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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什么样的条件的技术可以申请专利,著作权保护期的一致性和特殊性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9 17:22:13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具备什么样的条件的技术可以申请专利,著作权保护期的一致性和特殊性

具备什么样的条件的技术可以申请专利



一、具备什么样的条件的技术可以申请专利 (一)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二)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具备以上三性即可申请专利。

二、申请专利在《专利法》中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著作权保护期的一致性和特殊性



一、著作权保护期的一致性 总体上,一般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加上其亡故后若干年;著作权不由作者享有的作品,其著作权保护期为作品发表之后若干年。

从各国和著作权国际公约的规定来看,也是一致性地规定了这种保护期限。

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一致性具有重要意义。

它体现了一定的确定性,其意义主要体现在减少作品著作权的交易成本、便于著作权管理。

具体地说,如果不同的作品根据该作品创作和在市场中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不同保护期的话,在实践中会出现极大的差异性,并可能妨碍市场交易。

但是,就不同类别的作品来说,一致性并不排除在不同类别的作品之间著作权保护期限存在区别。

只要每一个类别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是一致的,那么对和使用者来说并不都会带来不便。

从国际层面看,著作权保护期的一致性也具有一些优势。

在著作权国际化急速发展的情势下,对在不同国家流动的作品如果不同国家给予不同保护期,当事人要查明需要付出一些成本。

当然,国际著作权公约也只是给予一些最低的保护期限。

但是,这种最低的保护期限至少保障了各成员国有一个统一的、起码的保护期。

而且,在著作权法实践中,成员国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一致性。

此外,联系到非一致性保护的情况,在著作权国际贸易中可能会有显著的不平衡,例如一部作品可能在一个国家已经进入公有领域而可以被自由利用,但在另外一个国家却还在保护期内。

因此,在国际水平上,一致性似乎是一个合乎需要的目标,并且在这一领域中的国际规范的发展是一个强劲的主题。

可见,一致性的著作权保护期在一些环境下具有自己的优势,如国际保护领域就是如此。

二、著作权保护期的特殊性 在著作权保护期方面,还存在一些特殊性。

如精神权利即著作人身权保护的永久性就是其一。

不过,这里探讨的是未出版作品著作权保护期及其体现的利益平衡原理。

未出版作品和已出版作品不同,在作品被出版之前,作者的著作权利益无从实现,而社会公众也不能从利用该作品中受益,因为公众无从接近该作品。

在未出版作品中存在作者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对价。

不过,这是从两者都没有从利用作品中实现利益的角度来说的。

毕竟,作品创作完成后没有实现著作权利益,不是实现著作权法宗旨所倡导的。

特别是对那些有重要社会价值的作品来说,如果作品总是不公开,该价值就将随着作品的“隐姓埋名”而被淹没,对社会来说也是一种损失。

从著作权立法的设计看,在确定作品的保护期时,应当更多地从社会利益出发。



对于设计空间小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提字第1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洛阳晨诺电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与张衡街东南角3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增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威科真空开关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长青科工贸园区温泉路1号。

法定代表人:徐肖环,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春江,天津威科真空开关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智合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北区。

法定代表人:杨秉臻,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洛阳晨诺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威科真空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科公司)、张春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智合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合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津高民三终字第0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后,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民申字第1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晨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锋卫、李峻玲,威科公司和张春江的委托代理人刘冀湘、张冬阳到庭参加诉讼。

经本院合法传唤,智合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威科公司、张春江以晨诺公司生产、销售给智合公司用于经营和销售的真空接触器侵犯了其名称为“真空接触器(极柱式)”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晨诺公司、智合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晨诺公司、智合公司赔偿威科公司、张春江经济损失50万元,赔偿为调查被诉侵权行为支出的费用及律师费38082.8元;3。晨诺公司、智合公司对其侵权行为在天津日报上登报消除影响、赔礼道歉;4。由晨诺公司、智合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8日,张春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真空接触器(极柱式)”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10年2月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200930121299.6,该专利权至今合法有效。

2011年9月15日,张春江与威科公司签订《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生产权转让合同》,约定张春江向威科公司转让涉案专利的生产权,转让费50万元,张春江及威科公司均不得向第三方转让上述专利技术,合同有效期自2011年9月15日至2019年4月28日。

2012年3月16日,智合公司与晨诺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智合公司购买晨诺公司生产的型号为zn3a-400/12-ns投切电容器专用高压真空接触器一台,价款为3200元。

合同签订后,双方如约履行。

2012年4月12日,天津市北方公证处依威科公司的申请,指派公证员来到位于天津市静海县开发区北区六号路中央大道的智合公司处,对智合公司购买的高压永磁真空开关进行现场公证保全,使用相机对该设备进行了拍照,并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2012)津北方证经字第1787号公证书。

2012年4月17日、10月18日,天津市北方公证处依威科公司的申请,在天津市北方公证处的计算机上,对晨诺公司在其网站上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了公证保全,并分别于2012年4月18日、10月22日作出(2012)津北方证经字第1699号公证书和(2012)津北方证经字第5717号公证书。

另查,2011年10月至2012年8月,威科公司共向张春江支付转让费50万元。

庭审中,晨诺公司称涉案专利为现有设计,并提供2003年后的相关行业杂志予以证明。

威科公司、张春江认为,晨诺公司提供的行业杂志上的产品为真空断路器,与涉案专利产品并不相同,对晨诺公司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可。



具备什么样的条件的技术可以申请专利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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