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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抢注,预防商标抢注要怎么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9 17:19:24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什么是商标抢注,预防商标抢注要怎么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什么是商标抢注,预防商标抢注要怎么做



什么是商标抢注,预防商标抢注要怎么做 一、什么是商标抢注 商标抢注可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商标抢注是指抢在原商标所有者之前注册该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竞争行为。

广义的商标抢注既可包括以上情形,还包括抢注他人著名公司名称或其他在社会上有一定声誉的名称注册为自己的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竞争行为。

商标具有垄断性,当一个商标在某一国家或地区被抢注后,若不出高价将它买回或买取暂时使用权,就将永远失去在那个国家或地区的市场。

二、预防商标抢注要怎么做 第一,要做好企业商标的注册工作。

现在比较经济的方法是选择一家专业的商标事务所作为企业长期合作的“商标顾问”。

第二,要做好企业商标使用事实的证据保存工作。

该证据可作将来的商标复审、异议之用。

第三,企业创立初期,可以考虑将字号与商标同步,有效防止他人商标抢注;企业如果已步入正轨,必要时可以将企业字号改为现有商标名称。

第四,商标的“大占位”。

占满每一大类商品商标中的每一个位子,取得所有商品的商标独家专用权。

第五,“防御性占位”,把自己的商标连同其他图案文字形似音同的都作为商标注册完,防止别的企业借来做文章。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中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其行为主体可以是企业内部人员,也可以是外部人员。

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本身就构成侵权,而不论行为人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后是否公开或者利用。

这种侵权行为的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其手段的不正当性。

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利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给予利益或者许诺给予利益为手段如行贿、许以要职等,从有关人员手中得到商业秘密的行为;胁迫是指用威胁或要挟等方法欺诈有关人员透露其掌握的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诈或诱导他人泄密,或者用电子及其他方法进行侦查以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以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1)他人经过独立开发、研制出对于权利人拥有的商业秘密相同的或者相似的商业秘密; (2)经商业秘密权利人授权包括明示或者默示同意而获取该商业秘密; (3)他人或第三人以善意的方式获取商业秘密,包括他人不知道或不应知道某信息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获取,以及第三人在不知道或者不应知道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时从他人处获取的商业秘密。

(4)他人通过反向工程获取的商业秘密,反向工程是指通过对市场出售的产品或从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产品进行解剖和分析,从而推断出商业秘密的行为。

反向工程的前提是合法占有,对于黑箱封闭的产品,则不适用反向工程。

黑箱封闭是指将体现商业秘密的产品出租时,权利人将产品密封于保密的黑箱之中,他人不得拆开或分解,否则即构成侵权。

此外,获取记载或体现商业秘密的载体如信号、数据、图形、文件、模型或其他实物的行为,也构成侵权。

2。披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1)披露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uiBXM6gjfm6中国环猎侦探网披露是指侵权人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向他人公开,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告知特定的人,这种告知使商业秘密为该特定人非法占有,无论该人是否又向其他人公开,都不影响侵权的构成。



关于知识产权那些事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 人们习惯说“知识产权法”,这不代表我国存在一部名称叫《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的法律。

其实,我们常说的“知识产权法”,仅是一个法律学科概念或知识产权系列法律规范的统称,包含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以及相关的法规、规章。

“知识产权”来源于法律规定 知识产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国家为激励创新、推动科技发展等公共政策需要,通过法律强制性地将各类智力成果设定为创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

所以,人们的智力活动成果能否被承认为知识产权并受到保护,只能由本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说了算。

知识产权包括什么 知识产权包括传统知识产权和新型知识产权。

传统知识产权可大致分为著作权(Copyrights)、专利权(Patents)、商标权(Trademarks),其中专利权和商标权又被合称为工业产权(industrial right);新型知识产权包括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权和商业秘密权。

随着科技创新和社会发展的加快,知识产权外延类型的拓展范围将会越来越广、拓展速度也会越来越快。

知识产权保护什么 知识产权保护的是智力成果、商誉等非物质性的对象。

“非物质性”的概念对大多数人来说比较陌生,下面这个案例可以有助于理解“非物质性”:赵某去南美洲旅游回来,写了本游记《游在南美》,那么“赵某的智力成果”是指《游在南美》书中的内容。

假设《游在南美》经出版社发行了并销售一空。

那么,已经发行的《游在南美》的书籍所有权已分别归属购买人,但《游在南美》著作权仍只归属于赵某一人享有。

如果有人偷走了其 位读者购买的书籍,偷书行为侵犯了该读者的所有权,但没有侵犯赵某的著作权,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但如果偷书的人还擅自将书中内容发布到旅游网站上,就构成了对赵某的著作权的侵犯,这是因为著作权法保护《游在南美》书中所写的内容,没有经赵某本人同意,他人是不可以将书中的内容进行复制传播。

知识产权要通过有形形式“体现” 知识产权保护的“智力成果、商誉”等对象本身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所以这些对象必须通过有形形式“体现”,只有用实体形式“固定”下来,才能成为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对象。

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权享有“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在于,多数情况下它必须是公开的。

比如,有人发明了一项技术并成功申请专利,这项专利技术只有运用到产品并进行销售,才能为专利权人带来经济效益,且产品销量越好专利权人获益越多。

但是产品市场销路越大,意味着该专利“暴露”在越多人面前,被“盗版”的风险就越大。

如果法律没有及时赋予专利权人对这项专利的“专有权属”,别人盗用无需承担任何法律后果,那么一旦其他产品也随意使用该技术,专利权人的经济权益也就无从保障了。

所以无论是著作权、专利权或是商标权,它们的权利核心都是“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通过法律的力量保护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益。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限制 由于各国知识产权法所规定的权利类型和保护力度都是不同的(如美国等国承认的气味商标,在我国无法作为商标注册),因此除非有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的特别规定,一国的知识产权无法在他国自动获得保护。

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取得方式不同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著作权是“自作者创作完成时取得”,专利权是“自专利局授予并公告之日起生效”,商标权是“自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

由于国际上的惯例做法也是如此,所以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所受到的地域性限制程度也是不同的。

多数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有时间限制 知识产权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进入公共领域就不再受保护,人们无需经过知识产权人许可即可免费使用相关作品、技术等。

我国现行立法的相关保护期限主要为:著作权50年,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10年,商标有效期10年。

但如果是人身性权利(作者署名权等)、非智力活动成果或非公开信息(商业秘密等)的话,其保护期则没有时间限制。



什么是商标抢注,预防商标抢注要怎么做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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