例》实施前已经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师,不需要提出备案申请,将由专利代理管理系统进行自动备案,《条例》施行前后的执业经历将连续计算。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条件保障 各地要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贯彻实施工作责任到人、落实到位。

各地特别是专利代理师和专利代理机构数量较多、工作量较大的地方,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各项投入,依法依规履行好《条例》新增的各项工作职责,为专利代理管理工作提供充足的人员、经费条件保障。

各地要及时了解、掌握《条例》施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对施行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难以解决的问题,及时向我局报告,保证《条例》平稳有效施行。

特此通知。



专利代理服务协议书:著录项变更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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