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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幕式上使用“留声机”,张艺谋需给爱迪生专利使用费吗?,小产权房买卖,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9 17:38:07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闭幕式上使用“留声机”,张艺谋需给爱迪生专利使用费吗?,小产权房买卖,会产生哪些不利法律后果

闭幕式上使用“留声机”,张艺谋需给爱迪生专利使用费吗?



作为贯穿闭幕式全篇的核心创意,“鸟巢”场地中间直径55米的“留声机”令人印象深刻。

为什么要采用这样一个主视觉形象作为核心创意? 张艺谋:“留声机”要成为我们闭幕式的一个亮点,就有点像冬奥会闭幕式上的折柳寄情,冬残奥闭幕式通过一个道具来完成这个亮点。

折柳寄情是通过整体的表演的一个氛围,和讲解来传递的一个感情,留声机现在就成了一个道具要发挥这个作用。

它其实是个意念,是个理念,不一定专门指胶片时代,黑胶时代,它只是人类作为留存记忆的一个东西,要勾连这个共同的共情,所以这个留声机一放,我觉得这个还是很能带动大家的一个感觉。

一提到留声机,大家的记忆可能会立马回到上个世纪二三十年代的上海,满满的时代感。

1877年,世界上第一台留声机诞生于美国。

留声机是爱迪生最心爱的发明 1877年初,爱迪生正式着手发明声音录制机器,他称之为“会说话的机器”。

在研制电话的过程中,爱迪生知道了如何把声波转换成电流脉冲,以及如何把电流脉冲还原成声波的物理振动。

爱迪生打算在这两个转换装置中间加入一个能记录并存储声音的装置。

他设想自己的录音机器依靠摆动式金属唱针来运转,金属唱针的振幅同所接收声波振幅相同。

爱迪生拆开电话听筒,里面的电线缠绕着一枚小型金属棒。

电流通过电线,产生磁场,推动磁化的小金属棒附着于来回振动的纸制振动板。

所以,爱迪生决定用金属唱针代替扬声器振动板。

磁场增强或者减弱时,金属针会来回振动,这一物理运动就代表最初在电话话筒处引发电流的声音。

为了解决记录并保存金属唱针的物理运动,爱迪生试验了100多种材料,最终选定用锡纸裹住金属滚筒,金属滚筒又与手动曲柄相连。

滚筒转动并慢慢前移时,金属唱针上下振动,在锡纸上划出言语模式和音量图。

而声音回放时将此过程颠倒过来,弹簧针被迫重复锡纸条上记录的振动刻痕。

1877年8月,爱迪生录制了他的首条声音记录“你好,你好”,以及第二条“玛利有只小羊羔”。

这样,爱迪生自称其“最喜爱的发明”——留声机诞生了。

1878年4月24日,爱迪生留声机公司在纽约百老汇大街成立,并开始进行销售业务。

他们将这种留声机和用锡箔做成的圆筒唱片配合起来,出租给街头艺人。

1879年,爱迪生用脆蜂蜡滚筒代替了锡纸滚筒,从而使声音更加悦耳。

最早的家用留声机是1879年生产的爱迪逊·帕拉牌留声机,当时每台售价为10美元。

张艺谋给爱迪生专利使用费了吗? 这个问题的答案肯定是没有,也不需要。

因为在爱迪生那个时代,美国的发明专利保护期限是17年。

也就是说在19世纪九十年代,留声机专利就已成为社会公共技术资源,任何人都可以使用。

在我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5年,都是从申请日开始计算。

所以如果在19世纪80年代,有人想要生产留声机,都要先去和爱迪生磋商,取得专利授权,才能合法生产。

很多人可能会问:“我发明的东西为什么不能永远属于我呢?太不合理了吧。

” 其实专利的本质就是以公开换保护,让专利权人在一段时间内获得收益,以促进社会技术的发展。

但如果没有期限一直保护的话,别人在你基础上的改进都侵犯了你的专利权,就会阻碍社会技术的发展,因此专利需要有个期限。

而如果不追求专利权保护,您的发明就很难在一个安全的环境中转化成产品销售,获得回报。

所以从大局考虑,您发明的东西您可以专属使用20年,此后将属于社会公共资源,供他人使用,促进社会持续发展。



小产权房买卖,会产生哪些不利法律后果



魏兴宁律师表示,“小产权房”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范畴,禁止对外销售。

如对外销售,导致合同无效。

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所受到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魏兴宁律师表示,“小产权房”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范畴,禁止对外销售。

如对外销售,导致合同无效。

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所受到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摘要: 2018年5月10日,杨某华与吴某清签订了《房屋销售合同书》,约定:杨某华自愿向吴某清购买位于某县X镇(X镇步行街)岩口居民点x栋(靠山屯)第x层x-x号清水房屋,房屋总价款为19.5万元。

杨某华依约向吴某清支付购房款。

嗣后,杨某行装修,购买水电材料共计4,296元进行了安装;购买了8,915元的瓷砖尚未进行安装。

装修期间,杨某华遭到他人干扰无法继续装修。

另查明,涉案房屋地下土地为农村集体土地。

不利后果一:杨某华与吴某清买卖涉案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应依法予以审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国家加强土地用途管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强调对土地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切实保护耕地,使用集体土地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说明国家法律、政策对农民住宅及“小产权房”的对外销售予以禁止,实践中也无法办理过户登记,以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稳定我国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制度,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范畴。

