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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构成商标侵权,企业需考虑的知识产权问题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9 17:37:46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构成商标侵权,企业需考虑的知识产权问题

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构成商标侵权



[案情] 原告**弗雷德,**尔有限公司(AlfredDunhillLimited)(简称**尔公司)于1984年6月15日在第18类商品上取得“d”图形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号为209338,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皮革、衣箱、文件包、手提包、钱包、皮夹等;1995年7月7日在第18类商品上取得“dun—hill”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号为754711,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箱、衣箱、书包、钱夹、钱包等;997年6月21日在第25类商品上取得“dunhill”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号为1034326,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服装、鞋、帽等。

2004年7月20日,被告北京静-烨同心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简称**同心公司)与**购物中心签订《招商促销合约》,约定**同心公司在**购物中心第10749号铺位经营“袋鼠”男装、“福特曼”男装,经营期限为2004年8月1日至8月31日。

2004年8月3日,**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同心公司的经营场所,即朝阳区亚运村阳关广场2层21074905号摊位购买到标’有“dunbill”字样的礼盒,礼盒中有钱包、领带、领带夹、皮带各一个,商品上分别标有“dun-hill”商标及“d”图形商标,该礼盒的销售价格是150元。

**同心公司出具的销货凭单上记载的商品名称是“登喜路礼盒”,**购物中心对此销售行为出具了销售商品专用发票,所记载的商品名称亦为“登喜路礼盒”。

**购物中心是隶属于被告**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简称**百利公司)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判决] 法院依据商标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同心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同心公司与**百利公司共同赔偿**尔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点评]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尔公司依法享有“dun-hill”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箱、书包、钱夹、服装、鞋、帽等;原告还享有“d”图形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皮革、衣箱、手提包、钱包、皮夹等。

未经**尔公司的许可,任何人都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dun-hill”、“d”图形商标相同的商标。



企业需考虑的知识产权问题



概念众包 众包为企业所带来的知识产权风险 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尽管企业在使用众包方式来获取创新概念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一定的知识产权风险,但其可借助一系列的手段来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例如与相关方签署包含相关条件和条款的协议。

此举将会对知识产权的处理以及企业与众包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作出规定和限制。

当企业通过社交媒体平台与客户群进行互动时,这些平台需起草并实施相关政策来确保下列各方互动过程的安全性: ● 平台的用户之间; ● 用户与企业之间;以及 ● 企业与平台之间。

此外,当企业创建了一个网站来用作实施概念众包的平台时,其也需要制定相关网站条款声明。

消费者都是“喜新厌旧”的,而且企业只有不段的创新研发新的产品。

概念众包对于企业而言是一种既令人兴奋同时又节约成本的方式,其不仅可以使企业能够与消费者的偏好保持一致,同时还能够使企业在当前的市场以及其他领域中保持一定的竞争优势。

然而,企业在实施众包活动之前需要获得适当的知识产权保护。

因此,企业最好先向与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确保自身以及其全部知识产权都能够获得保护。



作品版权应具备什么条件



一、作品版权应具备什么条件 作品版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属于创作,而不是抄袭。

(二)必须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的创作。

(三)必须有一定的表现形式。

(四)能够固定于某种有体物上,并能复制使用。

在此基础上,版权登记需具备: (一)独创性:作品必须是由作者本人通过独立构思和创作灵感而产生构成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可复制性:指可以通过印刷、拓印、录音、录像、复印、临摹、反拍、翻录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但无论采用什么复制方式以及复制多少作品,均不会改变作品的内容及思想。

(三)合法性:作品本身应当是法律所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公民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应当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

《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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