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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法律解释,国际商标与国内商标的区别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9 17:20:38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法律解释,国际商标与国内商标的区别

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法律解释



惩罚性赔偿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形式,是指由人民法院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依法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

它是一种加重赔偿,即侵权人不但要对故意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还要对侵权人进行处罚以防止将来重犯。

2021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3月3日起施行,该解释着重从以下几方面明确惩罚性赔偿的实施要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该解释第一条称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解释明确要求将故意侵权的主观要件,以及情节严重的客观要件纳入主张惩罚性赔偿的界定范围。

《解释》第三条规定对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认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 (一)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 (二)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的; (三)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合作、许可、经销、代理、代表等关系,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 (四)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有业务往来或者为达成合同等进行过磋商,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 (五)被告实施盗版、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 情节严重的界定 《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

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 (二)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 (三)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 (四)拒不履行保全裁定; (五)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 (六)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 (七)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规定 《解释》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当分别依照相关法律,以原告实际损失数额、被告违法所得数额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计算基数。

该基数不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前款所称实际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计算的,人民法院依法参照该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并以此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

维权及风险防范

国际商标与国内商标的区别



国际商标与国内商标有什么区别 由于我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对国内“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商标的规定与对境外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注册我国商标的规定有所不同,所以按商标权所有人的国籍而把商标划分为国外商标和国内商标。

因此, 国内商标:指商标权所有人是在我国设有住所,总部,拥有真实而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并经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

外国人士或企业在我国投资开设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其合法工商登记地在我国境内,其所拥有的商标是国内商标。

同理,也应按国内企业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

国外商标:指不具备上述国内商标条件的,商标所有权人为外国国籍的境外商标。

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应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著作权人有哪些权利



著作权人有哪些权利 人身权和财产权,详细见下述法条。

《著作权法》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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