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1095-8705
最新公告:NOTICE
8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详情参阅资讯中心公告

专利申请

当前位置:专利申请 > 国内专利 > 专利申请 >

涉及商业秘密能否公开审理,内地注册商标在港澳台使用还需另外进行商标注册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9 17:31:57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涉及商业秘密能否公开审理,内地注册商标在港澳台使用还需另外进行商标注册吗

涉及商业秘密能否公开审理



一、涉及商业秘密能否公开审理 商业秘密能否公开审理,相关解释如下: 1、从商业秘密的定义上看,只有当事人自己知晓内容,所以案件是否涉及商业秘密也只有当事人自己知道。

不公开质证的情况包括涉及国家秘密的,当然没有当事人申请法院也要依职权决定不公开质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第三款?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如下案件不公开审理: 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3、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4、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但是,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除外。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 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

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未进入“公有领域”,非“公知信息”或“公知技术”。

秘密性是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公知技术相区别的最显著特征,也是商业秘密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

一项为公众所知、可以轻易取得的信息,无法藉此享有优势,法律亦无需给予保护;一项已经公开的秘密,会使其拥有人失去在竞争中的优势,同样也就不再需要法律保护。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性)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3款规定:“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该解释揭示了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这指的是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

3、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即通过运用商业秘密可以为所有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具有确定的实用性,是实现商业秘密价值性的必然要求。

一项商业秘密必须能够用于制造或者使用才能为其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

正由于商业秘密的实用性,谁只要掌握了商业秘密,谁就必然可以将之用于实践。

4、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性) 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从而使一般人不易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该要件强调的权利人的保密行为,而不是保密的结果。

之所以有此规定,因法律鼓励为权利而斗争者,不应保护权利上之睡眠者。

保密性的客观存在,使得竞争对手在正常情况下通过公开渠道难以直接获悉该信息。



内地注册商标在港澳台使用还需另外进行商标注册吗



内地注册商标在港澳台使用还需另外进行商标注册吗 虽然港澳台都是我国的一部分,但港澳台有独立的商标系统,所以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标,到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使用的,需要另外再注册。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商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包括以中国为原属国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及其他有关的申请。

第三十五条 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营业所,或者在中国有住所,或者拥有中国国籍。



商标属于通用名称是申请无效还是撤销



商标属于通-用名称是申请无效还是撤销 实践生活中,无效与撤销都有 (1)?商标一开始不属于通-用名称但经过使用一定时期后因为保护上的不注意成为了通-用名称,原则上是不得作为商标的,此种情况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

(2)?商标一开始就属于通-用名称,因为某些原因被注册后,没有形成显著特征的情形,其一开始作为商标注册的行为本身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无效。

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范围内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的名称。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成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涉及商业秘密能否公开审理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更多关于 内地注册商标在港澳台使用还需另外进行商标注册吗 的资讯,可以咨询 乐知网。



(乐知网- 领先的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聚焦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业务)。


关键词: 申请专利 专利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