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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老字号被人抢先注册怎么办,仲裁解决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纠纷的对策有哪些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9 17:18:37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中华老字号被人抢先注册怎么办,仲裁解决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纠纷的对策有哪些

中华老字号被人抢先注册怎么办



老字号是数百年商业和手工业竞争中留下的极品。

都各自经历了艰苦奋斗的发家史而最终统领一行。

其品牌也是人们公认的质量的同义语。

现代经济的发展,使老字号显得有些失落,但它仍以自己的特色独树一帜。

在这些闻名遐迩的老店中,有始于清朝康熙年间提供中医秘方秘药的同仁堂,有创建于清咸丰三年(公元1853年)为皇亲国戚、朝廷文武百官制作朝靴的“中国布鞋第一家”内联升,有1870年应京城达官贵人穿戴讲究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瑞蚨祥绸布店,有明朝中期开业以制作美味酱菜而闻名的六必居,这些老字号是中华历史的一部分,在这里您经历的是传统,体验的是百年不变的服务。

“老字号”因历史原因中断经营期间被他人将该字号注册为商标的,“老字号”的传承人在善意的前提下,基于经营的延续性,仍可将“老字号”登记于(企业)字号中。

但是,“老字号”传承人应规范使用(企业)字号,不得突出使用(企业)字号中的“老字号”部分或将(企业)字号中的“老字号”部分作为商标使用,以致使公众误解。

老字号衰落的原因归结为以下几点: 1。企业的体制遏制企业活力的焕发。

“老字号”因为店老,也就有了太多的老化人员,他们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影响了企业的活力,也正是因为它的老,“老字号”有了太多的离退休人员,负担普遍较重;同时,“老字号”在建国后基本上都成了国有企业,在计划经济时代,利润都上交了国家,企业积累少,由此使得发展后劲明显不足;就拿“王*子”来说,作为一家老国有企业,“王*子”背上了沉重的机制包袱。

有关资料显示,1997年时,该厂在岗职工697人,退休职工却已达500多人。

企业机制、管理方式、产品开发及外部环境等几方面的不足与制约,导致王*子处境日趋艰险。

2。在品牌维护方面缺乏力度。

中国市场的造假行为历来是比较猖獗的,一些不法分子往往会利用“老字号”的金子招牌,仿造产品牟取暴利。

“老字号”招牌名声在外以后,造假者的乘虚而入造成大量假货充斥市场,这些假冒伪劣使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度降低,同时还分羹“老字号”的品牌资产,致使“老字号”的品牌形象严重受损,如果“老字号”不在品牌维护重点环节上投入力量,那么市场迟早会被这些造假者蚕食,从而严重影响品牌的形象。

广东的“黄*龙凉茶”是广东的驰名老字号,在广州开了很多分店,后来有人仿其店面的装修开起了店,并声称自己的黄*龙的子孙,后面被现有经营者及时发现,通过工商部门查处了这些店,并在媒体上向消费者澄清,及时维护了自己的品牌,但是在“老字号”企业中,有这样意识的很少。



仲裁解决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纠纷的对策有哪些



(一)开展仲裁机构的网络建设 可仲裁性只是解决了问题的第一步。

要将可仲裁性落实到实际的仲裁管辖,还需要最关键的一步:当事人自愿将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纠纷提交仲裁。

根据知识产权地域性的特点,如果依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去判断侵权行为发生地甚至侵权行为结果地,有的时候是相当困难的。

而适用意思自治,通过自愿约定仲裁管辖,则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因此,仲裁委员会的对外宣传,除了向企业的传统宣传方式外,充分利用因特网无国界性和进入的便利性特点,应当加强网络信息宣传,特别是增加在相关的电子商务网站上的仲裁网站和网页的链接以及仲裁知识的宣传力度。

使相关的当事人愿意将其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纠纷约定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二)加强专业仲裁员队伍建设 与知识产权国际利用有关的合同,总是会产生复杂的准据法问题。

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可仲裁性问题得到解决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吸纳一批掌握外语、掌握计算机应用和懂得电子商务的法学专才进入仲裁员队伍中,以满足今后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仲裁案件审理的实际需要。

武汉仲裁委员会依托学校和研究机构建立知识产权仲裁院的做法,体现了实际工作单位与研究机构合作的思路。

(三)制定并适用新的仲裁规则 商务仲裁不但可以解决来自全球网络商务引起的多重管辖争议,提供一个有效的解决方式。

商务仲裁还可适应电子商务活动效率和简化的要求,减少当事人时间和成本产生的压力。

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和优势,适用线上争议解决程序,鼓励当事人进入网站与填写程序中需要的各种电子表格,以实现效率与公正的和谐统一。

构建一个符合仲裁法和仲裁规则、适应现代网络社会发展要求的线上仲裁环境,是今后仲裁事业发展必须考虑的一个新问题。

当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更多地纳入仲裁解决机制,传统的商事仲裁规则将要做相应的修正,制定出专门用于解决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规则,以适应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之需将会成为可能。



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有哪些行为方式



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方式按照传统的知识产权的分类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网上侵犯著作权主要方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网络著作权内容侵权一般可分为三类: 1、对其他网页内容完全复制; 2、虽对其他网页的内容稍加修改,但仍然严重损害被抄袭网站的良好形象; 3、侵权人通过技术手段偷取其他网站的数据,非法做一个和其他网站一样的网站,严重侵犯其他网站的权益。

二、网上侵犯商标权主要方式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销售也成为贸易的手段之一,在网络交易中,我们了解网络商品的唯一途径就是浏览网页,点击图片,而网络的宣传通常难以辨别真假,而对于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进行销售,或者利用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的包装、广告宣传或者展览自身产品,即以偷梁换柱的行为用来增加自己的营业收人,这是网上侵犯商标权的典型表现。

网购行为的广泛性,使得网店经营者越来越多,从电器到家具,从服装到配饰,应有尽有,而一些网店经营者更是公然在网络中低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的销售行为甚至触犯,构成犯罪。

三、网上侵犯专利权主要方式互联网上侵犯专利权主要有下列四种表现行为: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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