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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出资、增资问题讲解,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9 17:33:4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知识产权出资、增资问题讲解,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

知识产权出资、增资问题讲解



2006年1月1日新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形式】 1。设立新公司 2。增加原公司注册资本 3。以企业现有知识产权实现对其它企业的技术投资。

(一)允许作为出(增)资的知识产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版权、商标权。

不同省份和地区规定的范围有所不同。

如:山东-非专利技术出资不可以。

(二)产权要求:两种情形:1。自然人或股东名下(出资、增资); 2。法人名下(对外投资)。

【说明】: 1。出资物只能是所有权而不能是使用权(包含已拥有的使用权和接收的技术使用权); 2。出资人只能是商标注册证、专利证载明的专利权人,不能增加人也不能减人,非专利可以根据企业的股权架构方案设定出资人并且以文件的形式将产权固定下来; 3。同一项知识产权不得对多个对象出资; 4。评估结论与拟增资额要保持基本一致,不允许高值低入; 5。外方技术出资:在所在国申请了专利权、而在中国未申请专利保护,只能以非专利形式出资并在出资前报外管局、商务局等审批机构备案;

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



【释义】 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是指因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被控专利侵权专利被许可人、专利受让人依法要求专利权人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而提起的诉讼纠纷。

【管辖】 对于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的管辖,应区分基础法律关系系侵权法律关系还是合同法律关系而分别确定管辖。

对于因之前存在的专利侵权纠纷而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被控侵权人提出的返还侵权赔偿金纠纷,一般宜按照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则来确定管辖。

对于因存在专利权转让合同而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受让人提出的返还专利权转让费纠纷,一可以按照专利权转让合同案件的管辖规则来确定管辖。

对于因存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而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被许可人提出的返还专利使用费纠纷,可以按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案件的管辖规则来确定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专利法》第47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是本次修改案由中新增加的一种案由类型。



众筹拍mv版权属于谁



众筹拍mv版权属于谁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电影类作品属于艺术类“作品”的范畴,制片者对其享有完整的版权,既包括基于电影类作品的产生而依法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也包括基于电影类作品的利用而带来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放映权、改编权等财产权。

为了理解制片者对电影类作品享有的版权的完整性,应把制片者对电影类作品享有的权利和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对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进行区分。

录音录像制品是对他人作品的一种复制,不具有独创性,例如,复制性的录制他人报告、讲学等而制作的电视片、录像片等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享有的权利是一种邻接权,是从属于版权的一种权利,是一种不完整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获取,需要取得相应作品的版权人许可,例如,录音录像制作者要将他人的演讲制作成录音录像制品进行发行,必须取得演讲者许可。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只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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