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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若干意见,如何避免员工跳槽泄漏商业秘密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9 17:16:39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上海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若干意见,如何避免员工跳槽泄漏商业秘密

上海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若干意见



一、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构建有利于权利保护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机制 二、强化诉讼证据规则运用,准确查明案件事实 三、优化赔偿计算方式适用,充分体现知识产权价值 四、健全诉讼机制建设,不断提升知产审判质效 12、深化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加强知识产权综合保护力度。

扩大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管辖范围,将制售伪劣商品刑事、行政案件纳入知识产权庭集中审理,全面实现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跨区划片集中指定管辖;加强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交叉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制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证据认定和量刑规则,加大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打击力度。

13、依法适用禁令措施,发挥禁令及时有效的救济功能。

对于事实比较清楚、侵权易于判断的案件,当事人提出诉前或诉中禁令的,要加快受理和审查,依法裁定并立即执行;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禁令颁发条件,但侵权可能性一时难以作出判断的,可以在颁发禁令时,明确禁令效力存续的合理期限。

14、推进庭审和文书改革,提高纠纷解决的及时性。

探索建立书状先行新型庭审模式,引导当事人庭前提交书面诉辩意见,固定争议焦点。

对于案情事实复杂,部分事实和部分请求已经审理清楚且确有必要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对于当事人相同的群体性诉讼,探索案件先行示范审理裁判及后续统一适用机制。

对裁判文书制作进行繁简分流,复杂案件应当强化释法说理;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或者系列案件,积极探索简化制作裁判文书的方式。

15、促进纠纷实质解决,提升司法救济的实效性。

发挥行业组织、专业调解机构、技术专家的专业优势,完善覆盖知识产权纠纷诉前、诉中、判后全流程的多元化委托调解机制。

对于民行交叉纠纷,要善于运用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维护公平竞争、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就民事侵权纠纷作出公正裁决。

16、加大对拖延诉讼的制裁,着力提高诉讼效率。

根据实际情况,引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诚信诉讼,强化对逃避送达、迟延提交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等恶意拖延诉讼行为的民事制裁,相关当事人应承担因恶意拖延诉讼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差旅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加快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进度,探索建立能够有效遏制管辖权滥用的诉讼机制。

五、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确保司法保护新机制发挥实效 17、发挥制度功能,推进裁判标准统一。

发挥高级法院和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功能,加强对法律问题相同、裁判定性不一案件的纠错监督;加强同类案件的调查研究和业务指导,制定相关类型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积极通过发布典型案件和出版案例选集等方式,加大知识产权案件的协调和指导力度,实现法律适用统一。

18、丰富业务培训交流方式,培养符合司法需求的专业人才队伍。

以推进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国际化建设为方向,努力造就政治坚定、精通法律、熟悉技术并具有国际视野的专家型、复合型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

着力提升知识产权法官的业务能力,加强技术调查官队伍的培养,选派优秀法官赴境外交流学习,强化上下级法院之间人才交流机制、加大与行政执法部门和学术机构的交流工作,选拔优秀律师和法学专家充实知识产权审判队伍,提升知识产权审判业务水平,不断满足社会对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需求和新期待。

19、加强司法宣传和国际交流,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影响力。

全面加强上海法院司法宣传和公开服务平台建设,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知识产权宣传周、网络庭审直播、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增进社会公众对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了解、信任和监督,营造良好的尊重创新保护创新的社会氛围。

依托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交流(上海)基地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障科技创新研究(上海)基地,畅通对外合作交流渠道,加大国际交流力度,讲好中国故事,展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秀成果,增强上海法院乃至我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内国际影响力。



如何避免员工跳槽泄漏商业秘密



(一)尽快制定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

根据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由有关部门起草的《商业秘密保护法(草案)》目前已经完成了送审稿,但能否通过或何时通过尚不得而知,鉴于我国现有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体系,存在着明确缺陷,不利于入世后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实践需要,应尽快出台符合我国国情,并同国际接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

(二)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确保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的协调性。

在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同时,还必须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确保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的协调性,如修改《刑事诉讼法》第152条增加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的规定。

修改《刑法》第219条,在该条中明确规定罚金刑的幅度,“重大损失”和“特别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

职员“跳槽”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对商业秘密权利人都会造成一定的损失。

所以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采取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1。防卫性保护。

作好保密工作是保护商业秘密最有效、最根本的措施与方法。

再没有比由于自己的过失泄密,造成巨大损失更可悲的事情了。

2。综合性保护。

应该把商业秘密的保密与现有知识产权的保护结合起来。

如药品生产秘密的保护,可依附于其生产工艺和方法的发明专利,还可以与药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结合起来保护,同时还可附加药品的商标来保护。

3。改进性保护。

通过不断提高原有技术秘密,不断增加新的保密内容,从而增加破密的难度,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保护措施。

同时,为了持续地维系技术秘密的价值,也需要不断更新技术,这样才能使自己在激烈的竞争中始终处于不败之地。



天津大发商标抢注如何维权



一、天津大发商标抢注如何维权 一是,有商标法所列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是,对于商标侵权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依法定程序进行;如果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四是,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是,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商标法》第45条相关规定,如果对方恶意抢注了商标,作为在先权利人可以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商标无效。如果是驰名商标的话,就不受时间的约束。

二、商标侵权的情形有哪些 商标法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做出了法律上的界定,有下列五种: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为商标侵权行为。

这里所称的同一种商品是指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类似的商品是指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生产经营者等方面,易使消费者难于辨别其来源而产生误认、误购现象的商品;相同商标是指在视觉上无差别或差别甚为细微的商标;近似的商标是指对商标进行整体比较,不易辨别,使消费者产生混同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为商标侵权行为。

这是指作为商品的销售者不应当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如果销售就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

但是要使每一个经销商品的人,弄清数以千计、数以万计的商品的使用商标的状况,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所以要考虑实际情况,正确地理解和运用这项法律规定。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为商标侵权行为。

这里应当强调的是,商标作为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它的有形载体是商标标识,商标是通过商标标识发挥识别商品的作用。

商标标识包括带有商标的包装物、标签、封签、说明书、合格证等物品。

正是由于商标标识是体现商标专用权的一种载体,所以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这些商标标识的行为是商标侵权行为。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为商标侵权行为。

这项侵权行为的产生是由于在经营行为中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而更换商标,所谓经营行为是将商品更换了商标后再投入市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也属于是商标侵权行为。

这一项是概括上述四项不能包含的其他商标侵权行为,从这一项规定中表明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最基本的特征,就是给他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可以说,是否造成损害是是否侵权的重要标志。



上海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若干意见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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