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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案谈形象权与肖像权 著作权的区别,专利权有保护期限限制而商业秘密无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9 17:32:4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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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案谈形象权与肖像权 著作权的区别



被告公园辩称,使用的原告照片属于群体照片,不是单独的个人照片,且模特身着宋代服饰,浓装,每个人的头像不足一寸,因此,它不属于肖像。

只有个人单独的照片,才属于肖像,这张照片只能算是原告的形象。

原告曾是公园的时装表演队的队员,公园用原告的照片所作的宣传,并非属于广告性质,而是对宋代服饰的一种展示。

原告某个人的照片,在宣传时并不具有独立完整的商业价值,公园对原告照片的使用,内容健康,应属合理使用,不构成侵犯原告的肖像权。

对于本案的处理,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被告使用的原告照片,系原告在公园演出中的剧照,反映主题为宋代服饰。

原告作为公园时装队的模特,身着宋代服饰为公园的主题宣传,是其作为时装队队员的本职工作。

模特身着宋代服饰的形象是公园时装表演队设计成果,该形象权利的享有人不应是时装表演队的模特,且原告作为模特未与公园时装表演队达成特殊约定,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肖像权。

但公园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判决公园拆除印有5位原告形象的大型灯箱广告画面,以后未经原告书面同意不得继续使用有5位原告形象的照片用于广告,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被告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属营利性企业,擅自使用原告的照片制作广告,目的是为了扩大自己的知名度,而进一步营利,已经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前提下,多次使用原告的照片制作广告,显然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其行为是有悖于法律规定的。

被告的行为构成侵犯原告肖像权是无疑的。

故认为应判决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混淆了形象权与肖像权、著作权之间的关系。

一、形象权及真人形象权的界定 第一种意见涉及到形象权的问题,这个词其实是近几年才从国外引入的,以前的民法学者认为这一概念没有必要引入,以为它已经被民法中的姓名权、肖像权等覆盖,后来随着对这一特殊权利的研究,才觉得形象权并不是普通的“姓名权”、“肖像权”等所能保护的。

例如“阿Q”、“孔乙己”等,均不属于任何享有姓名权之人的名称。

形象权主要用来解决对于商标权、广告使用权与版权或姓名肖像权交叉产生的争议,也有人叫“商品化权”、“公开权等。

对于形象权的认识,学术界观点不尽一致。

郑*思先生认为,“所谓‘形象权’,包括真人的形象(例如,在世人的肖像)、虚构人的形象、创作出的人和动物形象、人体形象等。

这些形象被付诸商业性使用的权利,统称‘形象权’。

”还有学者认为,“商品化”的对象仅局限于作品中的角色或名称。

笔者同意郑*思的观点。



专利权有保护期限限制而商业秘密无期限限制吗



专利权有保护期限限制而商业秘密无期限限制吗 我国《专利法》规定,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商业秘密无期限限制,但对企业保密制度要求极为严格,否则难以避免公司核心技术外漏。

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间有多久 根据《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劳动者对单位的忠实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属于法定的义务,权利人与义务人即使没有约定保密期限,只要该项商业秘密未被公开,仍然具有经济价值,且权利人对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则知悉该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就应当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直到该项商业秘密公开为止,即当事人保密义务的期限与商业秘密的存续期限相同。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约定。

关于如何确定保密义务的期限,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当事人自行确定保密期限。

保密密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参考以下四个因素的前提下,自行确定一个合理的、确定的保密期限:技术秘密的生命周期长短、技术熟程度、技术潜在价值大小和市场需要程度; (二)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本地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依法律定确定保密期限; (三)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保密期限,当地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时,义务人的保密期限应该与商业秘密的存续期限相同。



专利公开和实质审查的顺序是怎样的



专利公开和实质审查的顺序是怎样的 发明专利要先进行公开,然后实质审查,因为审查的时间较长。

专利实质审查是指专利局对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查,对发明是否具备专利权的条件作出决定的审查制度。

实质审查制中又分为即时审查制和延迟审查制两种。

1、即时审查制,又称为一次性审查制。

即时专利局对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之后,无需申请人提实质审查请求,就随即对专利申请的内容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审查,以确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即时审查制的优点是可以确保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质量,减少诉讼纠纷,这使审查程序得到一定的简化。

其缺点是审批时间较长,且需要有庞大的专利审查机构。

目前,美国、加拿大、瑞典等国家实行这种审查制度。

2、延迟审查制,又叫早期公开请求审查制。

即专利局在对专利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之后,不立即进行实质审查,而是先将申请案公开,申请人可以自申请日起一段时间内的任一时间请求实质审查,待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之后,在已公开的情况下,专利局才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则被视为自动撤回申请。

各国规定请求实质审查的法定期限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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