本案中,涉案房屋在没有相应合法产权证书、登记备案的情况,应属于现实生活实践中“小产权房”性质。

杨某华与吴某清通过签订《房屋销售合同书》,买卖具有“小产权房”性质的涉案房屋,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侵害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和集体经济组织权益,违背国家法律和政策精神,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认定杨某华与吴某清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书》无效。

不利后果二:因合同取得的财产返还,无法返还应折价补偿,有过错的应当赔偿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房屋销售合同书》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杨某华与吴某清应予以返还,则杨某华应将位于涉案房屋退还吴某清,吴某清应退还杨某华购房款19.5万元。

杨某华签订《房屋销售合同书》后,购买了4,296元的水电材料和8,915元的瓷砖,其中4,296元的水电材料已安装完毕,8,915元的瓷砖尚未进行安装。

水电材料已添附到涉案房屋,现难以剥离,杨某华与吴某清互相返还后,杨某华因《房屋销售合同书》无效受到了4,296元损失;对于杨某华购买的8,915元的瓷砖,因尚未进行安装,杨某华可自行进行处分,不属于损失范围。

对于杨某华主张的水电安装工资1,800元的事实,杨某华未提供直接证据予以证明,但因安装水电材料确需花费人工工资,根据本地装修人工费用标准和涉案房屋面积等情况,酌定杨某华花费的水电安装人工费为1,500元,该水电安装人工费也已添附到涉案房屋,应认为属于杨某华损失。



近似商标侵权怎么处理



近似商标侵权怎么处理 能否准确判定两商标是否属相同或相近似商标是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准确定性的基础,是案件正确判决的前提。

虽然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对近似或相同商标侵权作了规定,但由于未对近似商标侵权进行具体的界定,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执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因此,本文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就如何认定相同或近似商标侵权进行探讨。

一、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客观标准商标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是有其可能标准,这个标准是两个商品或服务在市场上流通时,是否会容易使消费者或经营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因为判定两商标是否相同或相近似的目的在于通过法院的审理活动为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护,如果两商标不存在使消费者或经营者产生误认的可能,则商标注册人就没有受到实际的损害,也没有受到损害的可能,两商标就不应判定为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商标是否相同或相近似进行判定时,法官应当将自己虚拟成“相关公众”,而不是具有专业知识或专业技能的法官自己,以“相关公众”的眼光看,两者有产生误认的可能,就属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

可见,法官进行判定的商标实际上只是一个逻辑判断的过程。

是心证的过程,并不要求就两商标是否会产生误认进行实际的实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因此,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凭视觉,判断所对比的商标大体上不存在差别,就构成商标相同。

这里要强调是进行判断所采用的手段是视觉判断,通俗一点就是说用人跟进行判断,而不是借助其他的高精仪器设备。

原因很简单,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也是凭肉眼进行判断的,消费者不可能带上精密的仪器到大街上对商品或服务的标识进行判断,进行消费。

关于商标近似“,该司法解释规定: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知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向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关系。

” 对文字商标而言,主要从组成商标的文字的字形、读音和含义三个要素进行判断。

字形相近的文字商标一般认定为近似商标;含义相同的文字商标一般也认定为近似商标;读音相同但字形相差较大的文字商标一般不认定为近似商标,读音相同且字形也较为相近的文字商标一般认定为近似商标。

对文字与图形共同构成的组合商标而言,一般应先区分出商标中显著性最强的部分,因为该部分的标识作用最强,引起消费者产生误认的可能性也最大。

因为文字有很强的识读性,文字与图形的组合商标中,文字部分当然是该商标的显著部分,因此文字部分构成近似的,该商标整体应认定为近似商标。

文字与图形共同构成的组合商标中,如果图形部分仅是一些简单的、无显著性。

标识作用很弱的图形,如果文字部分不近似,则该商标不应认定为近似商标。

但是,如果图形部分具有显著性、标识作用很强,则图形部分应当独立作为认定商标是否近似的要素之一,图形部分构成近似的,两商标应认定为近似商标。

商标的图形是否近似主要是从图形的构图及颜色等方面进行判断。

注册申请时对是否要求保护颜色不作任何声明的,主要是考虑图形的构成是否近似,不应当把图形的颜色作为判断要素。

注册申请时要声明要求保护色彩的,图形的构图和颜色都应当综合加以考虑。

对于文字和图形的组合商标,除了前述所说的按各要素进行比对外,还应当将各要素组合后进行比对,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后近似,也应当认定两商标相近似。

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判定原则和比对方法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判定的是被指控侵权的产品或服务的商标与注册人的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相近似。

注册人的注册商标的载体是其商标注册证,因此注册商标所包含的内容是非常清楚的,大概不会有什么争议。

而被指控侵权商标载体一般是商品、商品包装物、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文书或宣传材料等,这些载体大多数情况下并没有明示其商标的内容。

因此,拿这些载体上的什么东西来注册商标相比成了问题。

也就是说比较对象的确定是首先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

虽然这个问题也可以先由主张权利的一方予以明确,“但是法官最后都应当根据具传情况进行确定。



闭幕式上使用“留声机”,张艺谋需给爱迪生专利使用费吗?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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