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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摄影师控他人侵权走什么法律程序,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不以产权登记为生效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9 17:23:03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原摄影师控他人侵权走什么法律程序,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不以产权登记为生效条件

原摄影师控他人侵权走什么法律程序



原摄影师控其侵权走什么法律程序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作者著作权的,著作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如果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的,著作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条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五十五条 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不以产权登记为生效条件



▌裁判摘要: 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

▌案情概况 原告:唐某甲,女,28岁。

被告:李某某,女,48岁。

被告:唐某乙,男,14岁。

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唐某乙。

唐某与前妻曾生育一女唐某甲,离婚后由其前妻抚养。

2010年10月2日,唐某与被告李某某签订《分居协议书》,双方约定:“唐某、李某某的感情已经破裂。

为了不给儿子心灵带来伤害,我们决定分居。

双方财产作如下切割:现在财富中心和慧谷根园的房子归李某某拥有。

李某某可以任何方式处置这些房产,唐某不得阻挠和反对,并有义务协办相关事务。

湖光中街和花家地的房产归唐某甲所有。

唐某可以任何方式处置这些房产,李某某不得阻挠和反对,并有义务协办相关事务。

儿子唐某乙归李某某所有。

唐某承担监护、抚养、教育之责。

李某某每月付生活费5000元。

双方采取离异不离家的方式解决感情破裂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达到效果,双方均不得干涉对方的私生活和属于个人的事务。

” 唐某于2011年9月16日在外地出差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未留下遗嘱。

唐某的继承人是配偶李某某及子女唐某甲、唐某乙。

各继承人因登记在唐某甲名下的财富中心房屋的继承问题分歧很大,协商不成,唐某甲诉至法院,要求认定财富中心房屋为唐某遗产,由唐某甲、唐某乙、李某某共同依法继承。

本案争议焦点是:如何确定唐某的遗产范围。

李某某、唐某乙认为:虽然该房屋是以唐某名义购买,但根据唐某与李某某签订的《分居协议书》,财富中心房屋属于李某某的个人财产,之所以没有变更登记至李某某名下,是因为有贷款没有还清。

根据该协议书的约定,财富中心房屋是李某某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唐某的遗产。

▌一审法院判决 关于财富中心房屋,唐某与李某某虽然在《分居协议书》中约定了该房屋归李某某拥有,但直至唐某去世,该房屋仍登记在唐某名下。

故该协议书并未实际履行,因此应根据物权登记主义原则,确认该房屋属于唐某与李某某夫妻共同财产。

(提示:二审法院未采纳该审判观点)该房屋的一半为李某某夫妻共同财产,另一半为唐某遗产,应均分为三份,由李某某、唐某乙和唐某甲均分。

关于唐某甲名下的其他房屋、车辆及银行存款等遗产,法院按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予以分割。

一审判决后,李某某和唐乙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改判财富中心的房产归李某某个人所有,上诉理由为:唐某与李某某签订的《分居协议书》的性质应属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财富中心房屋无论登记在何方名下,都应以唐某与李某某的有效婚内财产约定确定其归属。

▌二审法院判决 解决该争议焦点的关键在于厘清以下三个问题: 1、唐某与李某某签订的《分居协议书》的法律性质。

李某某、唐某乙认为该协议属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唐某与李某某对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权属的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唐某甲认为该协议系以离婚为目的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双方未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本案中唐某与李某某签订的《分居协议书》是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而非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理由如下: 首先,从《分居协议书》内容来看,唐某与上诉人李某某虽认为彼此感情已经破裂,但明确约定为不给儿子心灵带来伤害,采取“离异不离家”的方式解决感情破裂问题,双方是在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上选择以分居作为一种解决方式并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并非以离婚为目的而达成财产分割协议。

其次,从文义解释出发,二人所签《分居协议书》中只字未提“离婚”,显然不是为了离婚而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相反,双方在协议书中明确提出“分居”、“离异不离家”,是以该协议书来规避离婚这一法律事实的出现。

再次,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出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本案所涉及的《分居协议书》中,唐某与李某某一致表示“对财产作如下切割”,该约定系唐某与李某某不以离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作出的分割,应认定为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



商标转让后还要准备变更吗



商标转让后还要准备变更吗 商标转让和变更不是一样的,至于需不需要,这个要看自己需要变更地址之类的内容了。

商标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

商标转让一般有以下几个形式:合同转让、继受转让、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

根据现行《商标法》四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 商标的变更,是指变更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注册地址或者其他事项。

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如果要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则应当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按新申请商标对待,不能称为商标变更 申请转让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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