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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宣传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最多赔多少?,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9 17:34:3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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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宣传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最多赔多少?



专利侵权行为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前,被侵权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越过50万元。

2009年,福建某公司发现福州某经营部和江西某公司存在侵犯其2006年授权的“××混合杀虫剂”发明专利权的行为,首先,福建某公司于3月份从福州某经营部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江西××钾维氟”,福州某经营部出具了加盖公章的收据。

然后,福建某公司于6月份对江西某公司的网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据公证书介绍,江西某公司是国家发改委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总占地面积6××00平方米,拥有乳油等四个系列的全自动生产、包装线,具备年产5000吨制剂生产能力,现有杀虫剂等四大系列,3×个农药登记证等。

该网页宣传的产品中包括了其生产的甲维氟100等农药。

网页上该农药产品外包装标签上显示“江西××,剂型:乳油,江西某公司生产”,并标明了农药成分。

法院将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标签上注明的成分、含量与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农药成分、含量进行比对,前者的成分、含量被涵盖在后者的范围内。

法院认为,江西某公司生产、许诺销售、销售的行为侵犯了福建某公司的发明专利权。

由于被告福州某经营部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且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因此不具备法定免除赔偿的条件。

被告江西某公司作为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的农药生产专营企业,其在互联网上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影响之广,严重损害了福建某公司的利益。

由于原告未提供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而获利的证据,故法院根据涉案专利权的类别、被告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法院判决,江西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赔偿福州某公司40万元;福州某经营部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赔偿福州某公司5万元等。

附:

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



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 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一般包括: 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违反权利人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对他人的上述行为,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但是仍然接受他人的侵权行为结果,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包括所有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以及其他与商业竞争有关的信息。

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是: 1、有关信息具有经济价值; 2、有关信息具有相对秘密性; 3、有关信息的控制人采取了一定的合理保密措施。



实质审查的补正次数



一、什么是实质审查 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的是实质审查制,即对发明专利申请不仅进行初步审查,而且还进行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文件进行仔细研究,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检索,确定该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别是有关专利性的规定,最终作出是否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实质审查程序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实质审查部门接收初步审查部门送来的申请案卷开始,到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通知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或撤回申请为止。

二、实质审查的补正次数 1、收到《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无数次主动补正。

但是不能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2、在实审阶段的时候,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后,针对审查员提出的缺陷,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补正,补正内容不能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如果不是针对缺陷的补正,审查员可能不会接受。

三、实质审查的内容是什么 (一)申请专利的主题是不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意义下的发明,是否属于不能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二)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否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三)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关于发明单一性的要求。

(四)如果申请人对申请提出了修改或者分案申请,是否超出了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五)在申请要求优先权的情况下,如果发现在优先权日和申请日之间其他人就同一主题提出了另外的专利申请,或者经过检索发现存在在此期间公开的相关对比文件,应当审查优先权要求是否成立。

(六)根据检索出的对比文件判断发明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有实用性。

(七)说明书是否已对发明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发明作了清楚、完整的说明,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

(八)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和简要地表述了请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独立权利要求是否包括了为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上述实质性问题有些在初步审查中已经有所涉及,但初步审查只解决了明显的实质性缺陷,在实质审查中将进一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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