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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布日和实质审查的时间,著作权法送审稿拟将罚款数额提至5倍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9 17:32:5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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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布日和实质审查的时间



一、申请公布日和实质审查的时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三十五条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二、实质审查驳回的情形 (一)申请专利的主题是不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意义下的发明,是否属于不能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二)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否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三)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关于发明单一性的要求。

(四)如果申请人对申请提出了修改或者分案申请,是否超出了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五)在申请要求优先权的情况下,如果发现在优先权日和申请日之间其他人就同一主题提出了另外的专利申请,或者经过检索发现存在在此期间公开的相关对比文件,应当审查优先权要求是否成立。

(六)根据检索出的对比文件判断发明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有实用性。

(七)说明书是否已对发明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发明作了清楚、完整的说明,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

(八)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和简要地表述了请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独立权利要求是否包括了为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上述实质性问题有些在初步审查中已经有所涉及,但初步审查只解决了明显的实质性缺陷,在实质审查中将进一步审查。



著作权法送审稿拟将罚款数额提至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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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版权侵权的法律后果 来源:知识产权

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案情】 2003年10月至11月间,萧山人蔡某来到兰溪与童某合谋生产假冒创可贴。

经蔡某同意,由童某联系租用兰溪某酒厂闲置厂房为加工窝点,并雇用了两名本地工人,开始生产假冒“邦迪”牌创可贴。

在生产过程中,童某负责生产管理,蔡某负责销售,至2004年3月,两人共非法生产“邦迪”牌创可贴400余箱(每箱为6000片创可贴),由蔡某售出300余箱,销售额共计40000元。

据查,经**强生公司许可,**强生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独家享有使用“邦迪”牌商标的权利。

【法院审理】 案发后,兰溪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童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所谓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指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商标专用权,犯罪对象是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实施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严禁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而使用其商标的行为。

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是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在未征得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故意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同一注册商标。

本罪成立的前提还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从司法实践看,主要表现为如下情形:多次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经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量较多,非法获利数额较大;因假冒注册商标两次受行政处罚,屡教不改等。

实践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时,往往会牵连实施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这时,如果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单独以本罪论处;如果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也构成犯罪的,应当从一重罪处罚,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蔡某和童某无视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强生公司许可,生产假冒“邦迪”牌创可贴400余箱,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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