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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专利被无效,要对保全申请进行赔偿吗?,产品本身是否属于商业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9 17:17:02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侵权诉讼专利被无效,要对保全申请进行赔偿吗?,产品本身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专利侵权诉讼专利被无效,要对保全申请进行赔偿吗?



引 言 为了避免在生效判决执行时,由于被执行人没有足够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前转移财产,而造成执行困难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起诉前或诉讼进行中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 但是专利侵权诉讼的案件,具有其特殊性。

由于专利被授权后还存在专利无效程序,造成了专利权利状态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可能出现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确实拥有合法有效的专利权,然而在诉讼进行中专利却被无效掉了的情况。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人是否属于恶意诉讼,是否应当对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呢? 案 例 厦门市多棱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建多棱钢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永安市恒盛合金钢铸造有限公司之间的恶意知识产权诉讼、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最终均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结案,两案的审理结果很好的回答了本文开篇提出的疑问。

1、案情简介 厦门市多棱进出口有限公司以永安市恒盛合金钢铸造有限公司非法使用其“一种钢砂生产方法”(专利号ZL 01127387.9)发明专利生产、销售侵权钢砂产品,构成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依法冻结原告人民币5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等值的固定资产的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作出了财产保全的裁定。

诉讼过程中,该ZL01127387.9号发明专利被全部无效。

鉴于上述情况,永安市恒盛合金钢铸造有限公司针对厦门市多棱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建多棱钢业集团有限公司,以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两案最终均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结案。

2、关于是否构成恶意诉讼 从上述双方的观点交锋和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可知,虽然由于专利权被无效而造成专利权侵权诉讼最终撤诉,但是作为专利权人,其提起侵权诉讼的行为本身是对自身权利的正当行使,不应当单以最后的撤诉结果认定其在诉讼中存在恶意,而应当从专利的类型、专利权人是否明知其专利权不稳定等方面综合判断,得出是否系恶意诉讼的结论。

在本案中,专利权人在起诉和诉讼中并无恶意,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给予赔偿。

而一审法院在得出并非恶意诉讼的结论后,认为基于公平原则,专利权人应当作出补偿。

这种观点于法无据。

可见,从二审判决看,即使最终专利权被无效,对于专利权人正常行使专利权的行为,法院仍给予了肯定和充分的保护。

3、关于是否构成保全错误 与恶意诉讼的判决不同,对于因专利权人申请财产保全,造成的被申请人的财产损失,一审和二审法院均秉持了同样的观点,即起诉行为的正当性并不能成为审查财产保全行为是否错误的参考基础。

专利权最终被无效后,专利权人应当对财产保全错误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观 点 本案是由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专利被无效而引发的恶意诉讼纠纷和财产保全纠纷案件。

两案一审同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也同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对于同样行为引起的恶意诉讼纠纷和财产保全纠纷案,法院的判决结果却不尽相同。

对于恶意诉讼案,法院审判时会更注重是否确有“恶意”。

如仅是正常的维权,不论最终结果中专利权是否被无效,均不构成恶意诉讼。

而对于财产保全,虽然专利权人在申请时主观上没有恶意,但是由于保全程序并非维护自身权利所必须的措施,因此对于保全程序的启动,对申请人有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的要求。

对于由此造成的损失,也有更为严格的赔偿责任。

因此本案中出现了多棱公司的诉讼行为并不构成滥用诉权的恶意诉讼,但是却构成了财产保全错误的结果。



产品本身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一、产品本身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既没有申请专利,也还没有正式投入市场之前,尚处于秘密状态,它就是一项商业秘密。

即使产品本身不是秘密,它的组成部分或组成方式也可能是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二、客户名单可以作为商业秘密吗 客户名单是商业秘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若被对手知道,客户会受到引诱或骚扰,从而妨碍公司的正常经营。

客户是交易的相对人,本来就是公开的,为什么还能认定客户名单是商业秘密呢?这是因为客户名单不为公众所知悉,并不是客户自身具有秘密性,而是指经营者与客户的具体交易关系具有秘密性。

其他经营者并不知道客户需要这一类产品或服务,要得到客户是需要花费一定时间和财力的,这一信息被竞争者知道后,势必对公司不利。

三、失败的教训也是商业秘密吗 商业秘密的价值性不仅体现在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还体现在它的使用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上的优势。

因此,商业秘密不仅包括成功的经验,也包括失败的教训,如一些失败的实验,夭折的计划等,也可能是商业秘密。

失败的经验可以使你少走弯路。

如果你的竞争对手和你都在研制开发同一种新产品或新工艺,你失败的经验就完全可以列为商业秘密,因为一旦你的对手知悉了这种信息,增强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



停征专利登记费等收费,延长专利年费减缴期限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减少涉企收费,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听取宽带网络提速降费工作汇报,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和信息消费;确定支持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创新措施,更大力度吸引人才。

为落实党中央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会议确定,一是将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单险位缴费比例、失业保险及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19年4月30日。

符合条件的地区可从今年5月1日起再下调工伤保险费率20%或50%。

将阶段性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鼓励企业在降成本、增效益基础上让职工得实惠。

二是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中推广使用银行保函。

三是将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去年已降低25%的基础上,从7月1日起按原标准再降低25%。

从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8月1日起停征专利登记费等收费,延长专利年费减缴期限。

四是将企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标准上限从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降至不超过2倍。

政府要继续做好保障残疾人就业工作。

五是清理规范物流、能源等收费。

确保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降价效果要组织第三方评估。

加快合并货运车辆年检年审,推动降低港口、高速公路、天然气输配等收费。

以上措施全年可减轻企业负担3000多亿元。

会议要求加大督查,确保降费到位,并规范收费权。

会议指出,按照国务院部署,近年来网络提速降费成效明显。

下一步,要落实《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任务,围绕促进经济升级和扩大消费,督促电信企业加大降费力度,7月1日起取消流量“漫游”费,确保今年流量资费降幅30%以上,推动家庭宽带降价30%、中小企业专线降价10%—15%,进一步降低国际及港澳台漫游资费。

加快高速宽带城乡全覆盖,今年提前实现98%行政村通光纤,重点支持边远地区等第四代移动通信基站建设,推动飞机上互联网接入业务,支持在酒店、机场、车站等扩大免费上网范围。

会议指出,留学回国人员是国家宝贵人才资源,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力量。

为支持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创新,会议确定:一是进一步简化落户、子女入学等证明和办理手续。

二是落实留学回国人员创业优惠政策,支持知识产权抵押贷款等创业融资。

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优化企业出口资质申请流程,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三是建立普惠式公共服务体系,全方位支持留学回国人员初创企业发展。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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