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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亟待立法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认定,证据需要收集哪些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9 17:20:57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侵犯商业秘密罪亟待立法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认定,证据需要收集哪些

侵犯商业秘密罪亟待立法完善



一、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指为了竞争或个人目的,通过不正当方法获取、披露或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根据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的手段的不同,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盗窃、利诱、胁迫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这三种手段是侵犯商业秘密,使权利人商业秘密丧失秘密性的最主要方式。

以盗窃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这是激烈商战中各类不法的经济间谍通常采用的手段。

盗窃行为的实施者可以是内部知情人员,也可以是外部人员。

以利诱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通过对知情者施以钱财、地位、高薪等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来换取商业秘密。

知情人在这里包括掌握和了解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雇员,以及技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其他因工作关系而了解商业秘密的人员。

以胁迫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以给商业秘密权利人或掌握、了解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造成损失相要挟,从而取得商业秘密的行为。

胁迫一般是针对知情人本人或其亲属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指除了上述三种手段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现实生活中主要有以下所谓洽谈业务、合作开发、学习取经以及技术贸易谈判等为幌子套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这些手段从根本上说是违反商业道德原则的不正当手段,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披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以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本身已构成侵权行为。

在此基础上,如果对商业秘密加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则构成对商业秘密的进一步侵犯。

披露,是指行为人公开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不论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只要实施了公开的行为即可构成。

使用,通常指行为人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直接用于生产、经营之中的行为。

允许他人使用,指行为人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提供和转让给他人使用。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作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认定,证据需要收集哪些



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认定,证据需要收集哪些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要件是指侵犯他人商业秘密,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重大损失的行为。

因此,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犯罪对象是商业秘密; 犯罪行为表现对商业秘密的侵犯性; 危害的后果是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重大损失。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证据: 证据有下列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由当事人提交的,主要有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



多项政策落地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新华社 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标准共三十八条,对商标的使用、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相同商标、近似商标、容易混淆、销售免责、权利冲突、中止适用、权利人辨认等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

据介绍,标准在商标法框架内,立足商标执法业务指导职能,对多年来商标行政保护的有益经验与做法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提炼总结,为商标执法相关部门依法行政提供具体操作指引,为市场主体营造透明度高、可预见性强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做好标准的政策解读工作,加大培训力度,推进标准的实施。

同时汇总指导案例、典型案例,做好行政答复等工作,不断完善业务指导体系,提升执法保护水平,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张泉) 经济参考网 央地政策密集落地 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再升级 近来,从中央到地方,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密集落地。

6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统一执法标准,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

此前,国家知识产权局还发文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水平,不断完善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

同时,河南、湖北、福建等多个省份近日也印发文件,聚焦重点领域,从严格失信惩戒、加强司法保护等方面,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商标是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

为加强商标执法指导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日前出台《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对商标的使用、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相同商标等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为商标执法相关部门依法行政提供具体操作指引。

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将不断提升执法保护水平,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创新主体对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需求也更加强烈。

为此,6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实现维权援助服务全国“一张网”,完善中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线上服务平台建设。

近期,地方层面也频频发文,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河南近日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实施方案(2020)》,提出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保护能力建设,提高侵权假冒识别侵权判定专业能力,探索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高技术手段辅助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保护。

福建印发《福建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方案》,明确严格失信惩戒、加强司法保护等12项重点任务。

湖北日前印发2020年全省知识产权工作要点,着力打通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等各领域融合发展,不断提升知识产权综合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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